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标准,十级伤残标准赔多少钱及年龄限制

2022-09-08 9:01:05 生活指南 xialuotejs

十级伤残标准



本文目录一览:



┃法度 刑事正义

一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腹部损伤

1)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 偏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

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头面部损伤

1) 容貌毁损(重度);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 双眼盲目5级;

5)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呼吸困难(极重度);

2) 心脏移植术后;

3) 肺移植术后。

腹部损伤

1) 肝衰竭晚期;

2) 肾衰竭;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

1)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 双眼盲目4级;

3)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 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四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外伤性癫痫(重度);

3) 偏瘫(肌力3级以下);

4) 截瘫(肌力3级以下);

5)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 双眼盲目3级;

5)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呼吸困难(重度)。

腹部损伤

1) 肝切除2/3以上;

2) 肝衰竭中期;

3)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 肾功能重度下降;

5) 双侧肾上腺缺失;

6) 永久性回肠造口。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 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 放射性皮肤癌。

五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 完全运动性失语;

3)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 双侧完全性面瘫;

5)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6)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 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头面部损伤

1)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 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6) 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7)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8) 舌根大部分缺损;

9)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腹部损伤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 全胃切除术后;

6)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 全结肠缺失。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 尿瘘难以修复;

3)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 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 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六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 外伤性癫痫(中度);

3) 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头面部损伤

1)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 两肺叶切除术后。

腹部损伤

1) 肝切除1/2以上;

2) 肝衰竭早期;

3)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4) 肾功能中度下降;

5)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 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6) 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 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2)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 双侧大部分面瘫;

4) 偏瘫(肌力4级以下);

5) 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

1)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7)双眼偏盲;

8)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0)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 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 颏颈粘连(中度);

5) 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 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 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腹部损伤

1) 肝切除1/3以上;

2)一侧肾切除术后;

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4)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 永久性结肠造口;

7)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永久性膀胱造口;

2)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3) 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5) 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6) 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 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8) 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9)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 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 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 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八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 尿崩症(中度);

4)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 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 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9)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头面部损伤

1) 容貌毁损(中度);

2)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 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5)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7) 一眼盲目4级;

8)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9)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12) 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13) 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 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16) 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 张口受限Ⅲ度;

18)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 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 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3) 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4)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5) 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6) 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7) 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8) 一肺叶切除术后;

9) 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 呼吸困难(中度)。

腹部损伤

1) 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 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3)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4)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5) 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6)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7) 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8) 肾功能轻度下降;

9) 一侧肾上腺缺失;

10)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4) 阴道狭窄;

5) 一侧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7) 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8) 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 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4)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 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6) 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7) 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9) 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 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九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 外伤性癫痫(轻度);

3)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7)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8)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

1)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 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 容貌毁损(轻度);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7)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 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 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 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 一眼盲目3级;

12)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 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19)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 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 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22) 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24) 张口受限Ⅱ度;

25)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2) 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4) 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5) 食管吻合术后;

6) 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7) 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8)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9) 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0) 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 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1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13) 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14) 心脏室壁瘤;

15) 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16) 缩窄性心包炎;

17) 胸导管损伤;

18) 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19)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腹部损伤

1) 肝部分切除术后;

2) 脾部分切除术后;

3) 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4) 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5) 胃部分切除术后;

6) 肠部分切除术后;

7) 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8) 胆囊切除术后;

9) 肠梗阻反复发作;

10) 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2) 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 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5)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6) 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7)一侧附睾缺失;

8)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9) 尿道狭窄(轻度);

10)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2) 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4)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5)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6)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7) 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 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9)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10)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1)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12)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3)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4) 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15)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十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 一侧部分面瘫;

4)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 尿崩症(轻度);

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 开颅术后。

头面部损伤

1)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7)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 复视或者斜视;

11)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 双眼视力≤0.5;

17)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 舌部分缺损;

26)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 张口受限Ⅰ度;

28)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3)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 器质性声音嘶哑;

5) 食管修补术后;

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 肺修补术后;

9) 呼吸困难(轻度)。

腹部损伤

1)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 膈肌修补术后。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 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 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 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 尿道修补术后;

7) 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 阴茎头部分缺失。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 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10) 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1)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审核:白 祝

编校:李 军




黄金之国

(《巴比伦柏林》海报)

赵柏田/文

魏玛共和算得上是个黄金之国(EI Dorado),它的死亡是另一段黑暗时代的开始。

——彼得·盖伊

一切皆非凭空而来

德国新一代小说家福尔克尔·库切尔的硬派推理小说《湿鱼》(Dernasse Fisch),由汤姆·提克威尔改编执导为德剧《巴比伦柏林》,已经播到了第三季。第一季开场的故事时间是魏玛共和国晚期的1929年4月,到第三季结束,时间也不过是年10月。时当全球金融大萧条前夜,德国已在一战战败的阴影下匍訇了十年。这半年的时间里,军政要员、黑帮分子、托派、德共、国防军及纳粹相继登场,上至总统兴登堡、下至贫民窟男女老少的众生相悉数展开,各方势力和思潮在涌动中剧烈冲突,预示着将有一树好花开。尽管这部新剧有着浓重的影视工业和大众消费市场的痕迹,但仍不失为时下少见的一部佳作。

为什么把巴比伦与柏林并置在一起?我没读过小说原版,私下猜测《巴比伦柏林》这个题目的寓意,或许在于巴比伦和柏林都是“冒犯上帝之城”。古巴比伦王国曾在两河流域建造了最壮丽和繁华的都城,但奢靡之风给这个文明古国带来了灭顶之灾,上帝变乱了他们的语言,为接近神明而建的通天塔随着王国的覆灭也化为废墟,因此基督教中也将巴比伦作为堕落的象征。这就如同剧中纸醉金迷的柏林城,最后也将在二战终结时成为一个废土之城。

《巴比伦柏林》所着力呈现的,正是二十年代末魏玛共和国晚期的柏林,这个辉煌而肮脏的都城上演的关于贫穷与奢华、革命与道德、伦理与腐败的一幕幕故事。其时的柏林,托派和苏共在明争暗斗,国防军和保守派对《凡尔塞和约》日益不满,魏玛当局血腥镇压工人运动,自由和左翼思潮的流行伴随着右翼的复苏,色情业和毒品泛滥成灾……各方势力的相互制衡虽然勉强维系住了表面的平静,但任何一个微小的举动都会牵动社会肌体脆弱的神经,魏玛共和国像“魔山”上的病人红光满面,实则沉疴已深。

搅动平静的是一列从苏联境内驶来的装着一车厢黄金的火车。这是逃亡柏林的苏俄贵族偷运出来准备送给斯大林的死对头、流亡土耳其的托洛茨基的。对这车黄金的争夺交织成一幅错综复杂的政治光谱:执政的社会民主党人想要搞到这批黄金充实国库,本地黑帮欲强取豪夺,密谋策反的“黑色国防军”频频插手,第四国际“红色堡垒”的同志们更是志在必得。那些看似庸碌只知道尽忠职守的普通人与满脑子恢复帝国辉煌的狂热政客展开了惊心动魄的博弈。

与此同时,本剧男主格里安调查一桩风化案,也从科隆来到柏林警局。他受父命侦查一起政府高官的“艳照门事件”,在这座光怪陆离的城里,他陷入了道德信仰和个人感情的巨大冲突,最后难以抽身。同时展开的还有作为故事对位的编外女警夏洛特的故事,这个外表纤弱的来自贫民窟的女孩,白天在警局做处理凶案照片的编外工作,晚上为谋生计出入夜店兼职卖春,她梦想着有朝一日进行重案组成为一名女警,浓重的黑眼圈都掩盖不住她眼睛里的光芒。在这个剧中,她是串联起柏林贫富两极的一根重要线索。

这是一个敏感的过渡时代,这些陆续登场的也都是过渡年代里的人。人出现在历史的舞台,被一圈追光灯打着,但他依然是渺小的。顺流也罢,逆流也罢,更不必说良知与野心,正义与罪恶,过眼即是云烟。看着他们被时代的潮流裹挟着,被命运之手播弄着,浮浮沉沉、生生死死,也只能叹一句造化弄人。最后,历史选择了它的车道,民众放弃了民主选择了独裁者,国家选择了掘墓人。“巴比伦大城倾倒了,倾倒了!成了鬼魔的住处,和各样污秽之灵的巢穴。”(《启示录》18∶1-2)

原著作者福尔克尔·库切尔在一个访谈中说到,他看1931年的电影《埃米尔和侦探们》时,那里面有许多儿童演员,他们年轻的脸上发着光,充满了希望,可是随后第三帝国出现,八年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这些孩子大多数将成为党卫军人员,甚至有可能在集中营里作为警卫或囚犯。他们将来的生活注定悲惨,他们的人生希望注定落空,因为他们属于这一代。记录下这个年代,便成为他写作这个小说的动机。编剧亨德里克·汉德罗厄格滕说到创作《巴比伦柏林》的动因之一,即是“为了展现纳粹并非凭空而来”:“他们产生于德国社会的变化中,并因此做出了自己的选择。”

共识的必要

在德国的历史剖面上,1929年并不像魏玛共和国成立的1918年、希特勒上台的1933年和二战爆发的1939年那样关键,但它就像此剧片头的那只巨眼,透过它可以看清过去是、将来是的模样。

魏玛共和国是指1918年至1933年期间采用共和宪政政体的德国,亦即一战与二战之间的德国,它的成立是在一个流年不利的开局里:一战的硝烟飘散,四年战争耗尽了耐心,公众的愤怒达到了沸点,一场以推翻德意志帝国为使命的革命爆发了。1918年11月9日,德国革命的高光时刻,德皇威廉二世被迫于柏林的议会大厦的阳台上宣布德意志共和国成立。此前一直被排除在权力之外的社会民主党人掌控了政府,宣布德国成为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于是,宪法起草者们离开柏林,去了宁静的小镇魏玛。小镇魏玛在德国历史上地位尊崇,歌德、席勒、赫尔德、费希特等思想巨子曾长居于此。1919年1月至8月,宪法在这个小镇起草,共和国以魏玛命名。对刚刚走出帝制的德国而言,这是一个信号,它不再走黩武穷兵的俾斯麦的道路,要走歌德和洪堡的道路了。

德皇走了,谁不为此欣喜呢?魏玛时代伟大的小说家、资深观察家约瑟夫·罗特写道,“有一天,我们抬头仰望王座,可能发现上面空空也,才知道再也没有哪个陛下能打断我和上帝的直接联系。”这部花了八个月时间制订的宪法中,心思缜密的德国人把美国、法国和拉美革命以来所有写入建国宪法的政治权利悉数收罗,诸如言论、集会和出版自由,人身和私人财产安全,男女平等,失业保障,普选权和废除审查等等,魏玛宪法可称是二十世纪初世界上最民主的宪法之一。

锁链已被打破,台柱已然倒塌,寰宇为之一清,一个广阔的舞台在向人们招手,于是他们走上街头,走向投票站。虽然好一阵手忙脚乱,喧哗吵闹,但手法显然都是民主的,各个政党也拉到了足够的选票。然而,巨大的障碍横亘在魏玛共和国通向民主的大道上,那就是一战遗留的沉重包袱《凡尔赛和约》。按照巨头们在凡尔赛宫给出的蛋糕切分法,战败的德国不仅要失去所有海外殖民地,还要失去约占战前领土七分之一的东西部的部分土地。执政的联合政府接受了这份和约,顺理成章地,也势必把公众的怒火烧向新生的魏玛共和国。

共和国十四年的历史中,德国人每件事都锱铢必较,唯有在一件事上达成共识,所有人——不论是左派、右派还是极右——都异口同声指责“凡尔赛律令”是不公正的。由此产生的恐惧、憎恨和不满从一开始就蠢蠢欲动,来自反对者的政治暗杀、策划军事政变和大规模的罢工及其血腥镇压,没有一刻消停过。无休止的争吵给德国的政治文化和市民文化带来深深的裂痕。

许多曾对革命欢欣雀跃的人都失望了。《杜伊诺哀歌》的作者、诗人里尔克说,“(革命)假借大颠覆之名,旧的习气还是根本未改”,他甚至说革命从一开始就操纵在一群政客手里,他和许多人都是莫名其妙被卷进一种“政治的业余爱好”。里尔克说出的正是大众普遍的不满情绪。要知道,在魏玛,诗人是一种先知式的存在,甚至有时候诗歌会代替思想,许多青年走上一战战场,都是吟诵着里尔克的诗句接受死亡的。

革命成功之初,新政府本来是有机会扭转局势的,但他们过于惧怕布尔什维克了,并且放大了这种恐惧。社会民主党人和旧的精英阶层担心德国会复制俄国式革命,因此对保守、反犹、反民主的右翼势力一直眼开眼闭,不愿解除他们的权力。这股阴风注定要穿过1923年的恶性通货膨胀、穿过大萧条的岁月,让他们在共和国的晚期吃尽苦头。

1923年通货大膨胀,马克大幅贬值,德国民众生活急剧恶化,魏玛共和国失去了中产阶级的支持,促使了整个政坛集体右转,政治版图愈发四分五裂。到1929年,经济大萧条的爆发更是直接把共和国拖入了泥淖。经济危机波及德国时,正是德国经济在美国资金的刺激下渐有好转之时。美国银行要求收回贷款,德国银行随即陷入了流动性的危机。所有魏玛共和国中期积极的经济迹象在这年冬天戛然而止。经济危机最后演变成了一场政治制度合法性的危机,魏玛共和国的存亡绝续再次被提上议题。

大萧条一点点地摧毁了民众对魏玛共和国尚存的信心,六个大党和二十多个小党狼奔豕突,政治体系陷于瘫痪。此时的柏林城已是暗流涌动,军国主义开始大行其道,民族主义者被压抑的怒火动辄诉诸反犹主义。

大萧条中的时任总理布吕宁为赢得民众支持,异想天开地实施了一次大选,促使了纳粹党势力扶摇直上,原本四分五裂、议而不决的共和体制,至此彻底废掉。1932年上任的两位总理弗朗茨·冯·帕彭和库尔特·冯·施莱谢尔本身就是民主之敌,他们的权力之争更是往岌岌可危的共和国身上踹了一脚。极右翼势力终于堂尔皇之走上了前台,共和国形形色色的掘墓人终于携起手来了。

即将走入歧途的国家急需一个清醒的领导者去纠偏,但1932年兴登堡再次当选总统抽走了制止这辆大车坠落的最后一块刹车片:危机丛生的共和国需要的是一个精力充沛能力挽狂澜的民主人士掌舵,而不是一个年届八旬老态龙钟的陆军元帅。

1932年春,希特勒再次向最高权力发起冲击,但他在与兴登堡的轮选中败北了。随后,弗朗茨·冯·帕彭粉墨登场担任总理,以通货紧缩政策应对经济萧条,他想利用极右势力颠覆共和国和凡尔赛体系,废除了普鲁士民选政府这一共和的大本营,反而使纳粹党获得了自由选举以来最多的一次选票。到库尔特·冯·施莱谢尔上台,在兴登堡身边权臣的撮合下,希特勒和帕彭开始秘密谈判,一个反魏玛大联盟也就水到渠成了。

正如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魏玛共和国也不是纸牌屋一样瞬间倒塌的。美国历史学家埃里克·韦茨在《魏玛德国:希望与悲剧》一书中反思,“魏玛是别样生活方式的鲜明象征,也是道德堕落之骇人警讯,它拉开了第三帝国的序幕,也预示着‘过度’的民主的危险。”

奉行了十四年的自由主义思想一朝被民众弃之如敝履,神圣的公民权利观念被种族国家和社会轻易取代,这使得魏玛在后世读史者眼里如同一出希腊式悲剧的重演。现代性的这一仓猝断裂,使魏玛成为了民主脆弱性的一个范例。一种声音认为,一个缺乏共识、不能就政治社会秩序和文化等根本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社会或许是危险的。民主社会必须加以控制和规范,否则就会偏离轨道。即便在一个民主文化根深蒂固的社会里,当巨大的考验——战争、经济危机、敌对势力——降临时,一些不那么坚定的民主主义者都有可能抛弃它,并进而成为威权主义的拥趸。

埃里克·韦茨说:“对民主的威胁并不总来自是境外之敌,他们或许来自内部,来自那些拥抱民主语言、使用民主机构所赋予的自由,却企图颠覆民主实质的人。”魏玛提醒我们,要警惕这些人。

是哲学太严肃还是哲学家太严肃?

然而也正是这种广为诟病的魏玛式“民主”,使得共和国的十四年成为二十世纪人类的一个伟大时代。在魏玛,一种令人屏息的美诞生了。

魏玛文化纵使积弊重重,也难掩其生生不息的创造力。从包豪斯到公共住房,从表现主义艺术到新女性,西方现代性的诸多要素诞生于此。时至今日,乔治·格罗兹、马克斯·贝克曼和康定斯基的画作仍悬挂于各大博物馆和美术馆,布莱希特和他的艺术合伙人库尔特·魏尔的戏剧还在世界各地以不同语言上演,勋伯格的十二音阶试验开启了前卫音乐之门,托马斯·曼自1929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以来他的伟大小说《魔山》《布登勃洛克一家》一直长销不衰,海德格尔和弟子们的思想至今仍在对现代社会的知识和人的状况提供着真知灼见。而对影史稍有涉略的人,又有谁没看过《大都会》《柏林:城市交响曲》《卡里加利医生的小屋》这些默片时代的神品呢?

“魏玛就是柏林,柏林就是魏玛”,它是一个战败国的首都,是酝酿着政治风暴的中心,也是一个焕发着喧嚣与活力的新都城。这是一个充满着张力的“黄金之国”,也是一个供不同国别、不同语种的知识分子和艺术家进行对话的地方。在这里,没有一个团体、一个主义、一个伟人可以规定你的思想,主宰你的生活。这就是黄金时期的魏玛,在这个世界里,人人都在为薪水而工作,他们阅读报纸和画报,在百货商店购物,收听电台转播的职业联赛,每周一次去电影院看他们自己制造的偶像玛琳·黛德莉迷人的大腿,他们对待性的态度就是把身体解放出来,做他们想做的事情,政治生活当然是必需的,去投票站参与投票,去市政厅游行示威……

魏玛的柏林,它善变、热烈,不无冷酷,它在无休止地索取,它也给予活力。这样一个建立在大众社会之上的城市,无疑会引发起人热烈的感情投身其中,同时它的无序也让人感到害怕,就像小说家斯蒂芬·茨威格所说,它已经成为“全世界混乱离谱的中心”。

“黄金二十年代”不是一朝一夕降临的,对古希腊和文艺复兴时代人文精神及启蒙时代理性观念的追求,在威廉二世治下的德意志第二帝国就已有了初步萌发,再加上魏玛民主空气的催生,方水到渠成。出生于魏玛时代柏林的文化史家彼得·盖伊(后来移居美国)有一句话说得好:“事实上魏玛共和并未真正创造什么,它只不过把本来已经存在的加以解放开来而已。”

1929年,诺贝尔文学奖授予托马斯·曼出版于五年前的小说《魔山》。二十年代的思想高峰也是在魏玛。“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海德格尔在1927年问世的《存在与时间》中提出了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他认为生活在现代世界一个最大的弊病就是时时处于一种缺乏反思的状态,在他看来从来就没有所谓的“本质”藏身在我们所感知的东西背后,只有领会客体与观看者之间关系,领会它们的“此在”状态,方能接近存在的意义,因此借着恰当的发问,人可以向存在打开自身。这是西方思想史上对主客体撕裂的那道鸿沟的第一次照亮,正见出人对自身精神生活可能性的无穷探索,《存在与时间》也因此成为后世建造魏玛共和纪念碑的一块重要基石。

1933年后,托马斯·曼和爱因斯坦移民美国,布莱希特、库尔特·魏尔避居瑞典,约瑟夫·罗特去了巴黎,本雅明逃入法国最后以自杀终场,随着这批魏玛时代最富于创新精神的作家、戏剧家、建筑学家、艺术史家、电影制作人、物理学家和数学家的逃亡,魏玛的文化巨匠和艺术精英们所构筑的“社会—思想世界”也随之风消云散。随之而来,是这些流亡者带去的魏玛的精神火种在世界各地重新燃烧,这种精神火种意味着骨子里的教养、严格的训练和深厚的学识,意味着对何谓现代性的不断追问,意味着不断寻找和发现新的表达形式,同时,也意味着探寻现代性的潜在危险和出现逆流的可能。

有一个人例外——马丁·海德格尔,他后来成为了纳粹的同路人。平心而论,相比于那些接受纳粹来解决危机的同时代民众和知识分子,他既不比他们好,也不比他们糟,他关键的问题是在1945年后彻底缄默不语。反思,是现代思想的一大特质。他对他的哲学思想与纳粹党人的密切关系缺乏一个明确反思。是海德格尔太严肃还是哲学太严肃?要是哲学家有一点小说家的疏离感和反讽精神,事情可能不会如此糟糕。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先天不足的魏玛共和,它能挺过十四个寒暑已是一个奇迹。

有一本历史学家吕迪格·巴特和豪克·弗里德里希所写的报告《掘墓人:魏玛共和国的最后一个冬天》,以一种类型纪录片的形式记录了躺在手术台上的魏玛共和国的最后十个星期发生的事。这本书叙述了1932年11月中旬到1933年1月30日的十个星期里,历史聚光灯照射下的人们身上发生的故事,这也是一群疯狂的人肆无忌惮地争夺权力的故事,在故事最后,人民选择了终结民主,希特勒毫无悬念地胜出,将德国引上独裁统治的道路。

这个德国历史上最寒冷的冬天,它的序幕是在国会的第二次选举后,总理弗朗茨·冯·帕彭在紧急法令下继续执政。这个君主制度的拥护者一心颠覆共和,他下了一个赌注,把右翼的国家社会主义党人引为了同盟,断然解散了内阁。随之展开的“大厦倾倒”、“计划”、“寂静的夜”、“风在浪尖上”、“取得权力”五章,帕彭和库尔特·冯·施莱谢尔围绕总理之位进行角逐,促成了坐收渔利者希特勒的上台,就像《纸牌屋》里,凯文·史派西扮演的恶魔般拥有权力的人最终成为了总统。

短短十周改变了精英和大众的命运,并把历史拖入了万劫不复的泥淖。不管这场博弈有多复杂,它的展开是如何惊心动魄,带来的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黄金国”的覆没。魏玛的掘墓人,难道如一些历史教科史所说,只是“谋划复仇的赌徒”帕彭吗?或者再加上曾经的一战传奇老兵兴登堡?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所有人,所有政治力量,甚至每一个民众对此都负有责任。

《掘墓人》作为历史非虚构写作的一个典范,是让时间也成为了主角之一,让它像一柄终将落下的利剑高悬在人们和世界的头顶。而那些其他的要角们,两位作者尽可能地一一进入人物的思想,让人物自己说话。蒙太奇镜头一般晃动的一幕幕里,身处风暴中心的美国犹太人亚伯拉罕·普洛特金的日记提供了观看柏林的另一个视角。他在一台便携式打字机上写下的观察和思考在半个多世纪后的问世丰富了那段历史的肌理。其他还有英国作家伊舍伍德的视角,罗曼咖啡馆的常客、诗人玛莎·卡乐可的视角,这些观看者交互的视角映照出了一座都城的疯狂,也映照出了人类从理性的峰巅向着低谷坠落的开始。

然后就到了风暴的尽头,那个臭名昭著的日子,1933年1月30日,所有的较量偃旗息鼓,如同喧天的鼓乐中出现了一个顿音:兴登堡宣读了任命,希特勒手按着一部名存实亡的魏玛宪法宣誓“我将为德国人民的利益付出毕生的精力”……

格里安站在疯狂的街头,他悲哀的眼里映照着这座不夜城的灯红酒绿;小个子的姑娘夏洛特也出现在街头,她依然走路带风,细高跟鞋敲击着地面如同一个个小切分音,在说出她心里的希望。大厦倾塌了,所有的希望和绝望都是在虚幻里。

(作者为作家、学者,主要著作有《中国往事》三部曲、《赫德的情人》《买办的女儿》等)




十级伤残标准怎么评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14) 及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会发布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2晋级原则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4.4门类划分

  4.5条目划分

  4.6等级划分

  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

  5.8八级

  5.9九级

  5.10十级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A.5职业病内科门

  A.6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A.7系统治疗的界定

  A.8等级相应原则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B.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B.5职业病内科门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图B.1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表A.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

  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

  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

  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表A.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

  表B.1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

  表B.2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

  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

  表C.5职业病内科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 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莅、张岩、杨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眭述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飞、徐新荣、杨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李怀侠、姚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180-1996、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854(所有部分)声学 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 7341(所有部分)听力计

  GB/T 7582-2004声学 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保护听力用

  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 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 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 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 57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GBZ 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 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 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 81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 83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

  GBZ 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01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7放射性性腺疾病的诊断

  GBZ 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 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 238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动能力鉴定 identify work ability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 医疗依赖 medical dependence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 生活自理障碍 ability of living independence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 总则


  4.1 判断依据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

  a) 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 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 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工伤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本规则。


  4.4 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5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 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5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 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 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5.2 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 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 L(5 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5.3 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 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5.4 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 cm2;

  2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 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5 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损伤>10 cm2,但<20 cm2;

  33)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 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分;

  43)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7)莫氏II型II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 × 109/L (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 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5.6 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IV或第VI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 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


  5.7 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1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 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反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X109/L(4000/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 ×109/L(2000/mm3);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


  5.8 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IV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者;

  38)舌缺损<舌的1/3;

  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度;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6)单侧卵巢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5.9 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3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5.10 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II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II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法务之家




十级伤残标准赔多少钱及年龄限制

职工A,年龄54岁,公司每月6000元,在工作期间从三脚梯上摔下,造成十级伤残,住院11天。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赔偿多少钱呢?

不同于雇佣关系,职工工伤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如果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绝大多数的赔偿都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依照规定赔偿均应由单位赔偿。有的公司提到这么一个问题,规章制度上明确说了,工作期间严禁串岗,甚至在平常都经常强调之类的安全问题,结果员工违反公司制度,在串岗过程中操作不熟悉的机器,致使员工自己的手指被切断,丢失了四根手指,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赔偿?

对于此,我也只能深表同情,因为工伤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使员工存在过错,但这并不是工伤赔偿过程中所考量的事情,职工不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职工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当然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且职工因为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该损失与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亦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公司也只能另行仲裁诉讼请求员工赔偿。

那么职工十级伤残到底能够赔偿多少钱呢?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该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赔付,按照发票进行确认。有发票证明的取值3000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按照山东省的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确定,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2021年度山东省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29314元,折合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28.10元,该员工住院11天。因为职工A是在2020年仲裁的,按照2020年度的标准应当为26.10元。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11天*26.10元=287.10元;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按照山东省的相关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设区的市,下同))以外地区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本市以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进行申请,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是没有。而且即使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交通费也是不支持的。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该费用应当经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也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的,可以申请。

五、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根据安徽省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根据浙江省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各省规定不一,详细的可查询各地相关规定。

以山东为例,一般实务处理时按照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2021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066元,因为去年申请只能按照2020年的标准43726元进行计算,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一般仅支持住院期间,即119.8元*11天=1317.8元。

(2)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无论用人单位给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工资均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按照职工A的病例代码,职工A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4个月*6000元=24000元。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6000元=42000元。

注意: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支付。这个是最低标准。

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各地标准不一样,适用时应当查询当地标准。

以山东为例,山东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1年的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还没有公布,目前仍按照2020年的标准6242元实施。

因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2个月*6242元=74904元。

综上,职工A能够获得的赔偿为:30000元+287.1元+1317.8元+24000元+42000元+74904元=172508.9元。

如果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上述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项目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以上项目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受伤是比较常见的,最轻的十级伤残都有可能达到20万左右,因此不缴纳工伤保险是比较危险的,不缴纳工伤保险也可以缴纳雇主责任险来转嫁风险。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十级伤残标准》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十级伤残标准、黄金之国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