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证券交易系统)

2022-06-11 0:10:00 基金 xialuote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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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创意”或“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服务合同》,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 10号)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回复意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回复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进行核查并出具本回复意见。

弘高创意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回复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文件调取或访谈。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回复意见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回复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

本回复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答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