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1988-05-21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2号天银大厦C段西区7层、8层。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000100008050Q,企业法人张咸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定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285366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2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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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有:
汽车行业财务公司:东风汽车财务公司、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江铃汽车财务公司、上海汽车财务公司、中汽财务公司、万向集团财务公司。
电子电器行业财务公司:中山集团财务公司、四通集团财务公司、中国长城财务公司、深圳赛格财务公司、万宝电器财务公司、万家乐财务公司、重庆四联财务公司、振华集团财务公司、格力财务公司、海尔财务公司、西门子财务公司、TCL财务公司。
能源电力行业财务公司:中国华能财务公司、华中电力财务公司、东北电力财务公司、华北电力财务公司、西北电力财务公司、华东电力财务公司、中国电力财务公司、华电财务公司、国电财务公司、南方电网财务公司。
钢铁行业财务公司:宝钢财务公司、攀钢财务公司、武钢财务公司、鞍钢财务公司、华菱钢铁财务公司。
军工行业财务公司:西飞集团财务公司、南方动力财务公司、贵航财务公司、大连船舶财务公司、三江航天财务公司、中船财务公司、中核财务公司、兵器财务公司、中船重工财务公司、航天科技财务公司、航天科工财务公司、中国电子财务公司、兵器装备财务公司。
拓展资料:
财务公司亦称“财务有限公司”。别称“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同称为“特许接受存款公司”的商业银行比较,它的存款额较低,存款期限也有一定的要求,资本额较少。英国经营耐用消费品的租赁或分期付款销售业务的信用机构。通常是对个人或家庭提供分期付款的消费信贷,或对出售耐用消费品的商店融资。由商店将与顾客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转让给财务公司,或由财务公司垫付商店向制造商购货的进货款,商店售出商品后归还欠款。
财务公司在我国分为两类,一是非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是传统遗留问题;二是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正确的称谓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
华能是央企,由中央管理,所以属于副部级。财务公司是其二级单位,则董事长一般应该是副厅级,当然如果上级领导兼任就就高了
财务公司
是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上可以分为融资、投资和中介这三大块。
融资业务: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投资业务: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中介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摘要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神驹财务有限公司
北京正则明财务公司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锦江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华电财务有限公司
三江航天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船财务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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