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纪元期货有限公司(300565)

2022-07-17 5:45:26 股票 xialuotejs

新纪元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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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显示,经查明,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纪元期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纪元期货违法向关联方提供借款

(一)上海邦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新纪元期货的关联方

2015年8月至今,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沣沅弘集团”)持有新纪元期货股份的比例持续在50%以上,为新纪元期货控股股东。沣沅弘集团总经理助理安某某代沣沅弘集团持有上海邦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邦投”)90%的股份,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上海邦投。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同受沣沅弘集团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规定,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构成关联方。

(二)新纪元期货向上海邦投提供借款的事实

2018年9月27日、11月26日,新纪元期货使用自有资金分别向上海邦投提供借款1100万元、5600万元,两次借款利息共计32.28万元。在知悉上海邦投由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的情况下,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人褚家如通过微信群安排5600万元借款的相关事项;新纪元期货董事兼副总经理黄敏在两次借款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并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及付款流程中签批;新纪元期货首席风险官张利芬、财务负责人杜娟、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相恒宁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

二、新纪元期货违法对外提供担保

(一)新纪元期货向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提供《业务合作函》

1.向资管计划间接持有人提供《业务合作函》。2017年2月,新纪元期货设立“新纪元定增宝10号”“新纪元定增宝11号”(简称定增保10号、11号)资管计划,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认购的定增保10号、11号的收益权设立财产信托“大业信托·聚鑫11号”和“大业信托·聚鑫12号”(简称聚鑫11号、12号)。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安百联”)是聚鑫11号、12号的优先份额持有人,持有本金金额为15896.6万元。2017年9月15日,新纪元期货向中安百联提供《业务合作函》保证本金和收益。

2.向资管计划直接持有人提供《业务合作函》。2017年10月-2018年5月间,新纪元期货分别向购买其设立的“新纪元*56号”“新纪元全权2号”资管计划的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证通股份”),购买“新纪元全权1号”资管计划的潘某某,购买“新纪元纪元母基金7号”等7只资管计划的章某某,购买“新纪元全权9号”资管计划的张某提供《业务合作函》。上述投资者购买资管计划总金额为27400万元,新纪元期货通过提供《业务合作函》保证本金和收益。

(二)新纪元期货在资管计划逾期不能兑付后,向投资者及代销机构提供《承诺函》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明泽)是新纪元期货设立的“新纪元智享1号、2号、3号”和“智汇1号、2号”资管计划的代销机构,恒天中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恒天中岩”)是新纪元期货设立的“新纪元智尊1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者。2018年10月下旬,上述资管计划陆续不能兑付。2018年10月29日,新纪元期货分别向恒天明泽、恒天中岩提供《承诺函》,对恒天明泽代销金额67320万元及恒天中岩购买金额1亿元保证本金和收益。

(三)新纪元期货向沣沅弘集团作为劣后方参与信托计划的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业务合作函》

2017年12月29日,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宝信托”)设立“华宝—宝洛丰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宝洛计划),总规模25.11亿元,其中优先级份额由华宝信托募集,劣后级份额由沣沅弘集团子公司北京鑫聚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认购。2018年1月-8月期间,新纪元期货分别向持有宝洛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北京皓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通股份、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金期货有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业务合作函》,承诺在沣沅弘集团不能按照本金加上12%左右年化收益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下,由新纪元期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业务合作函》涉及的优先级份额本金共计105000万元。

上述《业务合作函》《承诺函》实质构成新纪元期货对外提供担保,时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相恒宁、时任首席风险官张利芬、时任副总经理黄敏和时任总经理刘莎在《业务合作函》审批表上签批,相恒宁、张利芬和时任董事长戴功斌通过微信对《承诺函》进行了审核。

新纪元期货为关联方提供借款及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第六项所述违法情形。在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上,褚家如指使相关人员实施借款事项,黄敏参与决策并在合同用印和付款流程中签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张利芬、时任财务负责人杜娟在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上,戴功斌、刘莎、黄敏、张利芬参与审核且为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作为资管部门负责人参与审核,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一)对新纪元期货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28万元,并处以64.56万元罚款(罚没合计96.84万元);(二)对戴功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三)对刘莎、黄敏、张利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四)对杜娟、相恒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褚家如另案处理。

新纪元期货官网显示,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期货公司之一,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的理事单位。公司注册资本3.752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首批会员单位,可代理国内所有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的交易、结算和交割业务;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0%。

据天眼查APP显示,戴功斌任新纪元期货董事长,刘莎任新纪元期货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二)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五)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

(六)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七)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九)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十一)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十四)进行混码交易的;

(十五)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十六)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条第*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拒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本条第*、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纪元期货)

〔2021〕4号

当事人: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期货或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东路153号,法定代表人刘莎。

戴功斌,男,1972年4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时任新纪元期货董事长。

刘莎,女,1976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时任新纪元期货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黄敏,男,1983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时任新纪元期货董事、副总经理。

张利芬,女,1968年4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时任新纪元期货首席风险官。

杜娟,女,1977年5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时任新纪元期货财务负责人。

相恒宁,男,1985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时任新纪元期货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纪元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纪元期货、张利芬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戴功斌、刘莎、黄敏、杜娟、相恒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纪元期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8月至今,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沅弘集团)持有新纪元期货股份的比例持续在50%以上,为新纪元期货控股股东。沣沅弘集团总经理助理安某某代沣沅弘集团持有上海邦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邦投)90%的股份,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上海邦投。

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同受沣沅弘集团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规定,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构成关联方。

(二)新纪元期货向上海邦投提供借款的事实

2018年9月27日、11月26日,新纪元期货使用自有资金分别向上海邦投提供借款1,100万元、5,600万元,两次借款利息共计32.28万元。

在知悉上海邦投由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的情况下,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人褚家如通过微信群安排5,600万元借款的相关事项;新纪元期货董事兼副总经理黄敏在两次借款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并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及付款流程中签批;新纪元期货首席风险官张利芬、财务负责人杜娟、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相恒宁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

二、新纪元期货违法对外提供担保

(一)新纪元期货向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的投资者提供《业务合作函》

1.向资管计划间接持有人提供《业务合作函》。2017年2月,新纪元期货设立“新纪元定增宝10号”“新纪元定增宝11号”(以下简称定增保10号、11号)资管计划,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认购的定增保10号、11号的收益权设立财产信托“大业信托·聚鑫11号”和“大业信托·聚鑫12号”(以下简称聚鑫11号、12号)。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是聚鑫11号、12号的优先份额持有人,持有本金金额为15,896.6万元。2017年9月15日,新纪元期货向中安百联提供《业务合作函》保证本金和收益。

2.向资管计划直接持有人提供《业务合作函》。2017年10月-2018年5月间,新纪元期货分别向购买其设立的“新纪元*56号”“新纪元全权2号”资管计划的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股份),购买“新纪元全权1号”资管计划的潘某某,购买“新纪元纪元母基金7号”等7只资管计划的章某某,购买“新纪元全权9号”资管计划的张某提供《业务合作函》。上述投资者购买资管计划总金额为27,400万元,新纪元期货通过提供《业务合作函》保证本金和收益。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明泽)是新纪元期货设立的“新纪元智享1号、2号、3号”和“智汇1号、2号”资管计划的代销机构,恒天中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是新纪元期货设立的“新纪元智尊1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者。2018年10月下旬,上述资管计划陆续不能兑付。2018年10月29日,新纪元期货分别向恒天明泽、恒天中岩提供《承诺函》,对恒天明泽代销金额67,320万元及恒天中岩购买金额10,000万元保证本金和收益。

2017年12月29日,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设立“华宝—宝洛丰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宝洛计划),总规模25.11亿元,其中优先级份额由华宝信托募集,劣后级份额由沣沅弘集团子公司北京鑫聚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认购。

2018年1月-8月期间,新纪元期货分别向持有宝洛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北京皓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通股份、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金期货有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业务合作函》,承诺在沣沅弘集团不能按照本金加上12%左右年化收益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下,由新纪元期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业务合作函》涉及的优先级份额本金共计105,000万元。

上述《业务合作函》《承诺函》实质构成新纪元期货对外提供担保,相恒宁、张利芬、黄敏和总经理刘莎在《业务合作函》审批表上签批,相恒宁、张利芬和董事长戴功斌通过微信对《承诺函》进行了审核。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董事会材料、《业务合作函》《承诺函》等函件、情况说明、协议、公司内部审批材料、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纪元期货为关联方提供借款及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第六项所述违法情形。在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上,褚家如指使相关人员实施借款事项,黄敏参与决策并在合同用印和付款流程中签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张利芬、杜娟在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上,戴功斌、刘莎、黄敏、张利芬参与审核且为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作为资管部门负责人参与审核,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新纪元期货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公司不是对外担保事项的违法主体,对外担保系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大股东指示实施,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批准,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局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二、公司当前经营困难,风险监管指标面临较大压力,请求按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予以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新纪元期货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坚持独立经营、规范运行,导致对外担保违法行为的发生。新纪元期货对外提供担保,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明令禁止的期货公司违法行为,是否受大股东指使,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批准,公司与其他股东是否遭受损失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均不影响公司违法行为的成立。二、我局根据新纪元期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的量罚适当,新纪元期货未提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综上,我局对新纪元期货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张利芬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其在借款合同用印审批流程中签批系被动实施的行为,对创新业务了解不够,对《业务合作函》的性质认识不清,存在过失,但不存在主观故意,请求保留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经复核,我局认为:张利芬作为新纪元期货的首席风险官,未能坚持应有的职责操守和专业素养,依法有效履职,促进期货公司依法稳健经营,且参与了公司违法事项,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情形,我局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量罚适当。张利芬未能提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我局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纪元期货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28万元,并处以64.56万元罚款;

(二)对戴功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刘莎、黄敏、张利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四)对杜娟、相恒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褚家如另案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3月19日




300565

7月11日丨科信技术(300565.SZ)公布,为逐步向家庭储能、工商业储能、通信储能等领域发展,全力开拓海外高端市场,公司于2021年7月设立广东科信聚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科信聚力”)。科信聚力设立前,为保证机器设备的采购进度以及考虑投入建设的及时性,前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科信网络”)进行相关机械设备的采购。主要采购设备为单层挤压涂布机、激光极耳切割机等相关设备,涉及金额不超过2.5亿元。

现因科信聚力已正常运营,且以上设备的实际使用方也为科信聚力。科信聚力拟与科信网络、设备供应商签署相关设备转让协议,将原科信网络代为采购的合同原价不超过2.5亿元的设备转让至科信聚力名下,并重新约定债权债务关系、付款条件。




新纪元期货

连日来的热浪侵袭,使亚洲多国的电力短缺问题越发凸显。

7月11日,日本气象厅说,日本列岛受偏西风“蛇行”的影响,各地在6月下旬出现气温持续35摄氏度以上的罕见酷暑。之后高温天气虽有所缓解,但受拉尼娜现象的影响很有可能酷暑卷土重来,并持续到9月。据悉,日本在7月1日启动为期三个月的全国节电季,这也是日本时隔七年再次启动这一措施。

高温天气加剧了各国电力短缺的问题。7月7日,韩国能源部副部长Park Il-Jun称,正考虑是否恢复一到两个关闭的燃煤发电厂运行,以防止在8月出现电力短缺。

自6月以来,日本、韩国、印度、巴基斯坦等多个亚洲国家都相继出现了电力危机。多国“电荒”现象背后,全球“能源荒”备受关注。今年,亚洲多国遭遇高温天气,如日本东京市中心气温一度攀升至36摄氏度以上,韩国全国178个区域中的164个区域发布了酷暑报告,印度*气温一度接近50摄氏度等。极端天气频发,引发全球能源消耗量激增,但目前全球能源仍处于由化石能源向清洁能源转型的阶段。

在这个节点上,亚洲国家陷入两难,多国将目光投向核能建设。中国社科院世经政所国际大宗商品研究室主任王永中在接受

那么,在核能建设之前,亚洲国家还得经历怎样的能源短缺之苦?

目前全球能源仍处于由化石能源向清洁能源转型的阶段。新华社

能源短缺危机为何难解?

眼下,高温热浪正席卷亚洲多国。“电荒”“油荒”等问题层出不穷。

以日本为例,进入6月以来,该国遭遇罕见高温天气,多地*气温突破35摄氏度。日本总务省消防厅公布的数据显示,6月该国因中暑被送医的人数为15657人,是自2010年开始该项统计以来该月*超过1万人,创下历史*纪录。造成这一结果,在于该国遭遇电力供应短缺危机。日媒预计,日本将有3700万人受限电措施影响,占总人口的近三成。作为应对,日本政府在7月1日启动“全国节电季”,呼吁企业和民众在为期三个月的时间内共同节约用电,这也是七年来日本再次启动这一措施。

韩国也同样遭遇用电难题。韩国政府估算,今年夏季*用电量已经超过2021年同期,但能源储备降至近年来*,约为5.2GW,而2020年以及2021年,韩国储能量分别是8.9以及9.6GW。

“夏天天气炎热,用电需求激增,加剧全球液化气供应的紧张状态。而日韩当前的电力紧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与地缘冲突的制裁有关。”王永中向

王永中表示,在地缘政治的冲突下,欧洲为降低对俄罗斯的天然气依赖,紧急增加天然气库存,导致天然气供应紧缺,而且日韩都参与了制裁行动,减少对俄罗斯购买天然气的量。同时,日韩为了支援欧洲和赚取差价,也将一部分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购买的液化天然气转卖欧洲,致使其天然气进口量低于预期水平。

相比起日韩,南亚和东南亚地区的国家“能源荒”问题更加突出,部分国家还深陷断电危机。

由于燃油价格不断上涨,泰国部分家庭改用蜂窝煤,与此同时,泰国交通组织也向政府表示若没有补贴,7月起可能会有80%的载客车辆可能要停止运作;巴基斯坦的全国用电需求一度达到2.84万兆瓦,超出其全国2.1万兆瓦的发电量,该国企业和家庭每天都要经历至少8小时停电;印度也因为煤炭库存告急,其国内有近三分之二的邦,大约7亿人口每天长达10小时都无电力可用。

“东南亚、南亚等新兴经济体加大制造业的发展,对电力需求爆发式增长,体现出后疫情时期需求爆发式增长远超电力供给增长之间的矛盾。”新纪元期货研究所所长王成强向

王永中也分析称,本来东南亚、南亚的新兴经济体的发电能力就比较弱,如今再叠加本国货币兑美元贬值的因素,这部分国家还面临购买能源支付能力下降的问题。

疲于应对输入型通胀

由于进口能源等大宗商品的价格猛涨,亚洲多国在苦于“能源荒”的同时,也被输入型通胀“压弯了腰”。

数据显示,各国在6月的通胀数据涨幅不一。当月,韩国的消费者价格指数同比上涨6%,高于上月5.4%的涨幅,这是自1998年11月以来韩国CPI年率的*水平;泰国CPI值为107.58,同比上升7.66%;老挝通胀同比上涨23.6%,创22年新高;另外,巴基斯坦通货膨胀率达到21.32%,为13年来的*水平。

能源成了民众生活成本负担上涨的“元凶”。而为了减轻民众的压力,亚洲多国都不约而同祭出不同的补贴政策,如燃油补贴、削减燃油税等。即便给出措施,上涨未见止步的通胀仍是各国的心病。

王成强认为,本轮通胀是疫情、货币宽松政策叠加俄乌地缘局势共同作用的结果,国际贸易逆全球化的发展状态,可能让通胀长期发展存在根深蒂固的风险。

不过,随着国际油价的回落,亚洲各国的输入型通胀或许有望缓解。对此,金联创原油分析师韩正己向

不过韩正己认为,原油市场短期内仍然有供应紧张的担忧来对冲部分利空影响,因此油价整体仍将保持震荡走势为主。截至7月9日,国际原油价格有所回升,WTI原油期货价格上涨2.06%,收报104.844美元/桶;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上涨2.42%,收报107.182美元/桶。

就在原油价格有所回升的同时,天然气和煤炭价格仍在攀升。其中,截至7月8日,作为澳洲煤炭价格风向标的洲际交易所纽卡斯尔煤炭期货价格,达到410美元/吨。

对此,王成强认为,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价格,中短期走向有强弱差异性,但长期走向有协同共振性,“受地缘冲击,国际天然气资源尤为紧俏,长期价格居高不下。国际煤炭在化石能源发电份额增多,是对天然气的需求形成替代效应。”

国际能源署(IEA)在其发布的《2022年世界能源投资报告》(下称“报告”)中表示,全球煤炭投资在前几年缓慢减少后,于2021年出现逆势增长。去年,约有1050亿美元投资于“煤炭供应链”,与2020年相比增长了10%,多集中于亚洲新兴经济体。尽管如此,但这不一定意味着这部分经济体在能源领域“开倒车”。报告还显示,今年清洁能源投资规模预计将延续此前的增速,投资额将超过1.4万亿美元,成为推动全球能源领域投资增长的主力。

核能转型道阻且长

经历了5年的去核电后,韩国开始为复兴核电产业做准备。7月5日,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宣布,计划到2030年将核电在韩国全国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提升至30%以上,2021年这一比重为27.4%。该部门同时宣布恢复两座核反应堆建设。除了韩国以外,自5月底以来,印度尼西亚、越南和菲律宾都相继表示希望拥有核电,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和摆脱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谈到亚洲国家增加核能的应用,王永中向

金联创核能研究员范浩楠也向

要依靠核电实现净零排放仍道阻且长。近日,国际能源署(IEA)在其报告《核电和安全能源转型》中指出,未来三十年全球核电容量需要翻一番,才能实现净零碳排放和能源独立的双重目标。

此外,范浩楠认为,亚洲国家要想实现新能源转型,还需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难点,“首先,虽然清洁能源开发成本随着技术研发而逐步下降,但是跟传统能源相比,仍处于高位,未来还需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的经济性,使其具备市场竞争能力,才能真正实现清洁能源对化石能源的大规模替代;其次是,世界能源向清洁化发展,电能远距离、大范围配置的重要性将越发凸显,但现有电力配置能力明显不足,后续需要建立以清洁能源为主导、以电为中心,更高电压等级、更大输电容量、更远距离的全球能源配置网络平台,以满足清洁能源的大规模和远距离配置的需要;再者,无论是传统能源还是新能源,在开发环节都存在资源开发利用率低、能源转换效率低的问题,还需大幅提高技术。”




新纪元期货有限公司官网

北京3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显示,经查明,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纪元期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纪元期货违法向关联方提供借款

(一)上海邦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新纪元期货的关联方

2015年8月至今,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沣沅弘集团”)持有新纪元期货股份的比例持续在50%以上,为新纪元期货控股股东。沣沅弘集团总经理助理安某某代沣沅弘集团持有上海邦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邦投”)90%的股份,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上海邦投。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同受沣沅弘集团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规定,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构成关联方。

(二)新纪元期货向上海邦投提供借款的事实

2018年9月27日、11月26日,新纪元期货使用自有资金分别向上海邦投提供借款1100万元、5600万元,两次借款利息共计32.28万元。在知悉上海邦投由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的情况下,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人褚家如通过微信群安排5600万元借款的相关事项;新纪元期货董事兼副总经理黄敏在两次借款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并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及付款流程中签批;新纪元期货首席风险官张利芬、财务负责人杜娟、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相恒宁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

二、新纪元期货违法对外提供担保

(一)新纪元期货向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提供《业务合作函》

1.向资管计划间接持有人提供《业务合作函》。2017年2月,新纪元期货设立“新纪元定增宝10号”“新纪元定增宝11号”(简称定增保10号、11号)资管计划,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认购的定增保10号、11号的收益权设立财产信托“大业信托·聚鑫11号”和“大业信托·聚鑫12号”(简称聚鑫11号、12号)。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安百联”)是聚鑫11号、12号的优先份额持有人,持有本金金额为15896.6万元。2017年9月15日,新纪元期货向中安百联提供《业务合作函》保证本金和收益。

2.向资管计划直接持有人提供《业务合作函》。2017年10月-2018年5月间,新纪元期货分别向购买其设立的“新纪元*56号”“新纪元全权2号”资管计划的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证通股份”),购买“新纪元全权1号”资管计划的潘某某,购买“新纪元纪元母基金7号”等7只资管计划的章某某,购买“新纪元全权9号”资管计划的张某提供《业务合作函》。上述投资者购买资管计划总金额为27400万元,新纪元期货通过提供《业务合作函》保证本金和收益。

(二)新纪元期货在资管计划逾期不能兑付后,向投资者及代销机构提供《承诺函》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明泽)是新纪元期货设立的“新纪元智享1号、2号、3号”和“智汇1号、2号”资管计划的代销机构,恒天中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恒天中岩”)是新纪元期货设立的“新纪元智尊1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者。2018年10月下旬,上述资管计划陆续不能兑付。2018年10月29日,新纪元期货分别向恒天明泽、恒天中岩提供《承诺函》,对恒天明泽代销金额67320万元及恒天中岩购买金额1亿元保证本金和收益。

(三)新纪元期货向沣沅弘集团作为劣后方参与信托计划的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业务合作函》

2017年12月29日,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宝信托”)设立“华宝—宝洛丰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宝洛计划),总规模25.11亿元,其中优先级份额由华宝信托募集,劣后级份额由沣沅弘集团子公司北京鑫聚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认购。2018年1月-8月期间,新纪元期货分别向持有宝洛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北京皓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通股份、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金期货有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业务合作函》,承诺在沣沅弘集团不能按照本金加上12%左右年化收益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下,由新纪元期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业务合作函》涉及的优先级份额本金共计105000万元。

上述《业务合作函》《承诺函》实质构成新纪元期货对外提供担保,时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相恒宁、时任首席风险官张利芬、时任副总经理黄敏和时任总经理刘莎在《业务合作函》审批表上签批,相恒宁、张利芬和时任董事长戴功斌通过微信对《承诺函》进行了审核。

新纪元期货为关联方提供借款及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第六项所述违法情形。在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上,褚家如指使相关人员实施借款事项,黄敏参与决策并在合同用印和付款流程中签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张利芬、时任财务负责人杜娟在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上,戴功斌、刘莎、黄敏、张利芬参与审核且为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作为资管部门负责人参与审核,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一)对新纪元期货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28万元,并处以64.56万元罚款(罚没合计96.84万元);(二)对戴功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三)对刘莎、黄敏、张利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四)对杜娟、相恒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褚家如另案处理。

新纪元期货官网显示,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期货公司之一,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的理事单位。公司注册资本3.752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首批会员单位,可代理国内所有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的交易、结算和交割业务;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0%。

据天眼查APP显示,戴功斌任新纪元期货董事长,刘莎任新纪元期货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二)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五)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

(六)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七)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九)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十一)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十四)进行混码交易的;

(十五)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十六)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条第*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拒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本条第*、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纪元期货)

〔2021〕4号

当事人: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期货或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东路153号,法定代表人刘莎。

戴功斌,男,1972年4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时任新纪元期货董事长。

刘莎,女,1976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时任新纪元期货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黄敏,男,1983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时任新纪元期货董事、副总经理。

张利芬,女,1968年4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时任新纪元期货首席风险官。

杜娟,女,1977年5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时任新纪元期货财务负责人。

相恒宁,男,1985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时任新纪元期货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纪元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纪元期货、张利芬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戴功斌、刘莎、黄敏、杜娟、相恒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纪元期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8月至今,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沅弘集团)持有新纪元期货股份的比例持续在50%以上,为新纪元期货控股股东。沣沅弘集团总经理助理安某某代沣沅弘集团持有上海邦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邦投)90%的股份,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上海邦投。

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同受沣沅弘集团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规定,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构成关联方。

(二)新纪元期货向上海邦投提供借款的事实

2018年9月27日、11月26日,新纪元期货使用自有资金分别向上海邦投提供借款1,100万元、5,600万元,两次借款利息共计32.28万元。

在知悉上海邦投由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的情况下,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人褚家如通过微信群安排5,600万元借款的相关事项;新纪元期货董事兼副总经理黄敏在两次借款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并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及付款流程中签批;新纪元期货首席风险官张利芬、财务负责人杜娟、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相恒宁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

二、新纪元期货违法对外提供担保

(一)新纪元期货向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的投资者提供《业务合作函》

1.向资管计划间接持有人提供《业务合作函》。2017年2月,新纪元期货设立“新纪元定增宝10号”“新纪元定增宝11号”(以下简称定增保10号、11号)资管计划,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认购的定增保10号、11号的收益权设立财产信托“大业信托·聚鑫11号”和“大业信托·聚鑫12号”(以下简称聚鑫11号、12号)。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是聚鑫11号、12号的优先份额持有人,持有本金金额为15,896.6万元。2017年9月15日,新纪元期货向中安百联提供《业务合作函》保证本金和收益。

2.向资管计划直接持有人提供《业务合作函》。2017年10月-2018年5月间,新纪元期货分别向购买其设立的“新纪元*56号”“新纪元全权2号”资管计划的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股份),购买“新纪元全权1号”资管计划的潘某某,购买“新纪元纪元母基金7号”等7只资管计划的章某某,购买“新纪元全权9号”资管计划的张某提供《业务合作函》。上述投资者购买资管计划总金额为27,400万元,新纪元期货通过提供《业务合作函》保证本金和收益。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明泽)是新纪元期货设立的“新纪元智享1号、2号、3号”和“智汇1号、2号”资管计划的代销机构,恒天中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是新纪元期货设立的“新纪元智尊1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者。2018年10月下旬,上述资管计划陆续不能兑付。2018年10月29日,新纪元期货分别向恒天明泽、恒天中岩提供《承诺函》,对恒天明泽代销金额67,320万元及恒天中岩购买金额10,000万元保证本金和收益。

2017年12月29日,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设立“华宝—宝洛丰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宝洛计划),总规模25.11亿元,其中优先级份额由华宝信托募集,劣后级份额由沣沅弘集团子公司北京鑫聚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认购。

2018年1月-8月期间,新纪元期货分别向持有宝洛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北京皓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通股份、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金期货有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业务合作函》,承诺在沣沅弘集团不能按照本金加上12%左右年化收益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下,由新纪元期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业务合作函》涉及的优先级份额本金共计105,000万元。

上述《业务合作函》《承诺函》实质构成新纪元期货对外提供担保,相恒宁、张利芬、黄敏和总经理刘莎在《业务合作函》审批表上签批,相恒宁、张利芬和董事长戴功斌通过微信对《承诺函》进行了审核。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董事会材料、《业务合作函》《承诺函》等函件、情况说明、协议、公司内部审批材料、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纪元期货为关联方提供借款及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第六项所述违法情形。在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上,褚家如指使相关人员实施借款事项,黄敏参与决策并在合同用印和付款流程中签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张利芬、杜娟在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上,戴功斌、刘莎、黄敏、张利芬参与审核且为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作为资管部门负责人参与审核,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新纪元期货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公司不是对外担保事项的违法主体,对外担保系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大股东指示实施,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批准,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局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二、公司当前经营困难,风险监管指标面临较大压力,请求按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予以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新纪元期货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坚持独立经营、规范运行,导致对外担保违法行为的发生。新纪元期货对外提供担保,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明令禁止的期货公司违法行为,是否受大股东指使,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批准,公司与其他股东是否遭受损失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均不影响公司违法行为的成立。二、我局根据新纪元期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的量罚适当,新纪元期货未提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综上,我局对新纪元期货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张利芬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其在借款合同用印审批流程中签批系被动实施的行为,对创新业务了解不够,对《业务合作函》的性质认识不清,存在过失,但不存在主观故意,请求保留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经复核,我局认为:张利芬作为新纪元期货的首席风险官,未能坚持应有的职责操守和专业素养,依法有效履职,促进期货公司依法稳健经营,且参与了公司违法事项,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情形,我局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量罚适当。张利芬未能提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我局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纪元期货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28万元,并处以64.56万元罚款;

(二)对戴功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刘莎、黄敏、张利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四)对杜娟、相恒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褚家如另案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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