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行业保障基金,以及保障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内容导航:
Q1:行业保障基金、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国企吗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国企。《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法》规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属于非营利性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拓展资料】
2008年9月16日保监会公告称,根据保监会、财政部、央行2008年9月11日联合发布实施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依据上述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渠道得到拓宽,增加了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规模已超过100亿的保险保障基金开始走上市场化运作道路。资金运用渠道的放宽,将有助于提高资金运用收益,增强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障能力。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9名成员分别来自保监会、财政部、央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及三家保险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兼任公司董事长。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已于15日召开,董事会决定聘任原保监会财会部正局级巡视员曾于瑾为公司总裁。公司经营范围是筹集、管理和运作保险保障基金;监测、评估保险业风险;参与保险业风险处置;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将依法接收保险保障基金的全部资产。原保险保障基金所持有的新华人寿股权也由该公司承接。
与修订前相比,《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法》调整了基金缴纳基数,突出保护保单持有人原则。《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法》以毛保费收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分入业务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专业再保险公司也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这一调整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的对象是保单持有人,而并非保险公司的基本原则。此外,《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法》还调整了基金缴纳范围和比例,明确将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业务、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排除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之外;将投资型财产保险、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等投资型非寿险业务纳入救助范围;将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意外保险,以及短期健康险的缴纳比例从1%下调至0.8%;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其缴纳比例维持不变。
Q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什么相结合、
法律分析: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Q3:陕西省九大行业水利基金减免、
法律分析: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0〕2号) 16.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Q4:对社会保障基金补助费用能反应什么、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个人账户上的基金)、企业年金(企业补充保障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称,它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国家规定社保基金可以进入股市,当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保基金实现增值,保证人民的利益。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Q5: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哪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拓展资料】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Q6:存款保险标识启用时间是怎样的意思、存款保险标识启用时间是怎样的
央行正式启用“存款保险标识”!什么时候正式开始 哪些机构可以使用 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看这篇就懂了!2020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自11月28日起授权参保金融机构正式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存款保险标识28日统一启用前,自2020年11月7日起,在河北省内丘县、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铁岭市、江苏省扬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孝感市、湖南省华容县、四川省乐山市、云南省元谋县、陕西省渭南市等11个市(县)范围内先行启用。一、什么是存款保险 目前,我国已建立的行业保障基金包括: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是,行业机构筹资设立行业保障基金,由专门管理机构运行,在行业机构运营失败或遭遇重大困难时,行业保障基金出资助其重组、清算及对行业机构债权人进行适当赔付。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假如某家银行真破产了,我们需要了解什么 首先,存款赔付标准是什么 存款保险条例是保障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投保机构(比如银行)存款本金+利息累计在50万以内(未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会酌情调高),全额赔付; 超过50万的部分将由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其次,存款由谁来赔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会进行赔付。现在是指由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全资注册的存款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来负责赔付。第三,存款保险需要个人缴纳吗 存款保险并不需要个人缴纳,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十条: 投保机构(比如银行)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二、什么是存款保险标识 存款保险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构成要素包括:存款保险“形象图案”(圆形绿底白色众字图案);“存款保险”中英文文字; “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文字;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授权使用”文字。通过这种直观、醒目、具有公信力的方式,有助于储户“特别是金融知识相对匮乏的基层储户”方便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三、哪些机构可以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央行授权的金融机构包括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也包括民营银行、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银行等。该名单由央行定期公布,截止2020年11月全国共计4025家金融机构使用该标识。四、投资者注意事项(1)金融机构要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2)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境外分支机构。(3)不得用于存款保险金融机构以外的联合广告。(4)不得用于存款以外的金融产品。最后有话说:很多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个坏事情,认为该制度导致了本来保本的存款反倒不安全了。其实不然,通过了解后我们可以发现,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网,给存款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实际上增强了存款的安全性。
Q7:保障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吗、保障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36号 2005-9-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现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l、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 2、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 3、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 4、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
关于行业保障基金,存款保险标识启用时间是怎样的意思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知道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查看更多关于行业保障基金的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