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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癌症基金会头发捐赠地址?中国癌症基金会头发捐赠要求中国癌症基金会头发捐赠地址中国癌症基金会是国家的还是私人的?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中国癌症基金会头发捐赠地址中国癌症基金会头发捐赠地址?自2017年3月1日起,中国癌症基金会赫赛汀患者援助办公室的2258信箱已停用;赫赛汀患者援助项目资料邮寄地址变更为:北京市100061-9分箱中国癌症基金会赫赛汀患者援助项目办公室收。
中国癌症基金会的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院7号楼203-207室。
中国癌症基金会头发捐赠要求要求捐赠头发长度在30厘米以上,三年之内没有经过染烫_泄┲⒀芯炕鸹岢闪⒂?1984年10月26日,于2005年更名为中国癌症基金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具有公益属性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中国癌症基金会头发捐赠地址首先,先联系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告知如何头发捐赠(一般是快递至基金会或指定地点)获得捐赠证明可以要求捐赠结果报告拓展资料: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成立于1984年10月26日,于2005年更名为中国癌症基金会,是我国致力于癌症防治的公益性组织,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独立社团法人。面向国内外募集资金,开展各种与癌症有关的公益活动。宗旨:募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中国癌症防治事业的发展。业务范围:募集资金、防治研究、学术交流、专项资助、教育培训、国际合作、普及推广。募集方式:1、通过共同感兴趣的癌症防治项目进行,或委托,或合作;2、建立专项基金,根据捐资者的意愿决定其用途,基金会提供公益活动“平台”及相应的服务;3、对各种与癌症防治有关的公益活动,或自由捐赠,或定向资助,等。口号:“群策群力科学抗癌”。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癌症基金会,英文名称是CancerFoundationofChina,缩写为CFC。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募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中国癌症防治事业的发展。第四条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支持中国癌症防治规划的执行和示范项目与活动的开展;(二)支持中国癌症防治的应用研究及培训项目;(三)支持中国癌症防治与康复的科学普及项目与活动;(四)支持和帮助中国癌症防治学术著作与科学普及读物或音像作品的出版;(五)支持中国癌症防治研究机构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以及对外的友好交往活动;(六)支持和推动中国抗癌新药的研制和临床应用;(七)资助贫困地区癌症防治工作,资助贫困癌症患者医疗康复救助工作;(八)经有关部门批准,表扬或奖励为癌症防治研究和科学普及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九)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有关活动。
中国癌症基金会是国家的还是私人的?是国家的。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癌症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募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中国癌症防治事业的发展。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邮政编码:100021。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支持中国癌症防治规划或示范项目与活动;(二)支持中国癌症防治与康复的科学普及项目与活动;(三)支持中国癌症科学研究与教育工作;(四)资助癌症学术著作与科学普及读物或音像作品的出版;(五)支持癌症防治研究机构、学术或社会团体和个人间以及对外的友好交往、合作与交流;(六)支持和推动中国抗癌新药的研制和临床应用;(七)奖励癌症防治、研究和科学普及成果以及为中国抗癌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者;(八)为保证以上各项活动的开展,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及公众募捐;(九)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以本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十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有关活动。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同意本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为我国防癌、抗癌事业作贡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香港、***、台湾居民;(四)不在因犯罪被处管制、拘役或徒刑的执行期内。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二)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四)具有本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六)完成本基金会交给的工作。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五)决定设立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协调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六)决定各有关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活动的合法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二)召开理事会会议;(三)基金会及所属机构日常工作及办公条件保障;(四)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及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的报酬;(五)理事会同意的其它正当开支。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1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二)决定参与经营企业;(三)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或参与外汇买卖交易;(四)理事会决议认定的其它重大活动。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四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终止的。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继续用于相关的公益活动;(二)捐赠给由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以防癌抗癌为宗旨的社会公益组织或机构;(三)捐赠给业务主管单位建议的社会公益组织或机构。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4年10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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