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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种类越来越多,这也意味着安全隐患在增加,因此,对于道路上的管理,近些年也在逐步地完善,尤其是加强了对于“电动”类车型的管理,让这些车型不仅上路要上牌,还对部分达到机动车的标准的车型,进行驾照要求,那么,今天小行家就来盘点,道路上常见的,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三轮车和摩托车都需要哪些驾照才能开。
哪些电动车、三轮车和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相信现在已经2022年,大多数人车主都知道,电动车中也有机动车的存在,但有的车主搞不清楚,哪些车型属于机动车,小行家今天就来详细的聊聊。
首先是电动车,一般俗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两轮车,这种车型,除了在2019年发布的,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新国标电动车,这类车时速小于25公里/小时,带有脚蹬,属于非机动车之外,其他的电动两轮车,都属于机动车。
其次是电动三轮车,作为以电为驱动,尺寸相比电动两轮车要大的车型,它的存在就是对标燃油三轮摩托车,因此,这类车型,均属于机动车。
最后是摩托车,这类车其实不用多说,作为拥有较长的普及历史,也是常见的车型中,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而且,它的时速、动力普遍强于“电动”类车型,它毫无疑问属于机动车。
上面介绍了哪些电动车、三轮车和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下面小行家就来带大家详细聊聊,这些属于机动车的车型,都需要什么驾照,才能开。
电动两轮车都需要什么等级的驾照
属于机动车的电动两轮车,共有2个不同的等级,它需要的驾照也是不一样的,分别包括: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它的主要参数表现在,时速在50公里/小时以内,电机功率在4000W以下,这类车型对应的驾照为F等级;
电动轻便摩托车:它的蛀牙参数表现在,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电机功率、电压都没有要求,作为强动力、快时速的车型,它需要的是E等级的驾照。
电动三轮车都需要什么等级的驾照
现在的电动三轮车已经基本替代了污染力比较强的燃油摩托车,成为道路上的主要的车型之一,不过,电动三轮车虽然都是三轮设计,但根据功能不同,也有多个车型,包括:货运电动三轮车、电动篷车、休闲电动三轮车。
货运电动三轮车:在农贸市场、农村道路,这是很常见的一种车型,这类车一般体积大,考虑到载货,动力比较高,它在道路行驶,需要的是D等级的驾照;
电动篷车:这是在日常生活中,就很容易看到的车型,它和其他的交通工具一样,为老百姓的出行带来便利,而这类车由于需要载人和出行,动力和时速都不低于,它需要的驾照等级也是D;
休闲电动三轮车:相比上2类电动三轮车,这类车在时速更慢、动力偏弱、体积更小,而且,它普遍是老年人使用,多用来接娃,在驾照的要求上,它只需要F等级就能驾驶。
摩托车都需要什么等级的驾照
摩托车有三轮摩托车和两轮摩托车之分,而它们在需要的驾照的要求上都是按照发动机的排量来区分,而根据发动机排量,分为: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三轮)摩托车。
轻便(三轮)摩托车:是指发动机的排量≤50ML,*的设计时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它需要的驾照等级为F;
普通两轮(三轮)摩托车:是指发动机的排量>50ML,而两轮摩托车需要的驾照等级为E,三轮摩托车驾照等级为D;
总结:电动车、三轮车和摩托车,考取1个驾照都能开
通过以上的对于电动车、三轮车和摩托车驾照要求的介绍,可以看到,以上的这些车型,所需要的驾照,离不开“D、E、F”这3个,而这3个等级的驾照,D是可以准驾E和F驾照的,这也意味着,作为车主,只需要考取D驾照,就都能开电动车、三轮车和摩托车。
而且,D等级的驾照,在考试内容和费用上,和考取E和F驾照相差不大,还是比较容易获得,只不过,D驾照有着*60周岁报考人年龄的要求,如果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就无法考取了。
想要驾驶汽车、老年代步车,还可以进行增驾
电动车、三轮车和摩托车是常见的车型,除此之外,还有更为常见的汽车,以及很多老年人比较青睐的老年代步车,那么,这些车型,想要同时驾驶,也只需要在D证的基础上,增驾C1即可,这样,常见的诸多车型,都能随便开。
当然,目前先持有C1的驾驶人更多,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想要驾驶电动车、三轮车和摩托车,就必须要先增驾D或对应的驾照,因为,C1和D并不是互相准驾,如果有了C1驾照,还去驾驶这些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三轮车和摩托车,那么,就会因为准驾不符而被处罚。
准驾不符,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准驾不符”,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它面临的主要包括驾照扣分、罚款、行政拘留这3种处罚。
关于扣分:根据2022年新修订的扣分标准,准驾不符,一次性扣驾照9分;
关于罚款:根据道交法的规定,准驾不符会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拘留:很多人误解,只要准驾不符,就会面临拘留,但其实并不是,道交法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并处拘留,这也意味着,它不是必选项的处罚,只要态度良好,准驾不符的违章,一般不会拘留。
以上就是小行家,关于电动车、三轮车和摩托车需要驾照的内容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您,那么,对于以上的驾照要求,您觉得合理吗?欢迎大家评论交流。
端午假期就要来了!
据国务院此前发布的
《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端午节假日安排
6月3日至5日放假,共3天
值得注意的是
今年端午放假
不!调!休!
端午假期高速不免费
根据《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安排,在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享受高速免费通行政策。所以,端午假期高速公路是照常收费的。
转自:陕西交通广播
西安大交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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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在近几年的消息特别多,2022年同样不例外,目前,已经有多项全国性和各个地方出台了有关电动车的规定,考虑到有的车主对于这些消息了解的不全面,小行家今天经过搜集整理,来盘点2022年主要的有关电动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的消息,一次性都告诉你。
【全国性政策】
相比2021年,迎来了“一车一票”、“电梯禁止上楼”、“低速电动车转正”等消息,2022年在全国性的规定中,相对比较低调,并没有针对性的消息,但是,在2022年发布的《电动摩托车承保实务(试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新修订,还是和电动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具有相关性。
电动摩托车明确承保规范
2022年4月发布的《电动摩托车承保实务(试行)》,明确了采用电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辆,不含电动自行车,同样需要交纳保险。
并且,该标准对于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涉及到的交纳保费费率进行了规范,共分为三档,根据时速和功率进行划分,很好的避免了乱收费的情况出现。
驾考、登记、记分有变化
2022年4月1日,迎来了修订版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其中涉及到的驾考,主要包括恢复驾驶考试,可以“跨省通办”,而C2、E、F驾照增驾同级别的高等级驾照,不需要考科目一和科目四,方便考试。
而事关扣分,主要包括降低了20项记分行为的记分分值,删除了11项记分行为,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准驾不符标准降低,从一次扣12分下降至9分,以后用C本骑行电动车、电动三轮车,也不用担心一次扣光。
2022年5月1日,迎来了修订版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该规定中主要涉及老年代步车这类四轮车,可以上牌免检,而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属于摩托车属性,可以“带牌销售”,在门店就完成上牌、交税等手续的办理。
【地方性政策】
在2022年,不少地方都发布了有关电动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的规定,下面就来盘点具有代表性,且对于电动车管理有深刻意义的消息,车主们了解一下。
山东、河北等地迎来电动车管理条例
2022年5月1日,山东、河北同时实施了电动车管理条例,此外,还有广西、山西临汾等地在实施,正在征求意见中的还有安徽、开封等地,总之,在2022年,又有一批省市拥有自己的电动车管理条例,推动电动车更规范的管理。
安徽、甘肃等地迎来违规三四轮车“备案登记”
安徽合肥在2022年启动了违规三四轮车“备案登记”,车辆不用符合标准,也能领取临时上路的牌照,让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可以合法合规的上路行驶。
而甘肃张掖市甘州区2022年针对老年代步车启动“备案登记”,放宽车辆上牌条件,不需要一致性证书,3C认证,同样可以上牌登记,合法上路。
而安徽合肥、张掖市甘州区的“备案登记”,虽然是涉及到三轮车、老年代步车这些机动车,但登记后的车辆,都没有驾照要求,就能上路,不仅解决了车主的上牌难,还解决了车主无驾照的难题。
四川、山东等地实施不要驾照的创新型管理
四川一并、山东潍坊临朐、烟台、泰安等多地,对于电动三轮车提出创新性的管理,包括“一车一码”,“一车一号”,“三见面一建档”等。
这些创新性的管理方式,具有探索意义,它们不要求三轮车上路需要驾照,通过其他的方式,来约束车辆遵守交通规则,通过线下培训增加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解决老年人没有驾照,也能用车的需求。
广东、湖北等地推进“送考下乡”
广东河源、湖北黄冈等多地,都在2022年推进“送考下乡”,让电动车、电动三轮车这些需要摩托车驾照的车型,都可以更方便的在家门口考取驾照,做到即便是农村乡镇,大家也能文明出行、安全驾驶。
陕西、天津等地延长超标电动车过渡期
在2022年,有多地的超标电动车到期,也超标电动车过渡期一旦到期,就不能上路,考虑到车主的用车,包括陕西、天津等多地,都对在2022年将要到期的超标车进行延期,最长延长到2025年,车主又能再用3年。
以上就是小行家整理的在2022年关于电动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的消息,对此您有什么看法,也欢迎大家评论交流。
裁判要旨
1.如何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如何判断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要求包括*时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且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等。根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使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使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本案中,案涉车辆出厂安全检验单中载明:品牌名称宏科、型号A6、驱动类型纯电动、电机功率为1500W、车身尺寸(mm)2900×1450×1700、轮距1550mm。结合上述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以及杜明祥自述其驾驶案涉车辆的时速常达40-50km/h,案涉车辆虽载明为电动车,但其电机功率远超电动自行车240W的限度,同时现场照片显示案涉车辆具有四个车轮,无脚踏骑行装置,整车重量远大于40kg,且非*残疾人使用的机动轮椅。故,一、二审判决按照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案涉车辆外部特征、相关参数,认定案涉车辆为机动车,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四川省*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行申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明祥,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荥经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严道镇繁荣街62号。
负责人卢怀彬,大队长。
再审申请人杜明祥因诉荥经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以下简称荥经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8行终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明祥申请再审称:(一)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案涉车辆不能上路行使,也没有明文规定在购买案涉类型车辆之后需办理行驶证、驾驶案涉类型车辆需取得相应驾驶执照。(二)由于案涉车辆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如果认定案涉车辆系超标车辆,则错误在人民政府的各级职能部门,而非购买案涉类型车辆的消费者。(三)在被申请人整治超标电动车之前,杜明祥前往相关部门咨询而被暂扣车辆,并进行罚款。故,被申请人暂扣车辆和进行罚款属适用法律错误。(四)一、二审判决未采信杜明祥的陈述,仅凭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进行判决,程序违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车辆性质认定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一)关于案涉车辆性质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另,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要求包括*时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且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等。根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使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使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本案中,案涉车辆出厂安全检验单中载明:品牌名称宏科、型号A6、驱动类型纯电动、电机功率为1500W、车身尺寸(mm)2900×1450×1700、轮距1550mm。结合上述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以及杜明祥自述其驾驶案涉车辆的时速常达40-50km/h,案涉车辆虽载明为电动车,但其电机功率远超电动自行车240W的限度,同时现场照片显示案涉车辆具有四个车轮,无脚踏骑行装置,整车重量远大于40kg,且非*残疾人使用的机动轮椅。故,一、二审判决按照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案涉车辆外部特征、相关参数,认定案涉车辆为机动车,并无不当。
(二)关于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该法第九十五条第*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准、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该法第九十九条第*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另,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的;……。第六十六条第(十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十四)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相关责任人员一千元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故,一、二审法院根据荥经交警大队在一审中提交的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以及《承诺书》等证据,证实杜明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照规定登记及备案、未在案涉机动车上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认为荥经交警大队对杜明祥行政处罚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杜明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
驳回杜明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 丹
审判员 向森辉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昌
行政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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