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官网(广发证券股)

2022-07-10 19:51:02 证券 xialuotejs

科创板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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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创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应当遵守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有关规定。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意见》、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对科创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根据《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科创板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在持续信息披露、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退市等方面制定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具体实施规则。科创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

交易所应当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联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问询,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督促科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五条 科创公司应当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督促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

第六条 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维持公司独立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七条 科创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交易所可以制定股东回报相关规则。

第八条 科创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交易所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科创公司的上市条件、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项制定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之外,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其他种类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益与普通股份相同。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九条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科创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科创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条科创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难以保密的,科创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科创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科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科创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十三条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依法应当披露信息的,可以自愿披露。

科创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科创公司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披露后续类似事件。

第十四条科创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第十五条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股份减持

第十六条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统称“特定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七条核心技术人员所持网友分享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八条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特定股东减持网友分享前股份的方式、数量和比例,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减持所持网友分享前股份的,受让方减持前述股份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特定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减持网友分享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五章重大资产重组

第二十一条科创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由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审核标准等事项由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二条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并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第六章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条科创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设置合理的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等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关键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上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包括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登记,应当遵守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50%的,应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应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科创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科创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

第七章终止上市

第二十八条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第二十九条科创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第三十条科创公司股票交易量、股价、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三十一条科创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科创板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设置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组合终止上市指标,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三十二条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所可依据《证券法》在上市规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第三十四条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科创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交易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科创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害科创公司利益或者向科创公司转移风险,并依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科创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京报




广发证券股

广发证券(01776.HK)公布,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42号),批复主要内容

截至2022年7月4日收盘,广发证券(01776.HK)报收于10.16元,下跌2.12%,换手率1.1%,成交量1879.85万股,成交额1.88亿元。投行对该股关注度不高,90天内无投行对其给出评级。

广发证券市值176.65亿元,在证券行业中排名第5。主要指标




上海科创板官网

中新网上海6月10日电 (高志苗)为进一步服务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鼓励医疗器械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创新,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0日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以下简称《指引》)。

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增强了对“硬科技”企业的包容性,支持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形成一定收入的企业上市。开板以来,已有一批创新药研发企业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在科创板成功上市,初步形成了药品研发企业的集聚效应和示范效应。上交所本次制定《指引》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情形和要求,是进一步完善科创板支持医疗器械“硬科技”企业上市机制,更好发挥科创板服务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指引》在前期审核实践基础上,结合医疗器械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情况、行业监管要求,对申请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医疗器械企业,从核心技术产品范围、阶段性成果、市场空间、技术优势、持续经营能力、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

一是细化核心技术产品范围,二是明确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具体要求,三是关注市场空间的论证情况,四是要求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五是提出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下一步,上交所将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企业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持续完善支持“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机制安排,进一步推动科创板高质量发展。(完)




上交所科创板官网

7月7日晚,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芯科技”)科创板IPO获上交所问询。

上交所官网

南芯科技是国内领先的模拟和嵌入式芯片设计企业之一,主营业务为模拟与嵌入式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专注于电源及电池管理领域,为客户提供端到端的完整解决方案。公司现有产品已覆盖充电管理芯片(电荷泵充电管理芯片、通用充电管理芯片、无线充电管理芯片)、DC-DC芯片、AC-DC芯片、充电协议芯片及锂电管理芯片,通过打造完整的产品矩阵,满足客户系统应用需求。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手机、笔记本/平板电脑、电源适配器、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领域,储能电源、电动工具等工业领域及车载领域。

财务数据显示,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营收分别为1.07亿元、1.78亿元、9.84亿元;同期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985.34万元、-797.50万元、2.44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中的“2.1.2(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募资拟用于高性能充电管理和电池管理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高集成度AC-DC芯片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汽车电子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测试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阮晨杰直接持有发行人20.2169%的股份,并担任员工持股平台辰木信息、源木信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辰木信息、源木信息行使发行人15.9866%股份的表决权。阮晨杰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36.2035%的股份。综上,阮晨杰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南芯科技背后股东可谓“群星璀璨”,包含小米基金、红杉系、英特尔、元禾璞华等股东。

红杉瀚辰持有发行人6.55%的股份,OPPO通信持股4.17%,小米基金持股2.37%,英特尔持股3.33%,元禾璞华持股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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