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执行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相关问题知识,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名下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院也不能直接追加其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因为追加被执行人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应当严格遵循事由法定原则,不能仅凭《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主张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壹〗、不能追加:如果公司已经被宣告破产,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此时不得变更虚假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因为在此情况下,所有债权人的权益都将通过破产程序进行统一处理。破产申请被受理的情形:一般不建议追加,但可由破产管理人追索:当公司的破产申请被受理时,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贰〗、公司破产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如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果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可以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叁〗、被宣告破产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不能再适用变更追加程序,因此不得变更虚假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破产申请被受理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虽然执行中止并不当然排除变更追加程序的适用,但因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债务人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受偿,故由破产管理人向股东追索更为妥当。
〖肆〗、在特定情况下,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具体步骤和要点: 明确前提条件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首先,需明确公司(如本案中的顺发公司)是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确定的被执行人。
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追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无法进行清算的。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律师解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您通过查询确定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且认为其在借贷纠纷中负有责任,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加其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控制人与借贷纠纷的关联性,以及其在纠纷中的具体行为。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
〖壹〗、以下情况下可追责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时; 公司债务严重,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财务账目或拒绝提供; 股东未履行完出资额即转让股权,令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此基础上,有限责任制公司的股东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便转让股权,受让方明知或应知此情况,公司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贰〗、若公司未经清算便被注销,债权人有权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等人追索债务。这是因为公司清算需依法完成,无需清算直接注销将影响其正常清算过程。 当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如公司无财务账目或拒绝提供财务信息,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叁〗、实质要件:主要关注该行为是否损害公司权益。法律禁止抽逃出资是因为该行为会非法减少公司的责任财产,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本案中,根据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A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认定由于股东甲抽逃出资的行为,改变了A公司的责任财产和偿债能力,损害了A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壹〗、追加申请执行人的情形 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贰〗、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追加当事人的规定主要包括追加被执行人和追加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情形。
〖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旨在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合法权益。
〖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具体内容无法直接提供,但可以概述该规定的一般内容及如何获取具体条款的方法。
〖陆〗、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壹〗、在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况下,追加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这是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贰〗、综上所述,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财产状况、股东的财产独立性证明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叁〗、执行中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须满足特定条件。具体来说: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况:如果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特别是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个人独资公司中,股东的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肆〗、在特定情况下,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具体步骤和要点: 明确前提条件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首先,需明确公司(如本案中的顺发公司)是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确定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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