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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月1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显示,经查,2015年6月,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6日更名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股份”,股票名称“海越能源”,600387.SH)因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经营困难,实际控制人吕某奎、袁某鹏等人商量出售海越股份。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海越股份就吕某奎等八名自然人拟以其所持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给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展开商洽,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史某铭等人参与了本次重大事项的的制定、论证。2017年2月8日,海越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7年2月15日,海越股份发布重大事项进展及延期复牌公告。
综上,海越股份和吕某奎等八名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事项,将导致海越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的重大事件,系《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17年1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终止于2017年2月8日。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等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1日。
当事人赵利勇与海越股份共同投资宁波海越,和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等人相互认识。2017年1月12日、13日,赵利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存在通讯联络。赵利勇与当事人龚白玉系夫妻,夫妻关系稳定,日常共同生活居住。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龚白玉证券账户买入“海越股份”共计19.09万股,成交金额共计294.2万元。2018年9月18日、19日,龚白玉证券账户卖出“海越股份”共计19.09万股,经计算,扣除相关交易费用,亏损102.89万元。
祝科斌系赵利勇姐姐赵某娜女儿,与赵利勇关系密切,在赵利勇控制的公司担任出纳,管理赵利勇名下公司资金,为赵某娜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利勇与祝科斌有5次通话联络,均为赵利勇主叫祝科斌。1月13日,赵某娜证券账户由祝科斌买入“海越股份”共计52.06万股,成交金额共计800.04万元,资金间接来源于赵利勇控制的宁波万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9月14日,赵某娜证券账户卖出“海越股份”共计52.06万股,经计算,扣除相关交易费用,亏损304.66万元,赵利勇与龚白玉、祝科斌三人内幕交易“海越股份”共计亏损407.55万元。
赵利勇与龚白玉、祝科斌利用内幕信息共同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宁波证监局决定对赵利勇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祝科斌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龚白玉处以10万元的罚款,三人共计罚款60万元。
经
吕某奎系吕小奎,自2003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15日任海越股份5届董事长,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任名誉董事长;袁某鹏系袁承鹏,自2006年12月22日至2017年5月15日任董事;陈某平系陈海平,自2003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任董事会秘书。
海越股份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海越科技的股东海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吕小奎等八名自然人拟以其所持海越科技的全部股权以总价26.5亿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给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导致上市公司海越股份控制权发生变更,海航现代物流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海越股份的控股股东不变,仍为海越科技。2017年5月15日晚,海越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日前收到公司总经理袁承鹏先生等8人的辞职报告,上述人员除1人外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利勇、龚白玉、祝科斌)
〔2020〕1号
当事人:赵利勇,男,1966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龚白玉,女,1989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祝科斌,女,1982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赵利勇、龚白玉、祝科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5年6月,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6日更名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股份)因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经营困难,实际控制人吕某奎、袁某鹏等人商量出售海越股份,并委托袁某鹏负责谈判事宜。
2016年11月10日左右,宁波东海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兴业)宋某青和李某敏到海越股份与吕某奎、袁某鹏等人见面,咨询海越股份出售事宜,因双方意见不合,未达成合作意向。
2017年1月9日,雪松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明等人到海越股份与吕某奎、袁某鹏、彭某放、陈某平等人见面商谈,并表达了收购意向,吕某奎等人也表示愿意进一步谈判,并约请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某进一步商谈。
2017年1月10日,东海兴业许某、李某敏与袁某鹏就海越股份出售事宜进行谈判,袁某鹏让孙某真、周某军起草初步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1月11日,雪松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徐某明、张某华在杭州与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等人见面,商谈收购事宜。双方就收购前提条件、收购价格等基本达成一致。
2017年1月23日,东海兴业许某、李某敏与海越股份孙某真和周某军见面,探讨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细节问题。
2017年2月5日,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史某铭,东海兴业许某、李某敏和吕某奎、袁某鹏、孙某真、彭某放等人在杭州海越大厦谈判收购事宜,双方就价格、支付方式等均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2月6-7日,史某铭向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亮汇报了海越股份项目,张某亮表示同意,后史某铭要求海越股份停牌,海越股份方面表示同意。
2017年2月8日,海越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主要内容为“控股股东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筹划所持本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事宜,上述股权转让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017年2月15日,海越股份发布重大事项进展及延期复牌公告,主要内容为海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某奎等八名自然人拟以其所持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给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综上,海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某奎等八名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事项,将导致海越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系《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17年1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终止于2017年2月8日。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等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1日。
二、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共同内幕交易“海越股份”的情况
(一)赵利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络
赵利勇与海越股份共同投资宁波海越,和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等人相互认识。2017年1月12日、13日,赵利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存在通讯联络。
(二)赵利勇与龚白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交易“海越股份”
赵利勇与龚白玉系夫妻,夫妻关系稳定,日常共同生活居住。龚白玉证券账户于2015年3月11日开立于中信证券宁波甬江大道营业部,资金账号300XXX33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6XXXX985,深圳股东账户016XXXX363,龚白玉为该账户的实际操作人,账户资金为赵利勇与龚白玉的家庭共有资金。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利勇于2017年1月12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联络后,当日17时6分与龚白玉通话15秒,13日2时16分与龚白玉通话29秒。1月13日,龚白玉证券账户通过龚白玉手机委托买入“海越股份”共计190,900股,成交金额共计2,941,985.00元。2018年9月18日、19日,龚白玉证券账户卖出“海越股份”共计190,900股,经计算,扣除相关交易费用,亏损1,028,874.27元。
龚白玉证券账户交易“海越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理由。2017年1月12日、13日龚白玉与赵利勇联络后,龚白玉证券账户1月13日存在转入资金行为,并大额亏损卖出其他股票后全仓首次买入“海越股份”,买入时间为10时46分至11时1分,且该证券账户在买入“海越股份”之前的近半年无股票交易记录,此次交易与历史交易习惯不符。内幕信息公开前,该证券账户再未交易其他任何股票。赵利勇、龚白玉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海越股份”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三)赵利勇与祝科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交易“海越股份”
祝科斌系赵利勇姐姐赵某娜女儿,与赵利勇关系密切,在赵利勇控制的公司担任出纳,管理赵利勇名下公司资金,为赵某娜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人。赵某娜证券账户于2007年11月6日开立于光大证券宁波孝闻街营业部,资金账号41XXXX6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4XXXX282,深圳股东账户012XXXX792。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利勇于2017年1月12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联络后,1月13日与祝科斌有5次通话联络,分别是上午10时19分通话1分23秒、10时37分通话43秒、10时49分通话17秒、10时52分通话11秒、下午1时55分通话13秒,均为赵利勇主叫祝科斌。1月13日,赵某娜证券账户由祝科斌手机委托买入“海越股份”共计520,603股,成交金额共计8,000,369.96元,资金间接来源于赵利勇控制的宁波万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9月14日,赵某娜证券账户卖出“海越股份”共计520,603股,经计算,扣除相关交易费用,亏损3,046,602.68元。
赵某娜证券账户交易“海越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理由。自2015年1月1日以来,该证券账户买入股票成交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只有“海越股份”,成交金额较过往交易明显放大,且该证券账户在买入“海越股份”之前的近一年除新股申购外无其他股票买入交易记录。2017年1月13日10时19分赵利勇联络祝科斌后,祝科斌向赵某娜证券账户转入8,000,000元,10时34分至11时1分陆续买入“海越股份”,共计520,603股。期间,赵利勇分别于10时37分、10时49分、10时52分联系了祝科斌,祝科斌在询问笔录中表示,赵利勇告知其“海越股份会有大动作,应该会涨,可以去买”,其就买入了“海越股份”,并在电话中告诉了赵利勇具体买入的股数,后来“海越股份”跌得最多的时候,赵利勇说因为他的原因买入“海越股份”造成的亏损,由赵利勇来弥补。赵利勇、祝科斌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海越股份”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相关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利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存在通讯联络,赵利勇与龚白玉、祝科斌关系密切,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共同交易“海越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变化的过程高度吻合,且龚白玉证券账户与赵某娜证券账户买入“海越股份”的时间高度一致,交易理由不能合理解释账户交易特征的异常性。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利用内幕信息共同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局决定:
对赵利勇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祝科斌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龚白玉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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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游价格新高,光伏景气仍不减
光伏产业链的逻辑一直很硬。这波走到现在感觉已经比锂矿猛,为什么?因为上游硅料价格惊人,已经打破去年11月创下的27.5万元/吨,直接飙到29万,又成历史新高!所以像通威这些,直接拒绝调整,股价走出近期新高。
硅料价格暴涨,也引发下游环节跟涨。近日隆基绿能上调单晶硅片价格超6%,而提价的底气是,欧洲光伏装机量大增,国内装机速度也在加快,提价对供需影响并不大。在传统能源危机影响下,欧美对于光伏的提价也只能认了,光伏是目前唯一一个能让老美低头的中国制造业!这也解释了,光伏这一波为啥这么强,秒杀锂电池,甚至比汽车还疯狂。
光伏硅料
二、机构:光储是今年中心赛道,明年仍有超预期增长逻辑
机构观点认为,由于海外需求过于爆棚,光伏储能逆变器这个细分,明年最保守看利润都不应该低于16亿,而且大部分储能逆变器标的估值都不贵,因为增速太快了,最近也不是在干拉,正是在反映明年超预期增长的逻辑。
尤其是新技术微型逆变器,据机构预测,2025年微逆在分布式渗透率达10--15%,微逆需求25--30GW,对应市场250--300亿,非美国市场预计100亿左右,这部分市场国内企业竞争优势明显,国内微逆企业有5--10倍空间。
逆变器
三、10倍空间的5大光储潜力股
禾迈股份(688032)
禾迈股份(688032)
公司主要从事光伏逆变器等电力变换设备和电气成套设备及相关产品业务。2021年12月7日,禾迈股份登陆科创板,发行价557.80元/股,是目前A股科创板发行价最高的一只新股。我国微型逆变器“双雄”之一。
根据出货量测算,微逆市场美国Enphase占据龙头地位,占有77.8%市场份额,国内厂商昱能、禾迈位列第二第三,分别占12.19%,7.96%。禾迈凭借大功率一拖六产品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公司自设自产自销,叠加规模效应,成本明显优于海外企业。公司2022年的微逆产品销量规划基本为北美、拉美、欧洲各占三分之一,目前欧洲地区市场需求比较旺盛;新产品方面,公司已经推出了关断器产品,下半年也会实现储能设备的小批量销售。
昱能科技(688348)
昱能科技(688348)
我国微型逆变器“双雄”之一。主要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中组件级电力电子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微型逆变器、智控关断器、能量通信及监控分析系统等。相继研制出并取得欧美市场认证的全球首款三相微型逆变器以及全球首款单相四体微型逆变器。
昱能科技是业内唯一一家可以同时量产微型逆变器与组件级智能关断器的厂商,在全球微型逆变器市场中,Enphase市场占有率为全球第1名,昱能科技则位居全球第2名,在中国厂商中居第1名。预计2022上半年实现净利润1.15亿元至1.25亿元,同比增长216%至243%。
德业股份(605117)
德业股份(605117)
公司为储能逆变器龙头,是国内唯一一家囊括并网逆变器、储能逆变器、微型逆变器的公司,21年光储业务营收增速达262%,海外营收占比90%。
公司已于去年四季度在西欧、英国等市场有所突破,预计今年二季度将有所体现,考虑到欧美居民部门更适合微逆+PCS装机,预计将促进公司该两类产品2022年出货高增。机构预计,公司22年总出货量有望达100万台,其中微逆40万台,组串翻倍40多万台,储能10多万台。今年公司归母净利润预计可达8.8亿元。
固德威(688390)
固德威(688390)
IHS权威排名全球逆变器十强品牌,户用组串式逆变器龙头,持续加码储能业务,目前主营业务产品包括光伏并网逆变器、光伏储能逆变器、智慧能源管理系统。
公司2021年储能逆变器收入达4.78亿元,同比增长201.28%,毛利率超40%;22年Q1公司逆变器销量11.4万台,其中海外占比90%,且欧洲占比30%以上,其中储能逆变器3万台,同比+340%。
锦浪科技(300763)
锦浪科技(300763)
深耕组串式逆变器,积极布局储能逆变器及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IHS权威发布,2021年度公司位居全球光伏逆变器出货量第三。
公司是全球第一家获得PVEL产品可靠性测试报告的逆变器产品,体现了公司并网逆变器产品优异的性能及稳定的可靠性,公司积极开拓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墨西哥,印度,巴西等全球主要市场,是国内最早进入国际市场的组串式并网逆变器企业之一。
公司7月储能产能已达到1500台/天,年化产能超50万台,2023年储能出货有望实现2-3倍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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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越(600387.SH)公告,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4号《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21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19年12月26日,海越能源A股开盘8.35元,全日小涨0.36%,股价收报8.40元。自2019年12月24日以来,海越能源收盘价连续三日收于年线(250日均线)之上。
前次回顾
Choice数据显示,海越能源股价前一次连续三日收于年线之上为今年的12月17日,当日收盘价为8.25元(前复权),次日股价出现了下跌。
历史回测
回溯近一年股价,海越能源共计实现4次连续三日收于年线之上。历史数据显示,次日股价涨跌互现,共计实现上涨2次,最大涨幅为0.72%;遭遇下跌2次,最大跌幅为2.77%。
市场统计
统计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的全市场数据,Choice数据显示,共有3191只个股连续三日收与年线之上7997次,其中3778次第二日股价上涨,4014次股价下跌,205次股价无变动,全市场次日平均收益率为0.02%。若将期限拉长,一个月(20日)、三个月(60日)、六个月(120日)平均收益率分别为0.79%、-1.35%、-0.95%。
注:本文所使用的年线数据为未剔除停牌日的数据。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大数据生产,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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