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做期货被判刑了(证券公司招聘网*招聘)

2022-06-27 8:02:19 基金 xialuotejs

我朋友做期货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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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炒期货亏本 诈骗他人终获刑

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该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与李某系同学关系,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称自己与堂姐夫做成品油生意需要资金,三次从李某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自己经营成品油和炒期货等。因被告人孙某某炒期货亏了本,无资金支付利息,且成品油生意不好做。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萌生了再向李某借钱后通过炒期货回本的想法,因担心李某和其丈夫罗某不愿意借钱,遂告知李某和罗某,自己与堂姐夫方某等人成立了某成品油经营部,共出资300万元,自己占其中的一股,可以增加一股,但需要资金30万元入股,李某和罗某可以投人民币20万元入股。

在罗某要求被告人孙某某出示股东协议书看时,被告人孙某某遂伪造了一份有方某等人签名的协议书,以证明其在某成品油经营部占二股的事实,取得了罗某夫妻的信任,因罗某夫妻资金紧张,双方约定此20万元慢慢打入被告人孙某某的账户中。

之后罗某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3月7日、2015年4月24日分四次打了人民币20万元到被告人孙某某账上。事后被告人孙某某向罗某出具借条,罗某提出2014年3月30日的人民币10万元借条纸张小怕弄丢,要求一起写入此次借条中,因此被告人孙某某向罗某出具一张借款时间为2015年4月26日借人民币30万元的借条,双方约定该款用于某成品油经营部,以协议书中的股份作担保偿还。

20万元到手后,被告人孙某某将此款用于炒期货或个人消费并挥霍一空。2019年6月10日,罗某向樟树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代其退回赃款5万元给罗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代其退回赃款人民币5万元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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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交易岗(项目管理方向)

证券投资总部总部-投资交易

上海市·徐汇区

工作职责:

1、针对项目的风险管理和法律相关问题,做好项目的协同管理;

2、参与项目的相关诉讼保全、诉讼庭审等事项;

3、协助向公司及上级单位报送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相关材料;

4、就业务开展中的法律事务问题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5、完成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任职资格:

1、国内外院校硕士及以上学历,有法律背景的优先考虑;

2、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司法实务工作经验或在我司从事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至少满一年;

3、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4、熟悉公司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文字及语言表达能力,踏实认真,有责任心。


业务结算岗

运营中心总部-托管运营

北京市·西城区

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银行间债券业务结算,完成中央结算公司、上清所债券交易结算后台指令的操作及复核;

2、负责公司自营业务在黄金交易所、中证报价、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之间以及其他场外市场的资金划付;

3、负责场外衍生品业务资金划付;

4、负责衡泰系统清算及对账;

5、负责中央结算公司、上清所结算会员管理工作以及各结算机构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

6、负责结算系统建设及结算流程优化、结算制度制定等工作。

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金融、财务、会计、经济等相关专业;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熟悉结算业务流程;

3、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相关工作经验,有期货从业资格者优先;

4、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书面/口头表达能力;

5、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风险控制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一定的抗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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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期货会被判刑吗

电子数据光盘64张、卷宗材料1257册共计46箱,案件审查报告20余万字360余页;该案涉及套期保值、期货市场、持仓平仓等一系列专业知识;还为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

5月10日,

这不是正常交易

聚丙烯1609价格被操纵

甲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是甲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集团)控股70%的子公司,犯罪嫌疑人吴某案发时任物产集团总裁、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当时,物产集团的管理人员与其控股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对du协议,约定如果达不到盈利目标,归属管理层的利益相应减少。2016年4月,物产集团出现了亏损。

为了实现盈利,吴某指使石化公司研究部负责人关注聚丙烯产品,经过研究部的调研,聚丙烯1609(1609是指2016年9月到期交割,在交割月之前,均可交易)合约适合做多头配置。

2016年5月,吴某召集石化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开会研究策略,决定大量购买聚丙烯1609期货合约,同时囤积现货,将现货价格、期货价格一同拉升。会后,公司各部门在吴某的指示下开始具体的操纵行为,分别利用包括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资金管理账户以及个人账户等19个账户大量买入聚丙烯1609。

2016年5月24日,石化公司实际控制的19个账户买持仓量37494手,买持仓占比为11.28%,超过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2016年7月19日,石化公司实际控制的19个账户买持仓量为143005手,买持仓保证金额超过4亿元,买持仓占比为35.65%。

2016年7月26日,石化公司实际控制的19个账户买持仓量为140000手,买持仓保证金额接近4亿元,买持仓占比为36.70%,形成持仓优势。

与此同时,石化公司通过直接购买、委托采购、售后回购等方式大量囤积聚丙烯现货,在市场上制造了聚丙烯需求旺盛的氛围,操纵聚丙烯1609价格。

不仅如此,吴某还指使研究人员撰写《聚丙烯行情强反弹下的市场冷观察》一文,并发布到公共平台上,配合石化公司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平仓获利。

2017年6月,国家审计署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物产集团涉嫌利用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做多聚丙烯期货合约,一方面大规模增加期货持仓量,另一方面通过囤积现货推高合约价格,之后平仓套现牟利。随后,国家审计署将线索移送证监会及公安部。至此,这起看似“完美而平常”的交易被识破。

变更犯罪嫌疑单位

核查大量交易数据

2017年8月,公安机关对物产集团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立案侦查。2018年4月,案件被移送至抚顺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组正在讨论案情

抚顺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员额检察官徐娜等人组成了专门的办案组。办案组在对1257册卷宗、64张电子数据光盘进行查阅后,多次会同公安机关及证监会研判案件行为手段,针对提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提出的“套期保值”、存在现货贸易等辩解及查阅案卷发现的问题,对案件不断提出补充、固定和完善的意见后,形成了20余万字360余页的审查报告。

该案案卷材料

办案组发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犯罪嫌疑单位为物产集团,犯罪嫌疑人吴某为时任物产集团总裁、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准确认定犯罪嫌疑单位和犯罪嫌疑人是办理好案件的前提。经审查,办案组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物产集团为单位犯罪主体有误。

“物产集团是上市公司,单位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吴某作为公司总裁,是公司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在没有得到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或者默认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已经超出了单位的意志范围,不能认定为物产集团的意志。”徐娜解释说,“吴某在操纵市场的过程中,主要利用的是石化公司的资源优势,具体的实施人员都是石化公司的工作人员,且物产集团是上市公司,处理结果直接影响企业的业绩以及广大股民的利益,于理于法都应该对犯罪嫌疑单位予以变更。”

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以及上报到有关部门,犯罪嫌疑单位变更为石化公司。

除了需要变更犯罪嫌疑单位,摆在办案组面前的另一个难题是,由于利用囤积现货手段操纵期货市场价格的案件比较罕见,刑法第182条并未将囤积现货的手段列为操纵行为之一,当时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吴某的行为到底能不能以182条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来定罪处罚?

“适用‘兜底条款’需要非常慎重,且必须证明定罪处罚的行为必须与所明确列举的操纵行为方式具有‘同质’的危害性。”徐娜告诉

为完善证据链条,检察机关办案团队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道,前往大连商品交易所,根据前期查明的石化公司实际操纵的19个账户情况,了解涉及的物产集团相关公司的历年期货交易情况和套期保值情况,并调取了相关实控账户在操纵时间段内累计成交数额及日均成交数额等关键证据,为准确认定犯罪行为提供证据支撑。

新型操纵手段的出现,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有关方面及时举行了“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对新型操纵手段进行了探讨。案件涉及的以囤积现货形式操纵期货市场的手段,成为新司法解释出台的实践基础。

2018年10月,抚顺市检察院以被告单位石化公司、被告人吴某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申请材料虚假

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定性无疑

该案开庭后,辩护人提交了10余份近百页无罪证据材料,并提出了“影响定罪量刑的操纵行为没有影响聚丙烯1609的价格”“存在套期保值的现货需求”“持仓未超过限额规定”等辩护理由。对于这些辩护理由,公诉人在法庭上一一予以驳斥。

对于套期保值,徐娜为

庭审持续了两天,面对公诉人有理有据的指控,被告人吴某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在最后陈述阶段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9年9月29日,抚顺市中级法院对被告单位石化公司、被告人吴某操纵期货市场案公开宣判,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对石化公司判处罚金3亿元,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操纵行为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宣判后,石化公司、吴某均提出上诉。辽宁省*法院前不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6月28日,*法、*检联合公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82条第*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而“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的行为特征就表现为行为人超过自己实际需要大量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

检察官说法

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

必须依法严惩

该案属于比较少见的以囤积现货手段操纵期货市场的案件,在全国也鲜有刑事判决。

该案的顺利提起公诉,为2019年7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将“囤积现货”列为刑法第182条第*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方式奠定了实践基础。

该案准确认定犯罪单位,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资本市场注入一支强心剂。作为国内聚丙烯行业的领军企业,石化公司利用囤积现货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导致虚假的供求关系,影响期货价格发现功能正常发挥,阻碍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风险规避、资源配置的正常发挥,阻碍实体经济生产和经营者利用期货市场的指导作用进行科学性、计划性的生产,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公平、公正、公开是期货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吴某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是对基本秩序的破坏,给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都带来了负面影响,必须依法严惩。本案的成功办理,在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期货市场投机者及套期保值者以警示。(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员额检察官 徐娜)(检察日报 于潇 单鸽 兰梦 徐娜)






做期货被抓怎么判

据媒体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因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获利保证”,弘业期货在这场官司中被判巨额赔偿。根据法院公布的信息,原告焦某某最终遭受投资损失835.05万元,而弘业期货公司则因期货经纪行为

因弘业期货公司向焦某某承诺有收益,私自进行期货交易,向焦某某提供虚假结算单,将焦某某的资金挪作他用,故焦某某要求弘业期货公司就该损失进行赔偿。

作为《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方签字代表以及后期纠纷处理时涉案营业部负责人的刘某某述称,焦某某与弘业期货公司之间成立期货经纪关系,焦某某要求刘某某承担投资风险没有事实依据。

焦某某起诉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刘某某没有向焦某某承诺收益、违规操作,也没有接受焦某某的全权委托,不应当承担责任。

在原审判决中,依据焦某某起诉的理由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焦某某主张弘业期货公司应当赔偿其期货交易损失8352495元,提出了四项理由,原审判决认为: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驳回了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

媒体报道称,裁定书载明:焦某某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不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该院二审审理中,其才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上诉事实和理由,人为地延长了本案的审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发回重审后,无论审理结果如何,全部案件受理费均由焦某某承担。发回重审后,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争议焦点

焦某某与弘业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焦某某主张其与弘业期货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一,关于焦某某主张的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客户作获利保证问题。2013 年 8 月 15 日,刘某某时任弘业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负责人,为处理焦某某的期货交易亏损,以欠款人身份向焦某某的代理人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已入职弘业期货公司,系该合同的授权签字代表,在该合同履行中和欠条、还款计划出具时任职涉案营业部负责人。

刘某某述称其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但其主张的胁迫事由是客户表示将上告证监会等部门、限制刘某某离开办公室,该事由即使存在,亦不构成对刘某某的胁迫。此外,欠条和还款计划所载金额是否准确,不足以佐证刘某某被胁迫的事实主张。焦某某依据刘某某出具的欠条、还款计划并结合刘某某的任职情况,主张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和履行过程中向其承诺获利和保本,在弘业期货公司与刘某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刘某某未向焦某某作出获利保证的情况下,

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焦某某作获利保证的期货交易违规行为。焦某某签署的《客户须知》第一条明确载明: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期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据此,工作人员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或期货交易期间向焦某某作出获利保证,该行为不仅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违背弘业期货公司的明确要求,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或无权代表行为,

弘业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负有选任和管理职责,应当监督其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法规、行业规则和合同约定,采用多种方式监督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入职弘业期货公司,系该合同的授权签字代表,在该合同履行中和欠条、还款计划出具时任职涉案营业部负责人。

焦某某在弘业期货公司通过《客户须知》明确提示禁止获利保证并要求其声明未获得此类保证的情况下,仍盲目相信工作人员作出的获利保证,向弘业期货公司作出虚假声明,且在期货交易期间未对弘业期货公司发布的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故焦某某对其投资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弘业期货在境内共有39家营业部和6家分公司,其中20家位于江苏省,其余主要位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在中国证监会进行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中,公司自2009年起至2021年连续十三年获得期货行业A类A级评级。

早在2015年,弘业期货就已登陆港股市场。2022年3月17日,弘业期货A股IPO成功过会。

年报显示,弘业期货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6.4亿元,同比增长5.03%;实现净利润8021万元,同比增长20.94%。2021年,弘业期货代理期货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收入为3.49亿元,同比增长25.09%。

本文综自新浪财经、期货日报及相关公开判决书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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