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网站(200016股票)北京杭州银行官网查询

2022-08-20 19:30:41 基金 xialuotejs

杭州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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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杭州。目前,全行拥有200余家分支机构,网点覆盖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等发达经济圈。此外,成立了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了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了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7日,首次公开发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00926。

成立以来,杭州银行始终以“中国价值领先银行”为愿景,秉承“诚信、创新、效率、尊重、责任”的核心价值观,坚持服务区域经济、中小企业和城乡居民的市场定位。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发展成为一家资产质量较好、经营业绩优良、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前列的上市银行。

截至2020年末,杭州银行总资产11,692.5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18%;实现营业收入248.06亿元,同比增长15.8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71.36亿元,同比增长8.09%。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21年公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按一级资本排名位列第144位。

近年来,杭州银行以国家宏观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为宗旨,深入推进大零售转型,积极推进公司金融体系化建设,大力提升金融市场与资产管理业务专业能力,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凭借在金融服务方面的良好表现,获得了“最具竞争力中小银行”“最佳普惠金融成效奖”“浙江省融资畅通工程‘突出贡献奖’”“最佳科技金融服务城商行”等荣誉。

目前,杭州银行正聚焦“二二五五”战略,基于两个转型实现两维目标,坚持五大业务聚焦,提升五大核心能力,持续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

现因工作需要,客户运营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岗位,现将招聘有关事项通知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序号

岗位

招聘人数



1

中心负责人

1



2

新客运营团队负责人

1



3

客户托管团队负责人

1



4

客户线上经营团队负责人

1



5

客户运营岗(新客方向)

若干



6

运营支撑岗(新客方向)

若干



7

客户运营岗(客户托管方向)

若干



8

运营支撑岗(客户托管方向)

若干



9

客户运营岗(长尾客户经营方向)

若干



10

运营支撑岗(长尾客户经营方向)

若干



11

数据支持岗

若干



二、应聘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应能胜任岗位工作职责,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从业记录;

2、工作认真踏实、仔细谨慎,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意识;

3、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4、不属于我行员工招录回避对象(凡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和近姻亲在我行及全资子公司工作的均属于招录回避对象)。

三、招聘岗位信息可浏览附件及杭州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hzbank.com.cn),应聘者请进入我行官网首页“人才招聘”模块注册用户信息、填写个人简历后进行网上报名。

四、本次招聘的应聘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五、经初审合格者,本行将滚动安排面试,初审未通过者,恕不另行函告,谢绝主动来访。面试时请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应聘材料恕不退还,我行将代为保密。

本行对此招聘广告拥有解释权。

原标题:杭州银行客户运营中心招聘启事

文章https://myjob.hzbank.com.cn/hzzp-apply/dist/static/index.html#/noticeDetail?id=3080756




200016股票

02月07日讯 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代码200016)02月06日净值上涨2.59%,引起投资者关注。当前基金单位净值为1.4876元,累计净值为2.2917元。

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成立以来收益129.17%,今年以来收益7.45%,近一月收益5.07%,近一年收益36.90%,近三年收益44.57%。

本基金成立以来分红0次,累计分红金额0亿元。目前该基金开放申购。

基金经理为张捷,自2018年09月06日管理该基金,任职期内收益37.52%。

最新基金定期报告显示,该基金重仓持有贵州茅台(持仓比例6.21%)、立讯精密(持仓比例4.36%)、美的集团(持仓比例3.19%)、工业富联(持仓比例2.84%)、信维通信(持仓比例2.81%)、坚朗五金(持仓比例2.22%)、长春高新(持仓比例2.22%)、晨光文具(持仓比例2.21%)、大华股份(持仓比例2.17%)、欧菲光(持仓比例2.10%)。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在央行持续释放流动性及市场风险偏好提升的背景下,四季度市场结构性行情延续。科技股走势基本符合我们前期判断,进入验证期并走势开始分化。其中,我们重点配置的消费电子产业链及半导体板块表现优异,给稳健成长带来了显著的超额收益。但同时由于市场风险偏好转变原因,我们前期看好的消费板块如食品饮料及医药等行业表现较为普通,我们相应地降低了相关配置。

此外,我们认为建材及传媒行业行情有望延续,稳健成长亦增配了相关龙头个股。




北京杭州银行官网查询

6月18日晚,杭州银行(600926,SH)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宣布了一系列人事变动。

该行于6月1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选举陈震山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宋剑斌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同时,决定聘任宋剑斌为行长,聘任王立雄、李晓华、陈岚、李炯为杭州银行副行长,聘任毛夏红为行长助理,聘任潘华富、章建夫为业务总监。其中,李晓华、陈岚、李炯、潘华富、章建夫的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核准。

此外,聘任宋剑斌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聘任毛夏红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聘任王志森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因任期届满,江波、丁锋不再担任公司副行长,徐国民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郭瑜不再担任公司运营总监,陆志红不再担任公司行长助理。

《》

出生于1977年5月的李晓华,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复旦大学,研究生学历,项目管理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李晓华现任公司党委委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公司总行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

陈岚出生于1974年11月,毕业于浙江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陈岚现任公司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曾任公司江城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江城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经理,科技支行行长,科技文创金融事业部党委书记、总经理。

李炯出生于1973年11月,毕业于浙江大学,大学学历,工学学士,工程师,现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曾任公司科技部软件开发科科长、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杭州银行年报,该行副行长2019年从公司获取的税前报酬总额均在200万元以上。此次卸任的两名副行长江波、丁锋2019年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分别为249.14万元、270.37万元,另一名副行长王立雄2019年从公司获取的税前报酬总额为242.83万元。

杭州银行同时公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杭州银行资产总额达到10400.4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59.78亿元,增幅1.56%;其中贷款总额4358.5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17.96亿元,增幅5.26%,贷款总额占资产总额比例为41.91%。

一季度,该行实现营业收入66.3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36%,其中利息净收入45.9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26%,非利息净收入20.3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93%,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21.6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26%。一季度末,杭州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29%,较上年末下降0.05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比例0.91%,较上年末下降0.03个百分点。

启信宝数据显示,杭州银行成立于1996年9月。




杭州银行网站 网银登录

半天时间啥也不干就挣了7500元,这是赵某等人将6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的报酬。

按照从网上看到的所谓“兼职消息”,家住河北省邢台市的赵某等4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交与他人,几个小时后银行卡如约归还。正当4人感叹网上信息所言不虚时,公安机关找上门来,4人因涉嫌“帮信”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电信网络诈骗大都借助银行卡实现转账套现,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极有可能被收购者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轻则影响本人征信,重则带来巨大法律风险,甚至需承担刑事责任。

即使出借的银行卡未用于从事违法犯罪,出借银行账户也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出借人为此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租出售银行卡或涉嫌“帮信”

今年4月,邢台小伙赵某在网上看到一则能“赚快钱”的兼职消息,称只要将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短时间内便可以获得高额报酬。赵某与信息发布者刘某取得联系后,组织郭某、张某、王某驱车赶到山东省,在双方约定地点将银行卡和密码告诉了刘某。四五个小时后,刘某将银行卡归还,并向赵某等人支付了报酬。

赵某等人共出借6张银行卡给刘某使用,从中获利7500元。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几个小时时间里,他们出借的银行卡被他人用来实施电信诈骗的金额流水达300余万元。赵某4人因涉嫌“帮信”犯罪被邢台市公安局任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帮信”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任泽警方提醒,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极有可能会帮助电信诈骗或网络赌博团伙隐匿身份,从而成为他们的“帮凶”,承担法律责任,广大群众切勿为小利去以身试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对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实施惩戒。

河北省保定市某高校在校生王某等人在QQ群看到“招募大学生兼职办卡”字眼的广告,因贪图小便宜,他们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新手机卡、银行卡、注册微信号,之后将身份证复印件及以上3件套打包卖给收卡团伙。今年4月,保定市公安局将贩卖银行卡、微信号的王某等7名在校大学生抓获,7人因涉嫌“帮信”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河北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警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帮信”已成为打击的重点之一。在公安机关展开的“断卡”行动中,一大批涉嫌“帮信”人员落网,其中很多人是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村民、农民工。

出借银行卡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为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早在2016年,央行就出台规定对买卖银行账户和假冒开户等行为进行严惩,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在惩戒期,手机银行转账、网上购物充值、微信收发红包、随意扫码支付等已深入生活的消费方式,涉案人员再也无法使用。这就意味着,如果非法开办贩卖、租借银行卡,被他人利用实施犯罪,开户人不仅牺牲了自己的信用,还会受到信用惩戒或法律惩处。

事实上,买卖银行卡是违法犯罪行为,出借银行账户也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存款人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同时,该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日常经济活动中,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会结合案件事实,区分出借银行账户的不同主体和账户性质,查明银行账户使用情况,作出合法合理的认定。但毋庸置疑,银行卡出借人很可能因此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银行卡出借人或承担刑事责任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出借个人银行卡。

朱某为杭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至2018年6月,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用高额利息作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截至案发,造成127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8.46亿余元。

雷某、李某是涉案公司的员工,且朱某让李某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应朱某要求,明知公司在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

其间,雷某、李某配合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转入的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共转移3281万余元。两人除工资收入外,因出借银行卡,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法院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出借银行卡有法律风险,出借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明知借用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出借银行账户的,银行账户出借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公司员工将个人银行卡出借给老板,在非法集资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此外,如果明知借用人是失信被执行人,仍出借银行卡帮助其逃避法院执行,出借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明知借用人转移犯罪所得,仍出借甚至收取费用的,出借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

事实上,在谁都拥有银行卡、谁都能办银行卡的情况下,仍要借用他人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如果金额巨大,通常就是为了逃避银行监管或法律责任。大家对此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谨慎保管使用个人银行卡,避免出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受利益驱使而出租、出售给他人,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承担民事责任,对征信产生负面影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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