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营报电子版(海正药业*消息)中国经营报电子版在线阅读

2022-06-12 18:01:41 证券 xialuote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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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裴昱 北京报道

如果将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视为大型外资项目的标准,那么,2022年1至4月,每天有1.5个大型外商投资项目在中国落地。这就是面对复杂外部环境的中国交出的“稳外资”答卷。

外资对中国的信心更多地在5月30日中国贸促会发布的《2022年第一季度中国外资营商环境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显现出来。《报告》指出,与2021年四季度相比,71%的受访外资企业维持了业务规模,16.4%的企业扩大了业务规模,72.1%的企业在华增资幅度大于5%。值得注意的是,42.6%的外资企业仍将长三角作为计划投资的主要区域。

调研显示,成本提高和市场竞争是外资企业在华投资面临的*问题。但中央已出台多项稳外资的政策,外资企业表示普遍看好中国高质量发展新机遇。多位受访专家告诉记者,更高的投资安全性和更高的投资回报是跨国公司选择投资地的重要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中国依然是*的投资热土。”

稳外资仍是重要任务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给外资企业在华生产经营带来一定挑战。《报告》显示,未来我国利用外资形势将更加复杂严峻,实现全年稳外资目标任务艰巨。

商务部数据显示,今年1至4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786.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0.5%。全国新增合同外资1亿美元以上大项目185个,相当于平均每天有1.5个外资大项目落地。

受访专家表示,随着我国开放红利的释放,一系列改善营商环境、吸引外资的政策效果不断显现,外资对我国营商环境的满意度提升。但受疫情反复影响,内外部不确定性加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前4个月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有较大增幅,但是由于疫情影响,3月和4月的同比增幅逐月有所下降。“5月份的数据还没有出来,稳外资仍然是今年的重要任务。”

中国贸促会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于毅表示,受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叠加疫情影响,我国“稳外资”仍面临外部环境挑战和内部条件约束“双重压力”。

《报告》显示,60.5%的外资企业表示未来没有在华增资打算,25.9%的外资企业不确定是否在华增资,仅有13.5%的外资企业未来有在华增资打算。

“主要压力还是疫情导致的供应链中断、生产中断,要尽快控制疫情恢复生产。”崔凡告诉记者,“虽然存在印太经济框架等干扰因素,但是如果我们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利用好RCEP等经贸协定,扩大对外开放,我们就能够保持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

于毅透露,调查中,受访外资企业提出五方面建议:一是统筹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二是不断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完备性;三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增强外企发展信心;四是*施策,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五是持续强化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持续看好在华发展前景

尽管国内外形势严峻复杂,但中国安全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稳健成长的宏观经济基本面,持续完善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不断提速的消费和产业升级,日趋庞大的国内市场规模,成为外商投资中国长期持续增长的基本条件。

《报告》显示,与2021年四季度相比,71%的受访外资企业维持了业务规模,16.4%的外资企业扩大了业务规模,72.1%的外资企业在华增资幅度大于5%。外资企业持续看好在华发展前景,13.5%的外资企业未来有在华增资打算,超半数外资企业表示市场和企业战略是在华增资主因,42.6%的外资企业将长三角作为计划投资的主要区域。

霍尼韦尔中国总裁余锋表示,“霍尼韦尔深耕中国市场近90年,疫情不会动摇公司在中国长期发展的信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们由衷感受到了中国市场的强大韧性以及中国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的愿景”。

“近年来,中国扩大开放的举措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公司在中国的业务正在加快步伐。”余锋说。

据了解,霍尼韦尔过程控制(中国)运营中心和创新研发中心目前已进入试运行阶段,该项目是霍尼韦尔在中国的*投资项目之一。

近日,中央多次表态多措并举稳外资外贸,持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5月31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中提到,在已纳入工作专班、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论证启动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

于毅表示,下一步将充分发挥贸促系统服务外资企业专班作用,加强对重点外资企业和项目服务,广泛收集外资企业诉求并推动解决;组织跨国公司、外国商协会“地方行”等活动;更好发挥“投资中国”平台作用;举办外资企业座谈会、政企对话会,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提供更优环境、更好服务。

《报告》由中国贸促会通过问卷调查、企业座谈等方式完成,共有400多家外资企业参与调研。参照世界银行*实行标准,评价外资营商环境满意度的指标包括市场准入、获取经营场所、促进市场竞争和办理结业手续等10方面。

(编辑:孟庆伟 校对:颜京宁)


海正药业*消息

格隆汇6月10日丨海正药业(600267.SH)公布,近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简称“云生制药”)收到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核准签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

此次云生制药兽药GMP复认证所涉及的细胞培养病毒活疫苗(2条)、细菌活疫苗、胚培养病毒活疫苗生产线,是按照2020新版兽药GMP升级改造,截至目前共计投入2260万元左右。

本文源自格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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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哲 北京报道

5月26日,中国石油发布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2021年,中国石油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作为基础,把创新作为第一战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中国石油方面获悉,该公司2021年新增石油探明地质储量10.45亿吨,新增天然气探明地质储量10951亿立方米,创历史新高。

中国石油董事长、党组书记戴厚良指出,2021年,中国石油坚持稳中求进,大力实施创新、资源、市场、国际化和绿色低碳战略,统筹推进业务发展、改革创新、提质增效、安全环保和疫情防控等工作,经营业绩创造了新的里程碑。

据悉,在2021年,中国石油加大勘探开发力度,国内原油和天然气产量同比增长0.8%和5.5%,海外勘探开发稳中有增,全年油气产量当量3.14亿吨。

对于中国石油而言,能否实现从要素投入驱动向技术创新驱动的跨越,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企业的关键所在。

记者注意到,2021年,中国石油把“创新”调整为公司发展第一战略,在创新战略指引下,中国石油以创新驱动油气增储上产、炼化转型升级,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中国石油服务国家能源创新需求,科技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同时,中国石油部署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突破。比如,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百万吨级乙烷制乙烯*示范工程建成投产,开发应用高端合成橡胶、高端合成纤维、合成树脂等成套技术,有力支撑油气增储上产和炼化转型升级。

此外,中国石油还重视科技创新,积极打造科研平台,形成了以90家科研院所、21家*研发平台、55个公司级重点实验室和试验基地为支撑的科研平台,涵盖上中下游产业链。通过搭建公司两级人才培育平台,形成了一支以24名院士、24名“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264名企业首席技术专家、536名企业技术专家、9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30139名科研人员为主体的科技人才队伍。

在碳中和背景下。中国石油锚定2025年左右实现碳达峰、2050年左右实现“近零”排放的目标承诺,制定实施新能源业务专项规划、绿色低碳发展行动计划,坚持“清洁替代、战略接替、绿色转型”三步走总体部署,推进实施绿色产业布局。

2021年,中国石油加快推进“油气”供应商向“综合能源”供应商转型。提升清洁能源供应,天然气在油气产量结构中占比提升至51.6%,油气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此外,中国石油将新能源业务纳入主营业务发展,围绕风、光、热、电、氢实施一批新能源项目,推进实施以“六大基地”和“五大工程”为核心的绿色产业布局,推动公司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过去的一年,中国石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中国石油方面表示,其全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温室气体排放量、甲烷排放强度同比分别下降4.38%和8.9%。

(编辑:董曙光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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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易宝支付诉《中国经营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易宝支付败诉,二审易宝主动撤回上诉。

一审中,原告易宝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立即删除《中国经营报》纸媒及电子版涉案报道文章;

2、立即排查转载涉案文章及可能改变文章标题但内容一致的相关文章的所有媒体、网站,并通知其立即删除。

3、在《中国经营报》纸媒及电子版首页明显位置、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刊登致歉声明,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

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5、赔偿原告公证费8780元人民币。

原告易宝公司出具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首批获得央行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2018年4月28日,被告在其纸媒B5版及电子报和官网上刊登一篇名为《易宝支付多事之秋:涉外汇骗局后再现“刷单门”》的报道。该报道仅凭东拼西凑的互联网信息主观猜测即形成报道内容,具有明显的恶意。该文章经多家媒体转载后不良影响持续扩大,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名誉权,故起诉。

中国经营报社辩称:

这篇文章确实是我方发表的,但是涉案的新闻报道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涉案文章是以事实为基础的,不是我方主观猜测的。我方收到了投诉后,对易宝支付进行了公正的采访,并将这个采访公布于众。我方就本案涉及的情况也向业内人士进行了采访,力求真实准确的报道。我们在刊发报道之前就有多家媒体对原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即便是原告的商誉有损害,但是与我方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同意易宝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30日,中国经营报刊文章《易宝支付多事之秋:涉外汇骗局后再现“刷单门”》(以下简称涉案报道),文章大致涉及如下部分内容:

1、“刷单门”:涉案报道21CN聚投诉在官网发布的关于易宝公司消息内容,同时引用易宝公司对该事件的回复,易宝公司认为中国经营报社对该事件的报道,造成并扩大了该事件对其公司的负面影响;

2、“外汇骗局”事件,并引用易宝公司回复“香港华誉环亚平台既不是我们的商户,同时我司的支付系统也从未和该公司有任何的接入合作和服务,所以您提到的用户,应该不是我告诉的客户”,报道中使用“易宝支付对记者表示,香港华誉环亚外汇平台非公司商户,对此事也并不知情”,易宝公司认为“对此事不知情”语句的使用不是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3、“B端经营模式”:文章内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7年Q1季度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显示,支付宝和财付通凭借海量的C端客户资源,已然占据绝大部分市场,占比为92%,易宝支付的交易规模为1338亿元,占市场交易规模总量为0.8%”,文章中使用“易宝支付董事长唐彬”,易宝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中引用的艾瑞公司的统计数据没有标明数据统计标准,故误导读者,对其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唐彬并非董事长而是执行董事,文章中出现明显错误,且报道将其他文章中的评论用作易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彬意见“唐彬举例介绍到:在航空旅游行业转型中,有针对性地为其建立线上交易平台,完善支付手段和电子商务安全认证;建立线下业务的信息化,实现线上与线下业务的融合贯通;建立大数据平台,通过数据分析、征信和业务运营等信息;建立用户互动渠道,关联用户,提高用户的互动与参与度、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4、涉案文章中植入易宝公司受五次处罚的内容并同时载有易宝公司对五次处罚的态度及回复内容:易宝公司认为处罚内容是真实的,但与文章内容无关,故易宝公司认为系涉案报道具有贬低之意;

5、易宝公司认为文章中引用“业内人士”的评论,无事实依据“对于第三方支付布局B端的“支付+行业”,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在近两年,布局“支付+”确实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寻找到的一个新的盈利点。但也需要注意,支付机构在提供衍生基础服务时,不能触碰到自己的业务范围之外的东西,比如征信,他只能由持牌的征信公司给合作客户提供,再比如融资贷款,只能由小贷牌照的下属公司来提供等,所以在合规性这一点要注意把控。而如果支付机构并没有形成一个集团体系,下属有相应的征信、小贷、保理等牌照,也没有海量的用户交易数据沉淀,理论上很难为B端商户提供健全的行业服务。但如果他的系统足够健全,稳定性好,可以提供这些硬件和软件设施等”。

6、易宝公司认为涉案文章最后一段中关于被航天信息收购一节是虚构事实,并造成了其公司名誉权的降低“此前,在去年8月易宝支付被传出将被航天信息收购的信息,不过易宝支付和航天信息都对此予以否定,问及易宝支付之后是否会选择和产业融合,易宝支付对记者表示,易宝支付还是会立足行业,发展B端支付”。

庭审中,中国经营报社对文章中“易宝支付董事长唐彬”一节表示,这点确实为文章错误,易宝公司已向其报社提出意见,中国经营报社在网络版刊登该文章已修改,易宝支付表示认可。双方认可,中国经营报社对易宝公司相关人员以微信聊天的方式进行采访,但易宝公司认为,该采访缺乏全面性和客观性。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法人名誉权是社会对法人的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总的社会评价。法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法人名誉权的内容以经营形象为主,并直接与法人的经济活动和生产经营成果相联,是伴随企业经营过程中通过自身的能动作用而塑造出的社会形象,及对法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水平,资产状况,产品声誉,商业信用成果贡献等因素的综合社会评价,法人的名誉权与其财产利益紧密相联。

本案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及诽谤的客观事实:

综合双方对事实部分的陈述,文章中涉及的几方面事件:“刷单门,21CN投诉网站投诉、外汇骗局、易宝公司处罚的事件”系真实发生,故涉案文章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对易宝公司提出引用艾瑞数据的不完整、以唐彬为名义发表的评论以及“业内人士”评论的内容,未见有明显的诋毁、贬损的恶意,恶意对于数据的引用一节,文章中虽未完整引用做出相应的评论内容,

但对于社会大众,单纯的数字描述不能导致读者作出否定的评价。对于以唐彬名义记载的文章内容,也无歪曲或贬损的内容,业内人士虽未指明身份,但内容也是对行业的评论。涉案文章虽是含有对易宝公司负面信息内容,但无明显虚构事实亦无恶意贬损、诽谤的内容。故法院认为,涉案文章不构成对易宝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对易宝公司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41元,由易宝支付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461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紧接着,易宝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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