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企业股票股吧(金龙码支付)

2022-06-30 1:04:33 证券 xialuotejs

中华企业股票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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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6月16日收盘,中华企业(600675)报收于3.04元,下跌1.62%,换手率0.28%,成交量16.84万手,成交额5160.36万元。

资金流向数据方面,6月16日主力资金净流出419.25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128.62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547.88万元。

近5日资金流向一览

中华企业融资融券信息显示,融资方面,当日融资买入565.32万元,融资偿还479.61万元,融资净买入85.71万元。融券方面,融券卖出6.17万股,融券偿还5.01万股,融券余量28.15万股,融券余额85.58万元。融资融券余额3.84亿元。近5日融资融券数据一览

该股主要指标及行业内排名

该股最近90天内共有1家机构给出评级,中性评级1家;过去90天内机构目标均价为2.73。

注:主力资金为特大单成交,游资为大单成交,散户为中小单成交




金龙码支付

当事人因案件纠纷委托律师打官司,自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可有这样一个案件,律师辛苦了三年,所代理的案件也终于调解结案了。可委托人却不给律师费了,结果委托人又被自己的代理律师给告了......

案件背景

周某与金龙公司(化名)因股权纠纷一案,欲委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该案的诉讼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后,与某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该律所指派律师作为周某与金龙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因为周某的案子有些复杂,大概情况就是周某作为原告,向金龙公司主张债权,涉及到股权转让款的价值认定及支付、股权变更登记还有债务抵扣等等问题,而且标的额也确实不小。

因此在代理费用的支付上,双方商定为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以达成一定条件作为代理费支付的前提),具体约定的主要内容为:

1、律师费的计算及支付方式为:在抵扣周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金后(周某对本案纠纷中的第三人负有债务),周某实际收到的款项(如为实物,则按实际价值折算)为740万元以上时,超出700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作为律师费支付给该律所。

(该律所自然也考虑到自身的风险,万一周某私下与金龙公司串通,将实际收到的款项控制在律师费的支付条件以下,那律师费不就打水漂了吗,因此又有了以下的约定内容)

2、同时约定,如果周某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视同律所完成委托事宜。在自行和解、调解的情形下,律师费用的支付按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1)周某实际收到款项超过740万元时,根据和解、调解协议中确定的金额,超出700万元的部分,其中30%作为律师费支付给金州律所;

(2)如果周某实际收到的款项未超出740万元时,周某一次性向律所支付律师费20万元。

同时约定律师费应当在周某收到款项到账之日起3日内按照上述方式支付,如果逾期未支付律师费用的,则每日按逾期未支付款项的0.3%向律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可以看出,周某与该律所对律师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了全风险代理方式,不存在前期基础性费用,完全取决于周某案件的办理结果。同时,双方的约定也是符合法律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法有效。

签订了上述委托合同后,该律所便指派律师,依约履行了受托法律服务事项。周某与金龙公司的案件进展了二年多之后,终于有了结果。

周某与金龙公司的纠纷,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由周某与金龙公司,以及第三人某金属制品公司、第三人毛某达成了调解意见,并由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该程序为再审终审程序)。

调解书中确认,周某自愿将其在金龙公司、第三人金属制品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毛某,股权转让款为350万元,由毛某1向周某完成支付,金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周某按调解协议内容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并实际收到了金龙公司支付的35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300万元补偿款,同时抵扣了周某对毛某2负有的债务200万元。

自此,周某与金龙公司之间的股权纠纷便顺利结案,也履行完毕了。但周某并未将该案的履行情况告知律所,也未支付任何律师费。

之后该律所得知周某有意隐瞒变更股权事宜和取得股款的事宜,便向周某发出了《催款函》,催告周某在限定期限前,将20万元律师费支付至律所。

但周某认为按照其与律所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并不符合支付代理费的条件,故拒绝支付律师费。多次退款无果后,律所将周某起诉至法院。

双方诉辩意见

律所认为,周某与金龙公司的股权纠纷案件,最终是以调解方式结案。在扣除周某借款200万元后,周某实际收到款项为650万,按照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周某应当一次性支付律师费20万元。

同时周某在实际获得上述款项后,未能依约支付律师费,按照约定,还应从逾期日起每日按逾期未支付款项的0.3%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为73200元。

之前还是自己的代理人,这下又将自己告上了法院。周某面对如此的身份转换,以及律所近30万的诉求,辩称:

1、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周某只有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才视同律所完成了委托事宜,周某才应一次性支付律师顾问费用20万元。

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周某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金龙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而且该律所也指派律师参与了调解工作,并起草了调解协议的草稿,且最终调解金额与该所律师起草的协议中的金额也是一致的。

因此该调解的达成并非周某与对方自行或私下达成。

2、同时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在抵扣200万元债务后,只有当周某实际最终收到款项在740万元以上时,律所才有权就超过700万元部分的30%主张律师费。

但案件结果为,周某实际仅获得650万元的款项,尚未达到支付律师费的标准,故不应支付律师费。

因此,无论从《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哪种情形来看,周某均不负有支付律师费的义务。

法院审理过程及结果

周某与该律所的争议,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周某是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与金龙公司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不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情形,且周某最终获得的款项仅为650万,亦未达到支付律师费的金额标准。

而律所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民事调解书》系周某与金龙公司自行达成,故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无需按照《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代理费。驳回了律所的诉讼请求。

律所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理由中,主要的观点为:

“一审判决认定诉争调解书系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故而认为不属于周某与金龙公司自行达成,并认定周某无需支付律师费,属于认定错数,是对委托代理合同条款的错误理解。”

并进一步解释称:

“1、律所与委托人周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视同律所完成了委托事宜”,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周某为了逃避律师费的支付义务,而私下偷偷与对方达成调解。

但一审判决并未查明《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时的案件背景、合同目的,认定事实不清,并错误的理解了“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含义。

2、“自行”有自动、自己主动之意,若不是双方自动、自愿,即便是法院,也无权强迫周某与金龙公司进行调解,虽然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也仅仅是作为第三方进行主持见证,具体调解的条件均是双方自行协商达成。

周某与金龙公司达成的650万元的调解金额,应当认定其属于双方私下地、自行达成的结果,应当认定为《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律师费的情形。

3、作为律师(律所),不可能与当事人签订一份对自己毫无保障的委托代理合同,更不可能将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情形,排除在收取律师费的情形之外。双方关于“自行调解”的约定,自然也包括了法院主持调解的情形。

4、退一步讲,律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三年来为周某提供了法律服务,而不收取律师费也是脱离实际情况,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逻辑。

周某已实际收到了6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并获得了200万元的债务免除,总体受益已达850万元。应当认定律师费的给付条件已成就,应按约支付20万元律师费。”

而周某对于律所的上诉理由,除了之前的意见以及认可一审法院的观点外,进一步强调:

“其与金龙公司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自行和解、调解;而且调解过程中,该律所指派的律师也全称参与了调解,而且亲自起草了调解协议。据此也可认定,该调解行为,并非自己瞒着律所,私下自行与金龙公司进行的调解。”

结合律所的上诉理由及周某的抗辩,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即为:

“周某与金龙公司等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情形”。

如果是,那么律所有权要求周某支付律师费;如果认为不属于,则律所这三年来的工作,就算是白干了。

二审法院对于本案的观点是这样的:

1、根据一审及二审查明的事实,周某与金龙公司是经过了法院组织了多次调解后,最终在法院的组织和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律所也认可其在调解书出具之前收到和查阅了最终的调解协议,而且起草协议时律所也指派律师参与其中。故律所上诉称调解条件系周某与对方自行协商达成的,法院只是主持见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至于律所提出的,“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已提供了法律服务,但却未获取任何报酬,严重脱离客观实际,也不符合情理”的主张,法院认为:

因律所在本案中仅以《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第2款主张律师费(即前面争议焦点中周某自行和解、调解的,也视为律所完成了委托事项,有权主张20万的律师费的约定),

但并未以其他事实与理由在本案中主张代理费,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因此一审判决认为律所的主张,不符合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情形为由,驳回律所的全部诉请,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律所的上诉请求。

据此,周某无需向律所支付任何律师代理费用。

结语

仅从法院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上来看,似乎也没什么问题。既然双方约定了律师费的支付条件,那就按照约定处理。

本案中周某实际获得的款项确实未达到740万,自然不符合约定支付律师费的第一种情形。而至于自行和解、调解的方式,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视同律所完成了委托事项,有权主张20万的律师费,但确实在具体约定内容上,存在疏忽。

导致对于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存在不同理解。

但法院最终认为法院主持调解,并不属于周某自行与对方和解、调解的情形,何况律所也指派律师参与了调解过程,律所还真是没话说。

只能怪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有问题。而且除了上述几个理由外,还涉及到一个格式条款的问题。即便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解释,那也应该做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律所对此,并不占理。

辛辛苦苦忙活了近三年的一个案子,结果却因自己的失误,白干一场,又能怪谁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长沙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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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企业股票股吧同花顺交流圈

今日上午,“同花顺崩了”消息登上微博热搜第一名。10时45分,同花顺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因网络线路出现异常,同花顺APP部分用户出现登录异常,目前已经恢复。

新浪微博

盘面上,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板块全线走弱,食品饮料、家用电器、休闲服务等消费等板块小幅上涨。

截至午间收盘,上证指数下跌0.93%,深证成指下跌0.38%,创业板指下跌0.16%。

同花顺APP崩了

上午,针对同花顺APP崩了的消息,网友在微博上纷纷吐槽,网同花顺股吧人气排名迅速飙升。9时20分,同花顺股吧的人气排名是第970名,到中午12时20分,上升至第126名。

有网友表示,开盘系统崩了,正好当时要调仓换股。也有网友表示:还以为是网络不好,上微博才知道是同花顺崩了,钱袋子也崩了。更有网友直呼:“又是无效打工的一天。”

从网友反馈的时间来看,同花顺APP崩溃的时间并不短。有网友表示:“别人崩也只崩一会,你已经崩了一个小时了。”也有网友指出,崩了半个多小时了还没恢复,程序员可以卷铺盖回家了。

随后,同花顺在官方微博上进行了回复:“因网络线路出现异常,同花顺APP部分用户出现登录异常,目前已经恢复。如有个别用户仍存在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由此对用户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新浪微博

与此同时,同花顺的股价在上午小幅上涨,午间收盘涨1.08%,报112.62元/股。

和同花顺同在热搜榜上的,还有“云南白药炒股亏了15亿”。云南白药盘中大幅下探,一度跌超8%,*至84元,较年内高点接近“腰斩”。截至午间收盘,该股跌3.16%,成交超7亿元。

化石能源板块全线走弱

上午,化石能源板块全线走弱。其中,煤炭板块跌势不止。昊华能源、兰花科创、兖州煤业、平煤股份、晋控煤业、山煤国际跌停,华阳股份、山西焦化、盘江股份等也出现大幅下跌。

与此同时,石油化工板块亦集体下挫。整个板块指数跌逾5%。截至午间收盘,岳阳兴长、恒力石化、东华能源、恒逸石化等跌逾6%。

消息面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成4个联合督查组,分赴晋陕蒙煤炭主产区和秦皇岛港等北方主要下水煤港口,开展煤炭现货市场价格专项督查。督查组将深入煤矿、交易市场、发运站、储煤场、码头堆场、煤炭贸易企业、用煤单位,实地调查煤炭现货市场价格,督促有关市场主体守法合规经营,促进煤炭现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有色金属板块也在今日上午回落,锡业股份、云海金属、鼎盛新材跌停,中飞股份、鹏欣资源、怡球资源等跌幅超过7%。

关注军工、新能源、医药等板块

从主力资金的流向来看,电气设备板块的5日主力净流入额超过300亿元,为326亿元;电子板块的5日主力净流入额居于行业第二位,为124亿元;化工、汽车板块的5日主力净流入额分别是82亿元和75亿元。

西南证券认为,中国居民的资产配置方向将逐步从实物性资产向金融性资产转移。金融性资产配置需求的增加,将为资本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结合当下市场情况,四季度建议关注军工、新能源、医药等板块。

行业配置方面,万联证券表示,短期可关注:三季报超预期板块,如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等;中长期持续聚焦政策持续利好的碳中和、新能源主线,如光伏、风电、储能等;非银金融、银行等低估值蓝筹板块。




中华企业 股吧

6月23日丨*中国有限公司(01928.HK)宣布,于2002年12月26日,经***政府许可及批准,公司的附属公司VML获判给转批给合同项下在***经营娱乐场幸运***或其他方式的***转批给,于2022年12月26日生效并于2022年6月26日届满。

根据***法第40条及转批给合同,于转批给合同届满后,公司的娱乐场及用于***业务的设备和用具须于2022年6月26日无偿及无负担地即时及自动归属予***。

于2022年三月,***政府宣布有意将***六个批给及转批给合同的期限由2022年6月26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以确保有充足时间完成修订***法及就判给新***批给进行公开竞投。

***政府邀请VML提交正式延长要求,并承诺向***政府支付最多4700万***元,以及提供银行担保,以保证VML在其转批给届满后而未能成功投得新批给合同的情况下,仍向其雇员履行付款责任。

VML于2022年3月14日提交其延长要求。于2022年6月23日,转批给延长合同已获***政府批准及授权,并由VML与银河签立,据此,VML的***转批给已由2022年6月26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于签立转批给延长合同时,VML已向***政府缴纳4700万***元作为有关延长的合同溢价。

集团主要业务为在***发展及经营综合度假村,其中不仅包括***区,亦有会议场地、会展大堂、零售及餐饮区及文娱场所。董事会认为订立承诺书及转批给延长合同象征着集团的一项重要发展,原因为其确保公司现时的转批给于直至***法修订完成前仍继续维持有效,且集团有意参与***政府就判给新***批给进行的公开竞投。董事会认为承诺书及转批给延长合同的条款乃属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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