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票,天风证券股票代码

2022-07-20 16:53:57 基金 xialuotejs

天风证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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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金君

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武汉睿通致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通致和”)、久泰蓝山(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蓝山”)、武汉天风智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风智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在睿金1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睿金1号”)设立、运行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有序平稳的运行。

我们在2015年12月分别与睿通致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共同签订了《睿金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签订时,睿通致和名称为天风睿通(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天风证券旗下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天风证券直投子公司天风天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睿通致和65%的股权。

作为睿金1号的自然人投资者,发现天风证券、睿通致和、久泰蓝山、天风智信、中诚信托、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在睿金1号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一、睿通致和在睿金1号募集过程中,未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向包括我们在内的基金投资者提供评估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关的调查问卷。

二、在睿金1号运行期间,睿通致和严重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1.睿通致和从未向投资者披露睿金1号年度报告;

2.睿通致和从未向投资者披露睿金1号资产和资产的变化情况;

3.睿通致和未向投资者披露其股权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重大事项;

4.睿通致和未如实向投资者提供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并提供了虚假信息;

5.严重违反了基金管理人应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的义务和承诺:

(1).睿通致和将睿金1号所募集资金49,000万元全部作为普通级(劣后级)资金投向天风智信,而天风智信的出资中存在久泰蓝山优先级出资150,000万元。普通级与优先级的杠杆比例达到1:3,极大地放大了睿金1号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对于前述投资收益分级安排,睿通致和在睿金1号募集及运作过程中从未向投资者披露,更未向投资者揭示相关风险,直至收到睿通致和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的《关于睿金1号相关情况的说明》才知悉相关事项,且该说明亦未就前述劣后级投资安排的风险进行任何提示。

(2).2016年7月,天风智信投资的卓诚兆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终止;2018年2月,与天风智信同时受让卓诚兆业股权的其他五家投资公司,全部通过转让股权完成退出,但天风智信怠于行使其退出权,仍持有卓诚兆业的股权。2018年9月,卓诚兆业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质押,但天风智信仍未退出,一直持有卓诚兆业股权至今。现卓诚兆业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

(3).睿通致和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从事禁止为投资者以外的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天风智信、久泰蓝山、中诚信托恶意串通,违规将使用包括睿金1号资产在内的资金取得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118,355,151股股票全部进行了质押,用于为其有限合伙人久泰蓝山(同时也是睿金1号募集资金所投资的天风智信的优先级出资人)贷款事宜提供担保,并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而睿通致和从未向睿金1号投资者披露会对投资者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中诚信托作为专业的信托机构,明知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基金财产为基金管理人及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谋取利益,仍然与作为基金管理人的睿通致和、久泰蓝山恶意串通,利用天风智信将睿金1号基金财产全部质押,并以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来规避法院及监管机构的审查,目的是利用基金的投资属性侵吞基金财产,严重损害了基金投资者作为第三人的利益,并以表面为质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与基金管理人恶意串通侵吞基金财产的非法目的,严重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强制性规定。

(5).久泰蓝山作为天风智信的优先级投资者,与睿通致和、天风智信、中诚信托恶意串通,与睿通致和、天风智信、中诚信托恶意串通,将睿金1号基金财产质押为久泰蓝山谋取利益,侵吞睿金1号基金财产,严重损害了睿金1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我们投资睿金1号的根本原因是其为天风证券旗下的直投私募基金,由天风证券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出于对天风证券的资质、规模、专业度等方面的信任而进行了投资。但天风证券作为睿通致和的实际控制人,对睿通致和的违法、违规、违约、与其他方恶意串通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置若罔闻,而且在其退出对睿通致和直接的股权控制后,天风证券并未监督睿通致和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导致睿金1号投资者无法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止损。

上述睿金1号所募集资金全部投向了天风智信,并通过天风智信投资了卓诚兆业与众泰汽车,以及后续投资项目的情况有睿通致和与天风智信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佐证。

(7).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作为睿金1号的基金托管人,没有监督睿通1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知悉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而直接止损,违反了作为基金托管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和承诺。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睿金1号的存续期限为其成立之日起5年,基金存续期满,展期的条件之一为“在存续期间,本基金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睿金1号的成立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因此其到期日为2020年12月24日,而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睿金1号已不符合展期的条件。但截至目前,睿通致和作为基金管理人仍未就睿金1号到期后的赎回等事宜与包括我们在内的投资者进行任何有效沟通。

根据我们在巨潮资讯网等官方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查询了解到,天风智信已于2021年5月向众泰汽车发送了《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拟在该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其所持有的众泰汽车全部股份。但睿通致和作为基金管理人就该基金财产处分事宜并未向我们进行过任何通知。

2021年9月2日,天风智信将所持众泰汽车118,355,151股股票全部解除了质押,并于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以均价7.30元/股的价格减持了前述股票中的23,019,613股,通过本次减持取得超过1.68亿元的收入。但截至目前,睿通致和作为睿金1号基金管理人仍然未就前述股份质押解除及股份出售事项通知包括我们在内的投资者,前述出售股份所得款项亦全部被天风智信、睿通致和等相关方占用。

综上,天风证券、睿通致和、久泰蓝山、天风智信、中诚信托、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在睿金1号运作中的种种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导致睿金1号基金项目无法正常运营,包括我们在内的投资者也无法退出、止损,最终使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主体至今未向包括我们在内的投资者披露睿金1号的相关资料与信息,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且回避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并非法占用基金财产。我们恳请贵机构协调上述主体与包括我们在内的投资者积极沟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纠正其上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举报信由睿金1号的投资人提供)




高毅邻山1号远望基金

北京2月4日讯 石大胜华(603026.SH)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60.22元,跌幅10.00%。

石大胜华此前披露的2020年三季报显示,截止2020年9月30日,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毅邻山1号远望基金是石大胜华的第七大流通股东,该基金持股数量为405.36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2.000%。

数据显示,高毅邻山1号远望基金成立于2015年11月17日,截止2021年1月29日,该基金的*净值为5.6511元,累计收益率为465.11%,2020年收益率为48.92%。

高毅邻山1号远望基金的基金经理是冯柳,冯柳现任高毅资产董事总经理。其曾任职于娃哈哈集团从事快消品销售工作。从2003年起专注于二级市场投资以来,持续获得较高投资回报,对消费、医药、零售行业有较深见解,对市场及投资方法有较多独到见解和创造性认识。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3年5月29日,注册地在上海,团队分布在深圳、上海和北京。公司大股东为林芝QQ音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4.6%。




天风证券股票行情

2020年7月2日站讯 今日14时29分,天风证券出现异动,附加大幅拉升9.95%,创历史新高(前复权价格)。截至发稿,该股6.74元/股,成交量483.1473万手,换手率12.59%,振幅10.77%,量比2.46。

昨日(2020-07-01)该股净流入金额4568.79万元,主力净流入5478.23万元,中单净流出797.75万元,散户净流出111.68万元。

最近一个月内,天风证券共计登上龙虎榜0次,表明天风证券股性不活跃。

公司主要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截止2020年3月31日,天风证券营业收入8.390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49.5046万元,较去年同比减少37.3582%,基本每股收益0.016元。

风险提示:个股诊断结果通过运算模型加工客观数据而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天风证券股票代码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1-064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827,487,34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19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风证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85号)核准,天风证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800.00万股,并于2018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开发行完成后,天风证券总股本由466,200.00万股增加至518,000.00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天风证券*公开发行限售股,所涉及股东11名,分别为武汉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原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商贸”)、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联投”)、宁波信达天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信达”)、陕西大德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大德”)、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苏州建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建丰”)、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天阖”)、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文体”)、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特索道”)。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827,487,342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1年10月19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9号)核准,天风证券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原股东配售新股,共计配售1,485,967,280股人民币普通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已于2020年3月31日起上市流通。本次配股发行完成后,天风证券总股本增加至6,665,967,280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62号)核准,天风证券向共计15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1,999,790,184股人民币普通股,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1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天风证券总股本增加至8,665,757,464股。

除上述事宜外,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武汉商贸、人福医药、湖北省联投、宁波信达、陕西大德、中航信托、苏州建丰、当代集团、上海天阖、当代文体、三特索道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二)公司*公开发行前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意向的承诺

1.武汉商贸、人福医药、湖北省联投承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之日总股本的5%;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当代集团承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之日总股本的3.18%;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3.上海天阖承诺: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之日总股本的2.18%;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当代文体承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之日总股本的1.05%;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三特索道承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之日总股本的0.55%;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天风证券*公开发行解禁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天风证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天风证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信证券对天风证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827,487,342股;

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19日;

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1-065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9月15日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665,757,46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3,328,787.32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0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0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87618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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