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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快要到了
免不了推杯换盏!
共同饮酒导致伤亡
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呢?
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驾驶身亡案作出一审判决:同桌喝酒者无劝酒行为,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01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四川攀枝花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26岁男子马某银醉酒驾车,撞上路边灯杆及行道树,不幸身亡。
事发当晚,马某银先是在朋友家饮酒,之后又到亲哥哥家喝酒,血液酒精含量达192.4mg/100mL,为醉酒驾驶。
事发后,妻子杨某红等家属将与丈夫马某银一同喝酒的马某才、卢某、李某、柯某4名“酒友”起诉至法院,认为一起喝酒的4人没有尽到安全照看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院判决4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74.8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银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马某银酒后的状态、酒后下车等因素,综合评价
柯某作为参与者,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酒后也未见马某银醉酒状态,离开时还叮嘱李某和马某银打车回去,故柯某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卢某作为参与者,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反倒是马某银主动与其换酒喝,在马某银等3人离开时都还清醒,走路正常,故卢某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马某银系同一单位工友,两次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马某银虽在第二次喝酒时饮了些白酒,但属自愿,其他3人均未有强行劝酒情形,且离开时无醉酒状况,一路行走正常,与李某一道坐车回厂途中,清楚知道在亲戚居住的农贸市场旁公路处下车。尽管李某告知其一道坐车回厂,但马某银仍坚持下车离去,同时李某知道马某银亲戚就住在附近,也与马某银在该亲戚家住宿过,另李某事先并不清楚马某银摩托车停放在何处,也无法预测马某银会去驾驶摩托车回厂,李某已尽到了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故李某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才作为第二次饮酒的组织者,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马某银离开无醉酒状态,正常走路离开,故马某才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红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后,杨某红等人不服,已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3
案情分析
从喝酒经过和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来看,争议焦点在于同桌饮酒人的喝酒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马某银死亡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同桌饮酒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
在本案中,马某银作为成年人,如果在同桌饮酒人没有劝酒或者灌酒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风险自担的规定,从因果关系判断,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过错责任而言,在举证责任上,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同桌饮酒人具有相应过错的举证责任。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阿牛拉体律师说,同桌饮酒后,发生以下情况需要承担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四是未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不当劝酒行为在全国各地都存在,尤以节假日、婚丧嫁娶等时间点和场景为甚,小编提醒大家,逢年过节招待亲朋时,要做到敬酒热情、劝酒适度,切不可强行劝酒;作为同桌的共饮者,在与其他人饮酒时,同样要做到劝酒适度,同时对共饮者在饮酒过程中负有提醒、劝阻义务,在饮酒结束后对共饮者亦负有照顾、护送义务。
红星新闻、法治日报
@北京地铁 微博8月9日消息,地铁2号线相关现场处置完毕,接触轨恢复送电,运营秩序逐步恢复。此前,北京地铁通报,11:31地铁2号线朝阳门站(开往建国门方向)一乘客自行翻越站台门进入运营轨道正线,工作人员正在紧急处置。
(@北京地铁)
近日,公安部交管局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安全工作,要求各地加强执法检查,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另有统计数据显示:从今年1月1日至2月20日短短50天,仅广西南宁因酒驾醉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就有70起,共造成10人死亡,32人受伤。近日,在广西北海、四川绵阳就发生2起因酒驾致人死亡的事故,我们一起来看看:
酒驾逆行4公里,致2人死亡
2月18日21时49分许,广西北海驾驶人孙某某酒后驾车逆向行驶4公里,沿途连续撞上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致2人死亡。3月6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批准逮捕。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酒驾致人死亡被判死刑,酒驾的代价你知道吗?
图:驾驶人酒驾逆行,致2人死亡
酒驾撞护栏,驾驶人被护栏刺中身亡
酒后驾车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并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也有人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3月2日22时50分左右,四川绵阳一驾驶人饮酒后驾车,撞上护栏,被穿破挡风玻璃的护栏刺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酒驾致人死亡被判死刑,酒驾的代价你知道吗?
图:驾驶人被穿破挡风玻璃的护栏刺中
酒驾拖行致人死亡被判死刑
近日,广西玉林一驾驶人因酒后驾车导致1人死亡,并且逃逸,被判处死刑。肇事驾驶人究竟做了什么要面临如此严重的处罚?
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先将一名行人撞倒后,又将一辆摩托车撞倒,摩托车驾驶人钟某及车上载的2个女儿倒地,同时钟某的脚和摩托车被卡在小轿车前保险杠和前轮处。此时,周围群众上前拍打小轿车车门示意停车,但吴某某在稍作停留后,拖着钟某和摩托车加速行驶。此时,多名群众追赶小轿车并大声呼喊,但吴某某仍驾车快速前进。钟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后从车上脱落,吴某某驾车逃逸,后被警方抓获。最终,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吴某某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3月1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酒驾醉驾将会付出哪些代价?
这起酒驾拖行致人死亡的案件,也给广大驾驶人再次敲响警钟,不要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du注,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酒驾醉驾后将会面临哪些处罚呢?
☞ 先来了解下“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T19522-2010)》规定:
■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车;
■ 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后驾车。
☞ 饮酒后驾车与醉酒后驾车会面临哪些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致人死亡被判死刑,酒驾的代价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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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市的郭先生,邀请好友李先生到家中吃饭,两人共同饮酒。饭后,李先生驾车载着儿子离开,郭先生进行了劝阻但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李先生驾车离开后,车辆驶出道路与道路右侧路灯相碰撞,造成李先生当场死亡,经鉴定,李先生属于醉酒驾驶。
事发后,李先生的家属将同桌吃饭的郭先生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60%的责任,索赔60余万元。6月6日,
男子赴好友家宴后
醉驾出事故身亡
同车9岁儿子幸免遇难
2020年8月19日18时许,李先生驾车带着9岁的儿子来到郭先生家中,应邀在其家中吃饭,同桌吃饭者的还有郭先生的姐夫等另外两人。吃饭时,李先生喝白酒,郭先生喝啤酒,另外的人均未喝酒。
当天21时20分许,李先生喝酒后驾驶轿车,搭载自己9岁的儿子,沿108国道由剑阁方向驶往广元市城区方向。行驶至108国道1909公里550米处,车辆驶出道路与道路右侧路灯相碰撞,造成当事人李先生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所幸,李先生的儿子并无大碍。
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先生心血采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27.8mg/100ml。2020年9月11日,广元市公安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先生在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处,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李先生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先生的家属称,李先生从外地旅游回来到自己开办的石材加工厂巡视后,于当天18时许开车带着自己的儿子回家吃饭,路过郭先生家时被其叫住,挽留李先生吃饭喝酒,因外出旅游好几天没回家,于是李先生说不喝酒,想回家吃饭,但郭先生再三挽留,李先生盛情难却,只有下车带儿子在其家吃饭、饮酒。吃完饭后,李先生要回家,但郭先生等人在明知李先生要驾车,却并未进行劝阻也没有履行照顾、看管、护送或及时通知其妻子的义务,在李先生醉酒的状态下仍然让其驾车离开,最终李先生出车祸身亡。
好友遭起诉索赔
法院判决:
未采取有效措施劝阻,担责10%
事发后,郭先生向李先生家属支付了5万元,但双方针对赔偿无法达成协议。2021年1月,李先生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郭先生等人担责60%,赔偿60余万元。
不过,庭审中,郭先生辩称,当时是大家旅游完了以后回家,在群里聊天,李先生说在其家门口了,于是他出于礼节,就让李先生到家里吃饭。吃饭时,只有他和李先生喝酒。饭后,他劝李先生不要走,还拿李先生的车钥匙,但没有劝住。当时李先生离开时意识清楚,行为正常,不存在对于重度醉酒者无法走路等需要看护或者去医院等情形。而且,郭先生表示自己作为饭局的组织应当承担人道责任,其补偿的5万元也不予追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经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的前科而不知悔改,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酒后驾驶,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较大过错,因此李先生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郭先生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和酒水的提供者,与李先生共同饮酒后,明知李先生要驾车离开,其虽对李先生酒后驾车进行了劝阻,但劝阻并不彻底,最终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交通事故发生,导致李先生死亡,其共同饮酒行为与李先生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郭先生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处理原则。综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各个因素及过错程度,确定郭先生对李先生醉酒驾驶致死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时,另外两名同桌吃饭的人,没有饮酒及劝酒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郭先生承担1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9968.4元,先期支付的50000元予以扣除。据介绍,该案判决后,承办法官为了确保案结事了,对该案件进行了案件回访,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及时主动督促当事人实际交付履行,避免新的诉累。2021年5月25日,法官通知了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到庭,郭先生于当日一次性向李先生家属付清了款项。
转自山东高法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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