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太难?小编带你从零经验变为炒股大神,今天为各位分享《「合同生效日期以什么为准」银泰黄金股吧》,是否对你有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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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92)
双方协商的合同是否一经签字或者盖章就生效了呢?合同究竟什么时候生效呢?
法律条文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由来
一、源于原《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借鉴了《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本条增加了:
1. 合同生效时间的例外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情形的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3. 整合了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
法律释义
一、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合同成立时生效。
二、合同生效时间的例外规定:
1. 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
2. 当事人约定,如约定公证后生效等。
三、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的生效时间:适用以上规定。
法律实务
一. 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后果
*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第38条规定了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的内容:“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实务中需要报批的情形的大体类别:
1. 市场准入:如房地产销售需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 交易行为:如国有资产买卖
3. 权利变动:如矿业权转让
司法解释
一.《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人与他人合作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所签订的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中有关矿业权转让的条款适用本解释关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的履行,将矿业权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
当事人仅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八条 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
六、《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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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讯,银泰黄金(000975.SZ)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0.4亿元,同比增长14.3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73亿元,同比增长2.4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02亿元,同比增长3.30%,基本每股收益0.4586元。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
2021年,疫情起伏反复,金价表现较为疲弱,长时间窄幅波动、整固,公司生产经营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公司一方面组织下属公司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全力做好矿山内部、周边区域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抓好矿山的生产经营工作,细化管理、降本增效、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公司上下一心,实现了公司业绩的稳步增长。
企业年报填写最强攻略来了!
企业年报怎么填?
啥时候填?在哪里填?
2021年度年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还有各种常见问题答疑
统统都为你准备好了~
企业年报知多少
谁要填年报?
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珠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什么时间填年报?
滚动年报时间为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海关管理企业和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在哪里填年报?
(一)网页版年报方式。商事主体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http://ssgs.zhuhai.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后,再点击“年度报告填写(多报合一)”,登录“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按相关表格要求报送年度报告。
(二)手机版年报方式。商事主体可以通过手机下载“粤商通”手机APP,点击“企业年报”进入“年度报告填写”,登录后按相关表格要求填报。
提醒:
2021年度年报填写有两大变化
1.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年报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填报时,年报内容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持股比例”填报数据项,持股比例单位为“%”。
2.新增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事项
如大型企业已履行支付义务,6月30日后允许对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进行修改,其他年报信息不能修改。对于填报存在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形的,合同数量和金额不得填写为“0”。
年报填写的基本原则
01
年报所有信息均为必填项,如果该内容确无信息,请填写“无”。
02
企业填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存续状态、网址、网站信息均为报送时的信息,其余信息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信息。
03
金额信息项以万元为单位,可保留小数点后六位。
如果企业不填写年报会有什么后果?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痕迹伴“终生”
情节严重可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等等
企业应该及时填写年报!
企业年报填写
常见问题答疑
个体户年报填写指南
Q
资金数额指什么?
个体户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填报的注册资金数额。
Q
从业人数该如何计算?
从业人数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当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Q
“高校毕业生人数”如何计算?
统计2021年1月-12月录用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Q
“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统计2021年1月-12月录用的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Q
“行政许可文件名称”是什么?
是指个人工商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取得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名称。如:食品生产许可证。
Q
资产状况信息怎么填?
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不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填写负数、符号或汉字。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填写指南
Q
从业人数该如何计算?
从业人数是指: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当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Q
主营业务活动如何填写?
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指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业务活动的填写尽量用动词+名词或者名词+动词的格式,动词的填写尽量规范,名词的填写需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尽量详细、多样化。如:1)农业单位:种植(或养殖、捕捞);2)工业单位:生产(或加工)。
Q
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怎么填?
1)股东(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报告年度(2021年)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2)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累计数额;
3)认缴和实缴出资时间:认缴时间为企业设立登记时约定的,股东注册资本到位的最后时间。实缴时间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股东最近一次注册资本缴纳到位时间,一般以验资报告时间、银行进账单位时间为准填写;
4)出资方式可以多选。
Q
股权变更信息怎么填?
1)填写涉及变更的所有股东的变更前比例和变更后比例;
2)变更时间,以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期为准,通常情况下,协议以各方签署日期作为生效日期。协议中对生效日期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方可生效的,以批准之日为生效日期。
Q
“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怎么填?
需填写在境内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的企业信息,不包括设立分支机构、二级市场获得公司股票债券等投资信息。通常记录于企业财务报表的“长期投资”项中。
Q
资产状况信息怎么填?
1)应当是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利润表)中的期末数;
2)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不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不能填写负数、符号或汉字。
Q
社保信息怎么填?
1)参保各险种人数:2021年12月份单位参保缴费人数(不仅指城镇职工,凡是缴纳保险的人员都进行计算);
2)单位缴费基数:2021年1月至12月(按月累计)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工资总额;
3)本期实际缴费金额:2021年1月至12月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不包括给个人代扣代缴的,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4)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截至2021年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Q
企业控股情况怎么填?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年报填报操作
常见问题答疑
Q
为什么通过“粤商通”APP登录后,点击【企业年度报告填写】后,出现“身份验证失败 联络员不存在”的提示?
A
这说明您当前仍不是企业联络员。您需返回上一步,完成联络员注册或联络员变更后,方可开始填写年报。
Q
如果已提交年报,但发现内容不准确,可以修改吗?
A
在提交年度报告的期限内发现填报错误或有遗漏可进行修改。重新进入企业年度报告填写页面,即可修改相关信息。修改完成后,重新提交即可。
Q
企业的资产状况等较为机密的信息也需要公示吗?
A
企业资产状况、对外担保、从业人数、社保缴费等信息为非强制性公示的事项,可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编辑:珠海市场监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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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92)
双方协商的合同是否一经签字或者盖章就生效了呢?合同究竟什么时候生效呢?
法律条文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由来
一、源于原《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借鉴了《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本条增加了:
1. 合同生效时间的例外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情形的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3. 整合了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
法律释义
一、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合同成立时生效。
二、合同生效时间的例外规定:
1. 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
2. 当事人约定,如约定公证后生效等。
三、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的生效时间:适用以上规定。
法律实务
一. 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后果
*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第38条规定了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的内容:“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实务中需要报批的情形的大体类别:
1. 市场准入:如房地产销售需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 交易行为:如国有资产买卖
3. 权利变动:如矿业权转让
司法解释
一.《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人与他人合作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所签订的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中有关矿业权转让的条款适用本解释关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的履行,将矿业权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
当事人仅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八条 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
六、《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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