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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
10月11日-11月12日,银保监会就《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如下变化:
1. 进一步细化了过渡期的工作进度要求
2. 适当放宽对上报摸排情况和清理工作计划的时限要求
3. 修改了部分表述。
我们来看看《指导意见》的重点内容!
《指导意见》共由7个部分、21条内容组成:
总体要求、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
任职回避、业务回避、
回避程序、工作落实、回避惩戒
《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
区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中的
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
分别明确其在任职和业务经营等环节的
回避方式和程序,
并对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惩戒措施等
作出规定。
适用于哪些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
(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适用于哪些员工?
与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及境内机构
(包括各类分支机构、银行业保险业附属机构等)
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
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
参照关键人员实行履职回避;
银行保险机构劳务派遣人员
参照普通员工实行履职回避
“关键人员”:
指银行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具体人员范围由各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和区域特点,根据内控管理和风险控制需要予以确定,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普通员工”:
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员工。
应回避哪些亲属?
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
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
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对“任职回避”做出哪些规定?
对“业务回避”做出哪些规定?
对“回避程序”做出哪些规定?
如何推进回避工作?
➤➤“3年整改过渡期”➤➤
各级机构管理层中的存量问题原则上于2020年底前、各级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中的存量问题
原则上于2021年底前清理完毕。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任职回避问题清理完毕。
➤➤“可视情况延后”➤➤
确有困难无法在2020年底和2021年底前完成相关存量问题清理的,按豁免回避权限经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党组织或高管层批准后可适当延后。
➤➤“3个月内报送监管”➤➤
摸排情况和回避工作分步实施计划
应于本指导意见印发后3个月内报送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同意可适当延后报送,但延后不得超过3个月。
“逃避履职回避”如何惩戒?
➤➤内部问责➤➤
发现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以及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等问题的,依据机构内部有关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监管约束➤➤
各级监管机构应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情况作为内控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整改结果,开展整改问责。
对于严重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实习
实习编辑、制表 王梦萦
用户提问来自:laxilaxi
股吧传闻公司玻璃滑道出现故事,请问是否属实?
董秘回复:
您好,公司主要从事涤纶化纤、石化物流仓储、并购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请理性投资。
2019年11月22日 10:13
公开征求意见两个月后,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监管文件终于正式落地。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突出重点、底线思维、强化监管、稳妥有序,下一步将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指导,推动《指导意见》稳妥有序地得到落实。
银保监会网站截图
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
《指导意见》共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明确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严格任职回避、规范业务回避、细化回避程序、抓好工作落实、加大回避惩戒力度。
具体来看,首先,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进行强调,即突出重点,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秉持底线思维,各机构可在此基础上,在员工招录、职务调整、业务经营等环节提出更严格、差异化的回避要求;同时强化监督,以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推动履职回避工作在银行保险业“落地生根”;同时也要注意稳妥有序,分步清理存量问题。
其中,区分银行保险员工中的关键人员与普通人员是《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分别明确两者在任职和业务经营等环节的回避方式和程序,并对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惩戒措施等做出规定。
具体包括明确履职回避工作的对象范围、回避方式和程序;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重点抓好对关键人员的亲属回避管理;同时推动机构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银保监会提出,《指导意见》主要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强化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各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完善内部专门的履职回避制度办法,监管机构将给予指导。
《指导意见》还对内外部回避惩戒措施进行明确,包括加强内部问责、强化监管约束;但制度弹性也有所体现与适当增强,“考虑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各个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指导意见》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进行回避的,允许机构在履行内部审批和公示程序后予以豁免”,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对于关键人员的任职回避要求有哪些?据银保监会介绍,《指导意见》重点关注关键人员的履职回避,从两个维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要执行同一单位的职务隶属回避;另一方面,对于不在同一单位,但是本人与亲属存在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情况的,也应回避。另外,关键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轮岗,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提出更严格、差异化的回避要求
此外,对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意见》也提出具体要求,在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履职回避制度,对有关情况进行指导保管,并督促抓好落实的同时,对违反履职回避工作要求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发现问题可要求整改问责,严重违反要求的,可进行行政处罚。
“《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突出重点、底线思维、强化监管、稳妥有序。”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提出原则性的底线要求,各机构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员工招录、职务调整、业务经营等环节提出更严格、差异化的回避要求。此外,加强对履职回避工作的内部问责和外部监管,扎紧制度篱笆,堵塞管理漏洞,以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推动履职回避工作在银行业和保险业“落地生根”。
《》
银保监会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履职回避制度,建立履职回避长效工作机制,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
封面
12月25日,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
10月11日-11月12日,银保监会就《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如下变化:
1. 进一步细化了过渡期的工作进度要求
2. 适当放宽对上报摸排情况和清理工作计划的时限要求
3. 修改了部分表述。
我们来看看《指导意见》的重点内容!
《指导意见》共由7个部分、21条内容组成:
总体要求、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
任职回避、业务回避、
回避程序、工作落实、回避惩戒
《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
区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中的
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
分别明确其在任职和业务经营等环节的
回避方式和程序,
并对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惩戒措施等
作出规定。
适用于哪些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
(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适用于哪些员工?
与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及境内机构
(包括各类分支机构、银行业保险业附属机构等)
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
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
参照关键人员实行履职回避;
银行保险机构劳务派遣人员
参照普通员工实行履职回避
“关键人员”:
指银行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具体人员范围由各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和区域特点,根据内控管理和风险控制需要予以确定,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普通员工”:
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员工。
应回避哪些亲属?
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
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
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对“任职回避”做出哪些规定?
对“业务回避”做出哪些规定?
对“回避程序”做出哪些规定?
如何推进回避工作?
➤➤“3年整改过渡期”➤➤
各级机构管理层中的存量问题原则上于2020年底前、各级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中的存量问题
原则上于2021年底前清理完毕。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任职回避问题清理完毕。
➤➤“可视情况延后”➤➤
确有困难无法在2020年底和2021年底前完成相关存量问题清理的,按豁免回避权限经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党组织或高管层批准后可适当延后。
➤➤“3个月内报送监管”➤➤
摸排情况和回避工作分步实施计划
应于本指导意见印发后3个月内报送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同意可适当延后报送,但延后不得超过3个月。
“逃避履职回避”如何惩戒?
➤➤内部问责➤➤
发现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以及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等问题的,依据机构内部有关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监管约束➤➤
各级监管机构应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情况作为内控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整改结果,开展整改问责。
对于严重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实习
实习编辑、制表 王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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