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4月15日后,严禁不符合新国标产品生产、销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监督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旧国标车型电动自行车,按照新国标生产。凡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2、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扫描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二维码等方式查询CCC认证信息,对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且录入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便群众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号牌制作费用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新国标实施后,全省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作废,停止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3、严查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电动车整治力度,定期开展集中统一行动,严查电动车无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并通过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曝光。4、强化电动车交通违法现场教育。在城市主要街头路口建设“交通安全教育站”,到2020年,南京、徐州、苏州每市建成不少于20个,其他区市每市不少于10个,每县(市)不少于5个。5、推动电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建立电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联合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电动车交通违法实行联合惩戒。6、排查备案未登记在用电动车。符合旧国标且在我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公安机关要督促登记上牌;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我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记录车辆及所有人相关信息后,发放临时信息牌;组织街道、社区、村委会、派出所等多方力量,排查登记在用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情况,清理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僵尸电动车”。7、有序淘汰不符合标准电动车存量。对领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设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市、县政府要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通过财政奖补回收报废、道路交通限行以及鼓励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措施,引导不符合标准电动车逐步退出。8、加强外卖、快递和共享电动车管理。对外卖、快递实行“一人一车一证一码”,统一车辆型号、统一车辆编号管理、统一工作人员服装样式、统一工作人员持证管理、统一佩戴骑行安全头盔、统一购置人员和车辆保险等“六统一”制度。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严管严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9、加快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地铁、快速公交、有轨电车等大中容量公共交通系统,推进城市公交专用道设置和公交优先信号系统建设,提高公交运行速度和准点率,增强公交出行吸引力,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减少电动自行车出行比例。10、广泛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宣传。积极探索实施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风险管理措施,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权益。开展我省电动车管理地方性立法工作,制定出台我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法律依据】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条我省实行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
第四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受理登记。
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经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
经认可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受购车人委托,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代办电动自行车新车注册登记,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第五条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
各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应当使用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
电动车新规不允许带12岁以上的孩子,不赞成,不在理,母亲70多了不能坐车晕车严重,且自己不会骑车也不放心让她骑,请问年纪大了就都不出门了,还是你们家都没有老人,谁都有变老的时候,到时怎么办,还有新规电瓶必须在48伏以内也不赞成本来就是因为上班路远选大功率的车,若是真想解决直接限速就是,为什么大功率要考驾照,平白又让老百姓花钱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出台,应积极引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相关理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主动对接发展需要和服务对象需求。
这方面,铁路部门为我们做了很好的示范,根据 社会 发展变化,对符合购买半价车票条件的儿童身高标准由原来的1.1--1.4米提高到1.1米--1.5米。 据了解,原铁道部1997年出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儿童票规定,随同成人出行、身高1.1米--1.4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此后的11年间,由于中国儿童的平均身高在逐年增高,但是1.4米的限高线一直没有变。卫生部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全国第四次儿童体格调查结果显示:6岁组男童身高从1975年的112.3厘米增加到2005年的118.7厘米,女童身高从111.5厘米增高到117.7厘米。因此,铁路部门根据儿童身高变化,及时对购买儿童票标准进行了科学调整。
电动自行车带人问题也一样。按照规定,年满13周岁至16周岁期间(一般在上初中),不允许骑乘电动自行车,只能自己骑单车上学。以自身经验(本人上初中就骑单车),学校离家5公里内(一天2个来回就是20公里)身体就有些吃不消,何况很多学生离学校可能更远。并且,以现在的交通环境,每天来回20公里,不仅身体吃不消,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果选择坐公交,在拥堵的交通环境下,学生经常因堵车迟到。很多学生家长都不会作为首选。
现在的 社会 现状:孩子在5公里外上学的,大多数学生家长,都首选开 汽车 ,骑电动车接送孩子。而且,骑电动车接送孩子更方便灵活,更受大多数家长特别是买不起 汽车 的家长欢迎。
人们常说,电动车的2大功能,一是买菜,二是接送孩子。虽然是句玩笑话,但也反映了老百姓对选择电动车出行的实际需求十分旺盛。不允许带12岁以上孩子,无形中也为难住了一大堆家长。也许大家都有这种感觉,规定出台了,但在学校门口,大街上,骑电动车带大孩子,甚至成人的问题仍然屡禁不止。这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
诚然,法规与情理是一枚硬币的2面。情理说得通的,未必就符合法规。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一部交通法规的出台,是为了更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电动车新国标出台后,一定程度提高了群众出行的安全性。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也是为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但也需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
据相关部门统计,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有很大关系。也就是说,有效减少电动车交通事故,需要从规范人的交通参与行为这个源头抓起。倒底与带12岁以上儿童有多大关系,占的百分比是多少,在此不敢旺下定论,需要相关部深入调查研究和详细统计。
话又说回来,广大人民群众有需求,相关领域就需要有作为,有改革。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据要求。如果调查研究的结论,即使电动自行车带12岁以上儿童,也能够有效保障安全,相关政策也是可以改革的。
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这是我们的初心和使命,也是供结侧改革的大方向。朝着这个方向发力,我相信,政策法规必然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看见这个规定,我只想爆粗口。谁家没有个小孩?谁家大人走哪儿去,不把小孩带上一路?电动车就凭什么不能带了?说到这里,可能有些人说电动车什么不安全啊?不守规矩呀。说来说去还是一个不守规矩。单纯的这个问题来讲,就算你走路也一样的有风险。好啦,现在我们来讨一下规矩这个问题。就说 汽车 吧,如果一辆 汽车 在道路上随意变道,你会是什么感觉呢?这个和电瓶车是一个道理。我们讨厌的不是电瓶车还是 汽车 。我们讨厌的都是他不守规矩。就算行人不守规矩,你讨厌他吗?行人闯红灯,你讨厌他吗?行人走上你们行车道,你们讨厌他吗?所以电动车它只是一个交通工具。我们讨厌的是它太灵活。很多人不守规矩。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的看法是?电动车你必须得守规矩,像 汽车 那样是规定。只要是不守规矩的。不管是行人,电动车, 汽车 。逮着就罚。罚得他肉疼,发到他心疼。发到他遵守规矩为止。其实现在很多开 汽车 的人也不守规矩比如变道不打转向灯,变道不打转向灯的,我就不说了,还有很多掉头都不打转向灯。亲身经历,那个龟儿子还把别在边边上想和我打架。
这个问题能怎么看?涉及交通安全的规定,认真对待及严格执行呗。无有规矩,不成方圆。
电动车新国标实施后,也就是2019年4月15日后,公安交警部门同时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执法管理,规定不许搭载12岁以上人员。那么就是可以搭载12岁及以下的人员。为什么是12岁这个界限?按照年龄来看,应该是初中以下的学生,也就是允许载小学生,但小学毕业了就不能坐,大概是这个意思吧。
这里面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考虑到12岁以上人员有能力自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另一方面新国际对动力、承载有所限制。如果从这两个方面考虑,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毕竟交通安全无小事。
因为电动车现在已经基本上取代了自行车,成为老百姓出行的重要工具。因为便利,所以流行。而老百姓出行,很多时候都是需要带人的,比如夫妻联袂、比如好友逛街、比如父子同行等等,这时候如果一个人骑一辆电动车,即不方便,还增加道路压力。
早期自行车载人都是司空见惯的事儿。而电动车不管是在结构上,还是在动力上,都比自行车更为稳健,所以载人的安全性,要比自行车更为靠谱。
而如果从安全角度来考量,那应该在源头上来控制电动车的标准,比如速度等方面的限制,但也要兼顾到两人乘坐的设计。
最后要说的是,既然是国标新规定,在执行上,大家还是要遵守。虽然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既然法律明确落实,还是依法办事最好。推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文明交通,是个非常好的事情。
这款规定严格说来是极端错误的。能带12以下的人就不能带12岁以上的人,这不很矛盾吗?人与人为什么有这大的差距呢?要么彻底不问大小一个不许带,要么就最多许带一个 健康 能自理的人,否则,颁步这项规定就是不合实际的霸王条款,还需有关职能部门重新考虑一番,给电动车一个合乎实际的新国标规定,赢得民心,合乎民心,创造一个全新的现代电动车时代。
允许12以下,就不充许12岁以上,弱弱的想一下,也许这些砖家或有些官员可能想超重了回影响安全吧。但是电动车出事基本上是因为电动车没有准守交通规则、随意乱窜红灯、走机动车道、过小路没做到一停二看三同过等。而因为背一个人了出事故基本很少,,,,,如果人为干预不要背一个12以上,那这些18以下12以上是不是要鼓励自己开电动车(除非他们开车或坐车除外),还有如果俩个人本来出行只要一部电动车就可以,归定了要骑俩部车了,增加了马路的拥挤……
电动车不许搭载12岁以上人员,源自广西南宁的一次“飓风行动”,具体适用的法规为, 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2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于是网友们炸锅了,以后12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就不能送去上学了;夫妻俩买菜需要骑两辆电动车;小伙也不能带女朋友兜风了,女朋友只能和别坐宝马了......多的不说,大家直接看图吧。
麻了比,中国交规规定机动车不能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还那么多的机动车随意停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他妈的狗屁专家出来说说怎么办?
根据有关方面的解释,这一规定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证群众安全。但是,我对比心存疑问,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以12岁为界限一刀切地做笼统规定,12岁以下的便可以搭载,而12岁以上的便不能搭载,究竟这个12岁的标准是怎么来的呢?恐怕搭载2岁的小孩子,比搭载17岁的高中生会危险很多吧?
据报道,前段时间国家出台、生效了电动车的新国标。根据新国标的有关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行车速度不能超过25km/h,整车重量不能超过55kg,并且要具有脚踏骑行的能力,即在车身上安装脚踏板,以便在电量不足时能够踏行。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就不能归为电动自行车,而只能认定为电动摩托车,归入机动车的范畴。而如果想骑电动摩托车,则需要考取相应驾照并上牌落户。
新国标同时限制了骑车人搭载乘客,统一规定只能搭载12岁以下的儿童,而不能搭载12岁以上的青少年、甚至是成年人。有关方面解释说,根据电动车的设计标准,电动车的可承载重量是有限的,而12岁以上的青少年和成年人的体重较重,加上骑车人的体重以后便大大超过了电动车的可承载重量。因此,骑电动车只能搭载12岁以下的儿童。
虽然这一规定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障行车安全,但是,恐怕不能达到目的,同时也会侵害群众的出行方便。众所周知,12岁以下的小孩子辨认能力、控制能力都普遍较低,被搭载时很有可能不能保持安稳乘车。相反,12岁以上的青少年就规矩很多了。所以,搭载12岁以下的小孩子不见得会更安全。同时,很多12岁至16岁的青少年,具有搭载电瓶车上学的强烈需求,如果这样一刀切地不允许搭载他们,那他们如何上学呢?难道专家派专车接送他们吗?
所以,这一规定值得商榷。
个人认为这个法律法规都是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十二岁以下是因为他们不具备现在 社会 长距离远行的条件。公交堵车,私家车不是每个家庭都能负担的,打车那就更不可能,没有人会打车上学放学。所以会允许十二岁以下可以由父母骑行出行。当然法律法规也是人定制的,制定规则的人就不会考虑方方面面,当然 社会 等级也是中上层。他不会去询问一个耕种的农民对此事的看法。。举个例子吧。我需要带年纪大的父母吊点滴,医院就离我家两公里,我家没能力买车,那我如何带我父母去医院,连续十天半月的,你可能会说我不孝,不能打车么?但是世界上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的。当然啦,这个例子片面,但是不能排除事实。当然也有好交警不会追究,说明情况还是可以的。不喜勿喷,涉嫌违规联系删除。。。
规定一:两轮、三轮车要戴头盔
在以前,我国电动车头盔佩戴率不到20%,但从2019年开始,电动车新国标出台,对应的“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也在全国各地展开,旨在宣传电动车头盔,不到一年,在近50个电动车大城市头盔佩戴率就提高到近60%,而在南京、宁波等城市头盔佩戴率甚至超过了90%。正是由于头盔佩戴率的提高,也避免很多意外的发生,效果显著。
规定二:所有电动车都要上牌
电动车牌照虽然一直都有,但界定不明显,以前的电动车车牌大都是敷衍,只要有牌就行,完全没有细分。而2019年,《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将电动车划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三类,每种电动车都需要上牌,但上牌的类型又各不相同。
规定三:电摩、电动三轮车要驾照
上面说了,现在的电动两轮车是由三种类型的,而这三种电动车不仅是外观和性能上的区别,在属性问题上也有些许差别。比如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摩和电轻摩属于机动车,因此电摩和电轻摩上路是要有驾驶证的,而电动自行车则不用。
规定四:违规载人、闯红灯、随意变道
除了上路有要求外,在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也有相关规定,最常见的就是违规载人,按照规定来说,电动自行车只能载一位12岁以下的孩子,电摩只能载一名成年人,而电轻摩就什么都不能载,这个载人的年龄限制是大范围内的,至于到地方,或许会有些许变化,但差别不大。
规定五:电动车要有资质证明
最后一点说重要也重要,说不重要也一般,因为目前的电动车都要有资质认证,没有认证的电动车都属于超标车,在过渡期内可以上路,但超了过渡期就要被淘汰。一般来说,电动车的资质证明有“3C认证、工信部目录、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这四类,电动三轮车还要有车辆一致性证书。
在电动车新规定当中指出没有挂牌的电动车以及已经过渡期截止的电动车,同时在设定上时速超过25km以上的电动车。和电三轮以及四轮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都需要限行。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毕竟这些车在生产设计安全方面上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同时对于购买这些车辆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也并不是做的非常好。
第一,电动车限行是非常有必要的。从目前的市场保有量来看的话,在我国每五个人当中就有一个人拥有电动车,在十个人当中就有七个人使用过电动车,所以电动车的使用频率以及使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在每年我国都会有很多交通事故,是因为电动车在使用过程当中的不规范导致的,所以对于电动车进行限行并且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二,这一次的规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在这一次的电动车限行当中,在全国范围展开,同时对于电动车的管理不仅仅局限在对电动车的生产制造方面,同时对于不同省份也进行了特殊的要求。比如在河北省份驾驶电动车需要年满16周岁以上才可以,而且严禁电梯入户。除了这些硬性标准之外,对于电动车要进行登记,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依旧坚持上路骑电动车可能会被没收。
第三,为什么要在这些电动车限行?这主要是因为在日常生活当中电动车闯红灯的现象是非常频繁的所以对于那些没有上牌以及过渡期截止的电动车一定要严加规范才可以。而在我们经常看到的交通事故当中,四轮低速电动车特别是老年代步车发生事故的概率是非常高的,而且往往会涉及到一些严重事故。所以才会对此进行专门规定。
1.按照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自2019年4月15日起,山东范围内凡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如果违反,依法责令生产、销售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情节重大的,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由省公安厅制定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样式,建设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对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便群众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号牌制造费用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新国标实施后,全省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作废,停止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新国标实施前,对上路行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凡符合旧国标且在江苏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公安机关要督促登记上牌;不符合旧国标、不在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记录车辆及所有人相关信息后,发放临时信息牌。对领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设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3.严查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查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包括电动车无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踊跃探索应用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曝光,鼓励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同时,探索建立电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定期记录归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照规定实行联结惩戒。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
“第三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严格管理的原则,并对五城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本办法所称五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第四项修改为:“(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电动自行车规范骑行、规范停放等有关管理规定,增强市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四、删去第八条。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电动车经营者”改为“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电动自行车应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号牌及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页、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为市民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报牌服务。”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五城区内电动自行车采用新式号牌,分为黄色和蓝色两种,实行分区域通行管理。
“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允许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黄色号牌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自号牌领取之日起不超过4年。期限届满后,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号牌予以注销,车辆可以报废或者变更为蓝色号牌。
“蓝色号牌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下列区域范围内通行:
“(一)三环路(含)以内道路;
“(二)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
“(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在其他县(市)区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内通行。”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分区域通行以及号牌有效期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施行前五城区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重新办理登记,免费更换新号牌和行驶证。
“市人民政府建立电动自行车回收补偿机制,对市民符合相关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予以回收补偿。回收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后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收取牌、证工本费、牌证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前端的中间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污损、故意遮挡,不得转借、涂改。”十一、删去第十七条。十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款。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二款。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十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施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及禁停区域,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日常管理。”
原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通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将建(构)筑物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十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十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车辆,并处违法销售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中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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