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太难?小编带你从零经验变为炒股大神,今天为各位分享《「广发证券核新交易」601999》,是否对你有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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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投资经理、交易员,还有谁有可能接触到账户交易信息?在查处趋同交易之时,IT技术人员或许同样值得防范。
5月25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新,因在履职中可以实时获取广发证券某自营账户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遂利用未公开信息大肆交易,并明示亲属从事相关交易,从而招致监管处罚。
就具体交易情况来看,监管认定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万元;明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万元,盈利46.24万元。最终,广东证监局对其做出“没一罚一”的处罚,并对明示他人交易行为罚款70万元,合计罚没金额达到6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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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工作人员获取自营账户信息
近年来,在监管不断严查下,业内因“老鼠仓”情况遭遇处罚的情况已少之又少。从以往案例来看,进行趋同交易的往往是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交易员等能够直接获取账户交易信息的人。
而在此次处罚中,券商技术人员在履职中获取自营账户信息,再进行趋同交易,这样的情况在业内并不多见。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周某新于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担任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从事广发证券O32恒生电子投资交易系统等交易系统的维护工作。
在履职中,周某新可以实时获取广发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经查,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频繁登陆自营O32系统,获知了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近水楼台先得月,在知悉该自营账户的交易情况后,周某新开始了交易,并大方地将信息透露给同胞知晓,最终导致其自身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两项违法事由而被监管处罚。
交易金额超亿元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甚至不允许开立股票账户,这一点对于券商中后台人员来说同样适用。因此,此次周某新使用其亲人账户进行相关交易。
据调查,周某新、周某明、周某、周某1系同胞关系。周某新与周某明约定,由周某新将获知的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未公开信息传递给周某明,并安排周某明根据周某新的决策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使用的证券账户包括“周某明”和“周某1”两个账户。
具体来看两个账户的交易情况:
“周某明”账户于2015年9月开立,于2021年4月销户。该账户交易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新,交易盈亏由周某新、周某明承担。经计算,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9日,“周某明”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28只,趋同交易金额1.06亿元,盈利277.05万元。
“周某1”证券账户则是在2019年5月开立,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该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周某1,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周某明实际操作“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经计算,上述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
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周某新、周某明向“周某1”投入交易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只,趋同交易金额327.04万元,盈利4.26万元。
全部计算下来,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万元;明示周某明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万元,盈利46.24万元。
对此,广东证监局认为,周某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合计罚没633万元
面对数百万的罚没金额,周某新对其违法行为提出了四点申辩意见:
其一,应以晚于广发证券自营证券账户交易时间部分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行为的范围;
其二,周某新具备一定投研能力,部分股票投资交易系自主决策开展,且自营O32系统“指令查询”对应的操作日志数据无法反映周某新知悉“何种”非公开信息,应当以系统“综合信息查询”项下有效性数据作为处罚基数;
其三,周某明于2021年1月16日才告诉周某新其使用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一事,在此之前周某新对周某明操作周某1证券账户一事并不知悉,不存在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其四,周某新家庭困难,过往品行良好,本案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实质性危害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对于周某新要求以“晚于自营账户交易时间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范围的意见,广东证监局予以采纳,并相应减少罚没款数额。不过,对于其“自主决策”、“不知悉他人操作”、“危害较小”等申辩意见,监管并不认可。
广东证监局指出,周某新将基于工作特殊性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用于为自身或他人谋利,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本案处罚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对周某新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广东证监局对周某新作出以下处罚:
一、对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1.3万元,并处以281.3万元罚款。
二、对周某新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70万元罚款。
综合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周某新没收违法所得281.3万元,并处以351.3万元罚款。也即,合计罚没金额近633万元。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金融界APP2022年2月10日讯,出版传媒(601999) 报收7.6元,涨幅9.99%,成交量2484.13万股,成交额18553.60万元,换手率4.51%,振幅5.79%,量比2.22
金融界2月10日讯,据金融界App智能监控显示
上榜类型: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
排序 营业部门名称 买入金额(万) 卖出金额(万) 净额(万) 买入金额前5名买入总计:
占总成交比例:
7825.48万元
19.82%
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809.25 0.00 1809.25 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金科路证券营业部 1687.59 0.00 1687.59 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1636.48 0.00 1636.48 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488.70 0.00 1488.70 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1203.47 0.00 1203.47 卖出金额前5名卖出总计:
占总成交比例:
3869.25万元
9.80%
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0.00 1124.22 -1124.22 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00 897.04 -897.04 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0.00 703.09 -703.09 4 机构专用 0.00 598.11 -598.11 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华街证券营业部 0.00 546.78 -546.78 内容来自于金融界APP自动生成,仅供投资者参考,且不构成投资建议。
本文源自金融界APP
证券代码:000776 证券简称:广发证券 公告编号:2019-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连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集团与关联/连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连交易事项主要是由于本集团向关联/连方提供投资银行、财富管理、交易及机构及投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交易。关联/连人名称、关联/连交易预计总金额及去年同类交易实际发生金额详见后述表格内容。
2019年3月26日在广州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关联/连董事尚书志先生、李秀林先生、刘雪涛女士、秦力先生和汤欣先生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同时,该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连股东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对该议案须回避表决,亦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二)预计2019年度《深交所上市规则》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
注1:上表中关联方是指依据《深交所上市规则》中所定义的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注2:上表中证券承销及保荐收入在2018年实际发生的金额,主要是公司向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投资银行服务产生的收入。另外,公司向H股关连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投资银行服务产生收入1,523.58万元。
除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以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关联交易时,可按《深交所上市规则》第十章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免予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确定在2019年要发生关联交易的《深交所上市规则》项下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介绍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基金”)注册资本为1.2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住所为“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易方达基金总资产116.98亿元,净资产79.68亿元;2018年度,易方达基金营业收入53.0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64亿元。截至2019年3月26日,公司持有其25%的股权,为其并列第一大股东。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秦力先生担任易方达基金的董事。易方达基金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该关联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易方达基金不构成《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成立于1999年3月,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至今已发展形成涵盖公募基金、机构投资、养老金业务、海外投资、财富管理的“全牌照”业务(信息来源:嘉实基金官方网站,2019)。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汤欣先生担任嘉实基金的独立董事。嘉实基金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该关联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嘉实基金不构成《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人。
三、2018年度《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日常关连交易的情况
公司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和《广发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履行相关决策及披露程序。
同时,公司与关联/连方发生下列关联/连交易时,可按《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免予履行相关义务:
(1)符合*豁免水平的交易;
(2)财务资助;
(3)上市集团公司发行新证券;
(4)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5)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6)上市集团公司回购证券;
(7)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8)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9)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10)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进行交易。
四、定价原则
公司与各关联/连人之间发生的业务均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公司主要业务具体定价原则如下:
1、基金等产品代销收入:按照基金公司发行产品时的统一销售政策收取;
2、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参照市场上同类交易服务的佣金费率定价;
3、证券承销、保荐收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4、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5、认购基金产品:以基金净值认购并按市场标准支付手续费;
6、融资融券、回购交易和放债业务(香港)利息收入:参照市场化水平定价;
7、发行收益凭证利息支出:参照市场化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8、做市业务收入:参照市场化水平定价;
9、托管及基金服务业务:参照市场化水平定价。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拟进行的关联/连交易,均有利于公司在日常经营范围内拓展业务、增加盈利机会;
2、相关关联/连交易的定价具有可供参考市场价格,公司拟以公允价格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3、相关关联/连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连交易形成对关联/连方的依赖。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出具以下独立意见:
1、拟以公允价格执行的各项关联/连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增长,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有关的关联/连交易情况应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在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4、同意《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的独立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5月26日消息,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官网显示,广发证券原员工周某新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被没收违法所得281.3万元,并被处以351.3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周某新曾是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的工作人员。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频繁登陆广发证券O32恒生电子投资交易系统,获知了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据悉,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操纵3位亲属的证券账户,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万元。周某新还明示周某明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周某新提供了超过1亿的相关交易资金,他却辩称,自己“家庭困难,过往品行良好”,并表示本案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实质性危害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广东证监局认为,周某新将基于工作特殊性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用于为自身或他人谋利,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本案的处罚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对周某新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周某新被合计罚没632.6万余元。(文|《财经天下》周刊 刘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