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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股的定义
*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理。S*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还没有完成股改。S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理+还没有完成股改。S----还没有完成股改ST是Special treatment的简写,意为特殊处理,本意是对财务状况或者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的公司进行特别处理,这里指的异常通常情况下是指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 或者交易所认为你的公司财务情况异常。
*ST股会发生什么
从一只正常股票到退市,需要经历 ->1.退市风险警示(俗称戴帽)-> 2.暂停上市-> 3.整理退市 ->4.退市挂牌 一共四个阶段
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进入第一阶段:戴帽。之后企业有一年的考察期,考察期间涨跌幅限制为5%,股票名称会有*ST前缀。考察期内盈利好转可申请摘帽,考察期内,连续两年负资产,企业会被暂停一年上市。一年之后企业进入进入为期30个交易日的整理退市阶段。股票前缀会从*ST变成退市,股票涨跌幅恢复10%,之后退市挂牌基本凉凉了。
不过也有少数一部分ST股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亏损,或者有些ST股正在进行资产重组,则这些股票也存在一定的潜力。
需要注意的是,特别处理并不是对上市公司处罚,而只是对上市公司所处状况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其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要进行理性投资,如果公司异常状况消除,就能恢复正常交易。
股票退市我该怎么办?
股票退市不等于破产,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样享有原来的权利和义务,只不过你手中的股票不再流通。在退市前一个月散户可以卖出止损,当然价格肯定是面目全非了。
摘帽制度
如果考察期内公司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财务状况异常情况已消除,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
ST上市公司摘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年报必须盈利;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股东权益为正值,即每股净资产为正值;3.*年报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没有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5.没有重大会计差错和虚假陈述,未在证监会责令整改期限内;ST股的价值
被ST的股票也不是完全没有投资价值,靠ST股盈利的人也不在少数。ST股的投资价值来源于两方面:摘帽恢复正常和被借壳重组。每年的年报发布后,ST股或扭亏摘帽,或被并购重组,或继续恶化甚至退市。不论是概念炒作,还是可能存在的基本面投资价值,年报发布前后,ST板块始终是市场关注的一大热点。
而借壳重组,除涉及到将壳公司的不良资产,置换为注资公司的优质资产,每股账面价值可能大幅提升,也存在溢价收购的机会。市场预期向好,若能抓住此两类投资机会,收益非常可观。
万泰生物7月6日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35.33元/股,发行股份数量25,862,705股,募资总额35亿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投资,其中,富荣基金旗下产品合计认购15亿元,中意资产认购约10亿元,泰康资产旗下产品合计认购超5亿元,养生堂认购3.5亿元。
什么样的股票会被ST?是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吗?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 缩写,意即“特别处理”。该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
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并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
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 ,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另一种“其他状况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基本终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
(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钢管”;
(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由于对ST股票实行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的刻意炒作。投资者对于特别处理的股票也要区别对待。有些ST股主要是经营性亏损,那么在短期内很难通过加强管理扭亏为盈;有些ST股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亏损,或者有些ST股正在进行资产重组,则这些股票往往潜力巨大。
《民法典》增设了对“跳单”支付中介报酬的规定,但如中介公司未*代理销售房屋,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达成交易,是否属于“跳单”行为呢?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法律层面的答案。
不久前,南通的周某决定在位于市区的单位附近购买一套房屋,她通过多家中介机构关注房源信息,并由中介机构带看了部分房源。一个月后,某房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周某,根据她提出的需求推荐并带看了多套房源。
经过反复比较,周某选中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产经纪公司随即联系了房主王某夫妇,约定次日至公司门店具体洽谈。周某向工作人员咨询了中介费用、服务范围等事宜,工作人员告知了费用标准并表示会给予*力度的优惠,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
此前,另一家房产置换公司也带周某看过这套房屋,还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周某联系该房产置换公司询问中介费用,得知报价较低。于是,她以临时有事为由通知房产经纪公司取消了原定的洽谈,并通过房产置换公司与王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支付中介费4万元。
房产经纪公司发现房屋售出,当即联系周某核实,周某也坦诚告知自己购买了这套房屋。房产经纪公司认为自己提供了多日的中介服务,房屋临近成交时却被周某“跳单”,于是一纸诉状将她和卖房者王某夫妇告至崇川法院,要求共同支付中介费4.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经纪公司为王某夫妇对外推荐房屋,向周某披露信息并带看房屋,虽未与上述两方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都形成了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如果王某夫妇或周某利用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私下成交则符合“跳单”情形,应当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但王某夫妇并非委托房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该房屋,周某通过正当途径在其他中介机构获悉该房屋信息,并已先行察看该房屋,因此周某基于中介费用、服务质量或其他因素,最终选择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王某夫妇成交房屋,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法院认定,周某和王某夫妇均不属于“跳单”
据此,崇川法院判决驳回房产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据介绍,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陆燕红介绍,“跳单”是中介合同纠纷领域比较常见的一种违约行为,《民法典》专门为此新增了相关规定。法官表示,判断是否存在“跳单”,在于委托人是否利用该中介人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委托人未利用该中介人提供的信息,而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其有权选择其他中介人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不能认定为“跳单”。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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