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基金(光大优势基金)

2022-07-07 7:46:14 股票 xialuotejs

海富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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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鸿路钢构(002541)盘中创60日新高,收盘报34.62元,当日涨3.65%,换手率0.98%,成交量4.84万手,成交额1.68亿元。资金流向数据方面,7月1日主力资金净流入2496.02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904.62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1591.4万元。

重仓鸿路钢构的前十大公募基金

该股最近90天内共有20家机构给出评级,买入评级15家,增持评级5家;过去90天内机构目标均价为46.63。

根据2022Q1季报公募基金重仓股数据,重仓该股的公募基金共58家,其中持有数量最多的公募基金为海富通改革驱动混合。海富通改革驱动混合目前规模为152.43亿元,最新净值2.7493(6月30日),较上一交易日上涨1.83%,近一年下跌0.06%。该公募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为周雪军。周雪军在任的基金产品包括: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9日至今,期间收益率为101.46%;海富通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管理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至今,期间收益率为55.77%;海富通均衡甄选混合A,管理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至今,期间收益率为5.08%。

海富通改革驱动混合的前十大重仓股




光大优势基金

2月10日先惠技术(688155)涨6.35%,收盘报118.79元。根据2021年报基金重仓股数据,重仓该股的基金共3家,其中持有数量最多的基金为光大中国制造2025混合。光大中国制造2025混合目前规模为16.15亿元,最新净值2.578(2月9日),较上一日上涨1.14%,近一年上涨5.14%。

该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为魏晓雪 崔书田。崔书田在任的公募基金包括:光大优势配置混合,管理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至今,期间收益率为-12.48%。魏晓雪在任的公募基金包括:光大新增长混合,管理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至今,期间收益率为290.8%;光大研究精选混合,管理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至今,期间收益率为47.65%;光大智能汽车主题股票,管理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至今,期间收益率为-3.88%。

重仓先惠技术的前十大基金

先惠技术2021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7.35亿元,同比上升143.65%;归母净利润6969.99万元,同比上升124.33%;扣非净利润5766.75万元,同比上升120.87%;其中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1.99亿元,同比上升130.97%;单季度归母净利润-239.75万元,同比下降6714.48%;单季度扣非净利润-456.49万元,同比下降5884.64%;负债率40.14%,投资收益598.6万元,财务费用-48.02万元,毛利率30.49%。该股最近90天内共有6家机构给出评级,买入评级5家,增持评级1家;过去90天内机构目标均价为160.28。




海富通基金排名

转载自《全景网》

一只接手于2015年6月上证综指5000点时的基金,在上证综指重回3200点的当下,已创出超90%的涨幅。

不仅如此,这只基金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排名均位列同类前10%(数据银河证券,偏股型基金(股票上限80%)(A类),2022/3/25),且被银河证券、海通证券评为三年期、五年期五星评级(2022/1)。

它就是海富通基金总经理助理周雪军掌舵的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519003)。

均衡配置的明星基金

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是周雪军在海富通基金管理的第一只基金,也为这只基金打上了属于自己的标签。

周雪军是一位均衡型选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财务和金融专业毕业,最早在某大型地产公司干了2年,后去了基金公司做研究员,主要覆盖地产、银行、建筑建材等行业,2012年6月开始担任基金经理,经历了多轮牛熊。2015年加入海富通基金,现任总经理助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

无论市场风格如何,周雪军都能够从容面对。2012年地产、银行大涨,2013年TMT走强,2014年金融股爆发,2015年成长加速,2016年供给侧改革,煤炭钢铁崛起,2019-2020年的消费、医药行情等,每一轮大机会他几乎都参与其中,中长期业绩愈发亮眼。

截至今年3月25日,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的周雪军任职回报达到92.16%,基金近两年净值增长率78.76%,近三年净值增长率123.81%,近五年净值增长率142.63%,同类排名分别为11/126、9/117、10/100,均为前10%!(数据银河证券,偏股型基金(股票上限80%)(A类))

同样由他管理的海富通改革驱动的业绩弹性更大,任职5年多回报达240%(数据银河证券,2016/4/28-2022/3/25)。海富通改革驱动是FOF重仓基金名单上的常客,最新2021年半年报的机构持有比例更是高达95%以上。

“慢即是快”的制胜之道

如果只是一两次的踩中市场节奏,可能是运气,但若多次机会都能把握住,那很难用运气来解释。作为一位投资经验超9年的老将,周雪军已经建立起五大能力圈:大金融、大消费(含医药)、TMT、周期品和制造业。这些行业涵盖了成长、价值、周期等多个赛道,让他在不同的市场风格下都能游刃有余。

在基金管理上,周雪军有着与众不同的特点。1)他很注重组合管理,善于构建具有层次感的组合,既能保持进攻性,又不会在防守端缺位;2)行业配置较为分散,不会做很极致的投资,单个行业的配置比例一般不会很高;3)善于跨行业比较,会根据公司的性价比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均衡配置、分散投资,很多时候给人的错觉是业绩弹性差,市场跌时不抗跌,涨时爆发力弱,但周雪军用业绩告诉我们,在投资中慢即是快的道理。而周雪军之所以能取得突出的业绩,核心原因在于他的能力边界较广,对一些行业的理解较深刻。这也是他的核心优势所在。

2021年底,周雪军总凭借优异的长期业绩,荣膺《中国基金报》颁发的“五年期股票投资最佳基金经理”。


数据说明:

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2016-2021年度净值增长率分别为-1.51%、11.55%、-22.44%、53.94%、69.11%、25.20%,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分别为-3.17%、4.80%、-10.34%、16.87%、13.83%、2.64%。数据本基金定期报告。期间历任基金经理:周雪军(2015/6至今)

海富通改革驱动混合2017-2021年度净值增长率分别为17.45%、-27.57%、74.12%、89.50%、27.81%,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分别为10.80%、-10.81%、19.71%、15.40%、-0.41%。期间历任基金经理:周雪军(2016/4至今)。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海富通均衡甄选混合A类份额2021年度净值增长率为17.76%,C类份额2021年度净值增长率为16.89%,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5.78%。2021年度业绩为自合同生效日(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期间历任基金经理:周雪军(2021/1至今)。数据本基金定期报告。

海富通沪港深混合2017-2021年度净值增长率分别是25.11%、-17.12%、31.54%、32.79%、6.48%,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分别是22.60%、-14.42%、18.70%、9.79%、-6.70%。数据本基金定期报告。期间历任基金经理:张炳炜(2016/11-2018/8)、王智慧(2016/11-2021/7)、高峥(2017/8至今)、周雪军(2018/12至今)。

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所有阶段。基金过往的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文中基金的波动性可能较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郑重提醒您注意投资风险,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海富通基金员工待遇

券商中国

金融机构人力资源高管遭遇劳动纠纷!

月薪9.6万的首席人才官,倏忽间被降职为月薪3.7万的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海富通基金前员工王某青对自己的工作变动不能接受;更糟糕的是,随后不久,公司就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王某青与公司进入到仲裁以及法院诉讼的拉锯战。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挂出的一份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结的劳动纠纷案件,引起社会关注。

一审法院认定海富通基金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调整王某青工作岗位,并以后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但就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下发前,海富通基金决定撤销首席人力资源官和人力资源规划总监两个岗位设置,实际无法恢复被告劳动关系。

事件经过:首席人才官遭遇降职降薪,再被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4月,40岁出头的王某青在海富通基金的职务被调整为首席人才官,基本月薪为9.6万;此前,她的职务是人力资源总监,已在这家机构工作了13年。

不过,仅在一年后,2017年5月,她由于绩效考核不合格被再次调整工作岗位,职位变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更重要的是,月薪降为3.7万元。

由于王某青对工作岗位及工资调整均不认可,拒绝在“劳动合同变更约定”上签字。于是,去年7月份,她收到了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2016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将您的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后,您仍不能胜任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海富通基金支付王某青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在内的离职结算费用总计税前79.66万元。

王某青对上述遭遇不能接受,她认为自2017年5月起,公司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克扣她工资,并降低相关福利待遇;7月份又单方面无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是,她向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时,她对海富通基金提出五点要求:1、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2、按照每月9.62万元的标准支付2017年7月19日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3、支付2017年5月1日至7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15.12万元;4、支付2017年5月1日至7月18日期间交通费差额6655.17元;5、支付2017年5月1日至7月18日期间通讯费1496.49元。

仲裁支持了王某青的前三点诉求,对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起诉至法院。

法庭聚焦:考核不合格是否有事实依据

其实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交锋点非常集中,既然海富通基金因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王某青的劳动合同,那么考核不合格的理由是否有事实依据,就成为质证的关键。

本案中,海富通基金以王某青被调整为首席人才官后的工作表现不胜任工作,结合其2016年1月至4月17日担任人力资源总监的绩效考核结果,王某青2016年度绩效考核仅达到78.69分,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

海富通基金向法院提交证据称,根据公司2014年至2016年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证明该公司的绩效考核合格的分数线是100分,员工王某青2014、2015年考核合格,但2016年绩效考核得分低于100分,属于考核不合格,不胜任工作。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人举证责任。但从该公司的举证情况来看,其未就2016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提供相应有效的考核标准以及考核依据;其次,即便如海富通基金举证的员工王某青2016年度考核分数为78.69分,但根据该公司的《人力资源绩效评估系统操作指导手册》规定来看,考核结果等于或低于75分才属于“部分符合工作预期”,故对海富通基金主张员工王某青201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意见,不予采信。判定海富通基金按照调岗前的工资标准补发王某青2017年5月1日至7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据法院查明,海富通基金内部的《人力资源绩效评估系统操作指导手册》规定,定性指标采用六个固定值的绝对计分方式,六个固定值打分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为“远远超越”,分数值为“150%”;评分标准为“超越”,分数值为“125%”;评分标准为“符合预期”,分数值为“l00%”;评分标准“部分符合”,分数值为“75%”;评分标准“不符合”,分数值为“50%”。其中另载明“75分代表对该项业绩指标达到或高于最低门槛要求,但尚未达到目标要求;根据实际完成进展和质量进行评分”。

法院判定,海富通基金以被告2016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调整被告工作岗位,并以被告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

波澜再起:员工原有职位已撤销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既已认定,是恢复现有职位,还是拿补偿走人?法院表示,经本院释明恢复劳动关系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执行不能风险的情况下,王某青仍坚持要求与海富通基金恢复劳动关系,而不变更请求为要求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但糟心的是,就在王某青被下达《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公司就决定撤销首席人力资源官和人力资源规划总监两个岗位设置,实际无法恢复被告劳动关系。

原有职位确实撤销了吗,法院如何认定?海富通基金一方在庭审中提出证据称,根据会议纪要,2017年6月7日经总裁办会议决定,撤销了首席人力资源官及人力资源规划总监两个岗位,实际无法恢复被告劳动关系。

而该公司在次日发给全体员工的电子邮件及通知公告,证明原告告知员工撤销首席人才官及人力资源规划总监两个岗位设置。

海富通基金还表示,2016年4月29日王某青发给公司原总经理关于首席人才官的电子邮件,证明王某青主动申请调岗后继续保留原英文职位名称(Chief Human Resources Officer)而非改为人力资源规划总监。该英文名被告翻译为首席人才官,也可以翻译为首席人力资源官。

王某青对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电子邮件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同时,对4月份王本人所发的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海富通基金撤销的是首席人力资源官及人力资源规划总监的职位,而她本人的职位是首席人才官,该岗位并未被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一则从王某青名片上英文名称“Chief Human Resources Officer”来看,该职位既可翻译为首席人力资源官,也可翻译为首席人才官;二则王某青也未举证证明其在工作期间,海富通基金同时存在首席人力资源官及首席人才官两个不同职位。故确认海富通基金已经将王某青原先担任的职位予以撤销。有鉴于此,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恢复。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薪酬福利差额近16万

由于法院已经认定海富通基金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一审判决中,王某青的赔偿请求多被采纳;同时,由于王某青的原岗位已经被撤销,客观上无法恢复劳动关系,故法院判决双方无需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海富通基金支付王某青从被调岗至被解除劳动合同这段时间的工资差额15.12万元,同时支付因调岗造成的交通费差额补贴6655.17元。关于王某青请求海富通基金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其从被解除劳动合同至判决生效日的工资,法院未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具体判决为:

一、原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青无需恢复劳动关系;

二、原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志青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1,278.97元;

三、原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志青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交通费差额6,655.17元;

四、原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按96,285元/月的标准支付被告王志青2017年7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五、驳回被告王志青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还表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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