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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车位紧张之下,有人打起了人防车位的主意。那么,人防车位产权归谁?可以租赁买卖吗?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公布了一宗类似案件的审理情况。
业委会:人防车库管理权归我
白云区某花园小区二期负一层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该人防工程于1999年11日由合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于2001年9月16日竣工,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3年验收合格。上述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为车库。大部分车位已由开发商合某公司售出并转移登记至业主名下,剩余26个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合某公司将该人防车库委托给某家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并对该26个车位收取租金。
该小区业委会认为,虽然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收益权归投资者合某公司,但开发商合某公司已将小区房屋产权售予业主,即开发商已通过收取售房款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报,故该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由合某公司转为全体业主,相应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亦应一并转移给二期全体业主,由业委会对人防工程车库进行管理及收益。据此,业委会起诉要求开发商合某公司、某家物业公司向其交还未售出的26个人防工程车库(以下简称诉争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
合某公司辩称,其不同意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车库由其投资建造,其有权决定将车库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某家物业公司,并享有诉争车位的租金收益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库为防空地下室,于2003年12月17日通过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验收。讼争车位目前初始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合某公司名下,由某家物业公司管理及收租。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页中约定,“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另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作出的涉案小区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小区的共有建筑为“梯间走廊、梯间大堂”等。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争议焦点:涉案车库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归谁?
法院: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但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属于投资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合某公司作为涉案车库的投资者,且诉争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其名下,故对诉争车位,合某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
其次,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亦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再者,从建设单位与小区业主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双方没有就转让涉案车库权利进行约定,即小区业主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对应自有房屋及共有分摊建筑,未包括涉案车库。
综上,该业委会主张收回诉争车位管理及收益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业委会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购买前应咨询、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
经办法官指出,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及收益权的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具体应以“建设成本是否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面积分摊有无实际摊入小区业主的分摊面积”为界定标准。
实践中,人防车位一般不会被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其建筑成本由开发商承担,那么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保留该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如果人防车位建筑成本最终计入房价且面积亦由业主分摊,则其收益权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由于人防车位在租赁、交易、产权登记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性规定,故消费者应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必要时应咨询当地人防或不动产交易部门确认车位权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律知多D:小区的车位分几种?
一般情况,车位分为3类: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主要是指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
公摊车位:是指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防车位:是指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战时可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时可做车库供业主使用的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且未纳入业主分摊面积的人防车位,其使用、管理及收益权归属于开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
题图:人民视觉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林玮琳
9月26日丨航锦科技(000818.SZ)公布,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16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化工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截至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止与化工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按账面净值预计104833.68万元划转至全资子公司航锦锦西氯碱化工有限公司(“锦西氯碱化工”),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资产及负债划转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锦西氯碱化工承接公司现有化工业务板块的资产,进而形成母公司航锦科技作为控股平台,化工、军工、电子三大业务板块并举的经营格局。此次划转系公司内部生产经营资产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的集团管控体系,有利于优化组织架构和治理模式,明晰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工作权责,提高整体经营管理效率,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锦西氯碱化工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次划转不涉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亦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可否出售的问题,得视区域性。
一、上海市小区民防车库能否办理产权、车位能否出售?
上海民防在“政策解读和热点回应”中认为,按照有关规定,民防工程(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只要在办理民防工程所有权登记时,能够向房地登记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即可获得民防工程的产权。
国家和本市有关人防(民防)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对住宅小区内的民防工程出售行为没有限制。
普陀区民防办公室在 2021年6月也阐述过此观点。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看待该问题?个案
在上海法院的个案判决中,法院审判中曾就上述问题征询相关部门。有答复认为,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条款允许投资者公开销售民防工程。
后2019年,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关于人防车库销售的复函》,根据沪规土资籍规〔2016〕760就办理结建民防工程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特别规定,认为,商品房项目附属的结建民防工程为地下车库的,开发企业可按沪房地资市〔2003〕6号规定出售或出租车位。
其后,区民防办公室出具《有关小区结建民防工程产权问题的回复》,认为该涉案小区车库结建民防工程由开发商所建,故开发商即享有该车库结建民防工程所有权。关于权属登记办理,不存在民防部门政策性的障碍。
二审就涉案车位对外销售是否存在政策或法律障碍致系争合同客观无法履行的争议,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该类车位对外销售。
律师观察:
鉴于政策的变化调整及意见的逐渐明确,同一事情不同时期的征询意见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和方向。个案中,可能需要向不同的相关部门多咨询答复,可能会促使问题的逐渐明朗化。
三、民法典背景下,是否调整该问题的处理意见
目前暂未查询到与上述“一”中内容相反意见及答复。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实施,《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3月施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于2021年3月1日施行。
其中,该技术规定第18.24.3 商品房项目附属的结建民防工程为地下车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3]6号)规定出售或出租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该问题在其他城市中的适用情况
关于沿革的问题,不再赘述,很多文章中已经提及,该问题城市差异性较大,仅列举几个供参考。
1、人防车位可以买卖或长租吗?开发商是否有权对人防车位“只卖不租”?-江西
2020年12月,江西省人防办书面回复《问政江西》。解答:对于人防车位是否可以买卖,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全国各地做法不一,目前江西省的要求是只租不卖。
根据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5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长期出租使用权的名义变相买卖防空地下室。在目前国家对防空地下室产权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只允许短期租赁,每次租赁合同期不得超过5年。
2、人防车位买卖-江苏
江苏省人防办在2020年7月回复问题时,答复: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您反映的问题已转盐城市人防办,由其督促指导建湖县人防办依法调查处理。
2.1开发企业在出售人防工程使用权(包括只售不租),或者长期出租、变相出售人防工程的情况,其行为合法吗?人防车位可以出售或长租吗?-苏州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9年12月答复:
因为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不明确,所以任何人都无权出售、附赠,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买卖人防工程。
3、人防车位的租售-广州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5号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出租或出售车位、车库前,应制定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如拟出租或出售的车位在人防工程范围内,还应当明示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第九条 在权属人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中注记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情况。人防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不动产权证,需注记“本车位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平时使用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战时或紧急状态下由 *** 统一调配使用”。
产权车位紧张之下,有人打起了人防车位的主意。那么,人防车位产权归谁?可以租赁买卖吗?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公布了一宗类似案件的审理情况。
业委会:人防车库管理权归我
白云区某花园小区二期负一层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该人防工程于1999年11日由合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于2001年9月16日竣工,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3年验收合格。上述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为车库。大部分车位已由开发商合某公司售出并转移登记至业主名下,剩余26个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合某公司将该人防车库委托给某家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并对该26个车位收取租金。
该小区业委会认为,虽然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收益权归投资者合某公司,但开发商合某公司已将小区房屋产权售予业主,即开发商已通过收取售房款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报,故该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由合某公司转为全体业主,相应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亦应一并转移给二期全体业主,由业委会对人防工程车库进行管理及收益。据此,业委会起诉要求开发商合某公司、某家物业公司向其交还未售出的26个人防工程车库(以下简称诉争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
合某公司辩称,其不同意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车库由其投资建造,其有权决定将车库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某家物业公司,并享有诉争车位的租金收益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库为防空地下室,于2003年12月17日通过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验收。讼争车位目前初始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合某公司名下,由某家物业公司管理及收租。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页中约定,“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另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作出的涉案小区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小区的共有建筑为“梯间走廊、梯间大堂”等。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争议焦点:涉案车库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归谁?
法院: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但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属于投资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合某公司作为涉案车库的投资者,且诉争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其名下,故对诉争车位,合某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
其次,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亦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再者,从建设单位与小区业主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双方没有就转让涉案车库权利进行约定,即小区业主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对应自有房屋及共有分摊建筑,未包括涉案车库。
综上,该业委会主张收回诉争车位管理及收益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业委会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购买前应咨询、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
经办法官指出,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及收益权的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具体应以“建设成本是否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面积分摊有无实际摊入小区业主的分摊面积”为界定标准。
实践中,人防车位一般不会被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其建筑成本由开发商承担,那么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保留该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如果人防车位建筑成本最终计入房价且面积亦由业主分摊,则其收益权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由于人防车位在租赁、交易、产权登记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性规定,故消费者应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必要时应咨询当地人防或不动产交易部门确认车位权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律知多D:小区的车位分几种?
一般情况,车位分为3类: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主要是指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
公摊车位:是指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防车位:是指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战时可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时可做车库供业主使用的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且未纳入业主分摊面积的人防车位,其使用、管理及收益权归属于开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
题图:人民视觉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林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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