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交民巷27号,东交民巷27号属东城区哪个街道

2022-08-07 17:16:21 基金 xialuotejs

东交民巷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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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槐掩映的街道上,一个被灰色砖墙围起的院落静谧安详。正对大门的建筑高大雄伟,八根石柱上方国徽高悬。北京,东交民巷27号,百年前的俄国使馆,现在是最高人民法院。


初夏的晨曦洒满了院子,新一天的忙碌开始了。工作人员从四面八方赶来,刷卡、验证,然后奔向各自岗位。


这是一个普通的工作日。


72年,一代又一代法院人,正是这样日复一日行走在这条街巷,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适应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之路。


这条路,始于原司法部街72号,现人民大会堂位置。


漫步街巷,从人民大会堂到最高人民法院,短短1.5公里的道路,见证了最高人民法院从初创到重建再到完善的曲折历程,承载了人民司法事业跨越发展的光荣与梦想,存储了新中国司法文明赓续进步的精神密码,浓缩的法治风云是那么不寻常。



公正之路



1953年冬日的一天,一个面带稚气的年轻人背着铺盖,提着箱子,从上海乘火车来到了北京。


揣着最高人民法院调令,他找到了原司法部街72号。


一栋坐西朝东的大楼出现在眼前。传达室一位老同志告诉他,这栋楼原是1906年建成的大理院,现在分属三个机关单位。北门是最高人民检察署,南门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中间大门是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原局级审判员、年逾九旬的沈关生心里,60多年前的情景历历在目,当年在司法部街穿行的有轨电车似乎还在耳畔咣当作响。


彼时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处于初创期。随着华北人民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交接完毕,1949年10月22日,以华北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宣告成立,11月1日启用院印正式办公。这意味着,在中国历史上,司法权第一次完全掌握在人民手中。


“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是毛主席亲自任命的沈钧儒先生。”沈关生回忆说,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董必武当选院长。


95岁高龄的张慜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40余年。对上任不久的董必武院长在一次座谈会上的讲话印象深刻,“董老当时讲到,过去有错判,就是对人民不利。要减少错判、防止错判,就必须建立各种制度。”


然而,在法制废墟和人治积习上起步的人民司法之路,注定不会一帆风顺。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给人民法院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随着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开展及“砸烂公检法”口号的提出,国家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法院工作陷入停顿。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迅速开展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工作。“未来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冤假错案。”时任院长江华在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上指出。


经过三年努力,到1981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120万件刑事案件,依法改判纠正冤假错案30.1万余件,涉及当事人32.6万余人。


在中国法院博物馆的墙上,有一张庭审照片令人印象深刻——1995年3月15日,聂树斌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被判处死刑。21年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聂树斌被改判无罪。


“从‘不枉不纵’发展到‘疑罪从无’,中国的刑事审判在实现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向不断迈进。”在从事刑事审判30多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委会委员高贵君看来,“疑罪从无”从纸面变成实践,是几十年来中国刑事审判事业最大的发展变化。


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证据改革……随着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逐步健全,人们更深刻地体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分量。


公正司法,不因时空而褪色。



公开之路


沿最高人民法院东行500米,东交民巷与正义路交叉路口,一栋日式老建筑静静地矗立在街角,穿越了岁月的风霜,依旧是百年前的样貌。自2016年中国法院博物馆揭牌后,这里便正式向公众开放。


步入二楼展厅,一块字迹斑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牌匾,吸引了诸多参观者。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由时任院长江华担任庭长的特别法庭,依法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历时77天的审判,数亿中国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了解到了审判情况。


那是一个民族刻骨铭心的集体记忆,而那场载入史册的审判,也由此成为司法公开的高光时刻。


继承革命时期红色司法优良传统,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这条路上从未止步。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伊始,时任院长沈钧儒就亲自担任审判长,于1952年2月1日,在北京中山公园音乐堂对中央国家机关在“三反”运动中查处的7名贪污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制是早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内建立起来了。”1955年7月23日,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明确表示。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伴随共和国成长的脚步,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从无到有、从追求数量到追求质量、从粗放型向精准化,司法公开的范围、广度、深度不断拓展和延伸。


“法律底线之上,一切皆可公开”。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深化司法公开,出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十余个司法公开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1.2亿份,庭审直播超过1200万场,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成为展现中国司法公正的重要窗口。


今天,司法与公众的距离更近了。打开互联网,公众就可以观看庭审直播、查阅裁判文书,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参加诉讼,法治精神正在浸润我们的生活。


服务大局之路


初夏的正义路绿意盎然,街心公园里,老人们在树荫下静享阴凉,三五游客举起手机打卡拍照……一切如此静好。


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离不开法治护航,社会和谐百姓平安,靠的是法治守卫。


今天的幸福在72年前难以想象。那时新中国刚刚从百余年受压迫、受奴役的黑暗中走出,基础弱、底子薄,加之反革命残余势力疯狂破坏,新生的人民政权亟待巩固。


“法律锋芒指向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经济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1955年,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召开,时任院长董必武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态度十分鲜明。


人民法院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动打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全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时任院长任建新提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惩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调节经济关系三个职能作用。


面对严峻社会治安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开展“严打”政治斗争,依法严惩杀人、抢劫、绑架、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针对经济犯罪快速增长态势,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商业贿赂、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走私、传销等经济犯罪,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紧扣时代脉络和社会经济发展变化,72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不断拓展。从最初的刑事、民事审判,到民商事、行政、国家赔偿、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涉外海事海商审判,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审判庭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国际商事法庭……变化的是名称,不变的是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回应。


不止机构设置调整,高质量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国家重大战略、优化营商环境、疫情防控等都可见司法的保驾护航——出台司法服务政策,审理标志性案件,切实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让国家更安全、社会更安定、百姓更安宁,一代代法院人期待并为之奋斗的“法治中国”,正渐行渐近。


人民法院报




萤石概念股

叠加下游价格上涨助力。今日重要性:✨

据媒体报道,11月下旬以来,萤石市场触底反弹,价格上涨20-50元(吨价)。目前广东97%萤石湿粉出厂含税报价2700-2900元,浙江报价2800-3000元,内蒙古报价2700-2900元。市场人士分析,萤石价格企稳反弹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供给量有所减少。

临近年末,全国的环保督察趋严,萤石开工率出现下滑,国内矿山和浮选装置部分关停,使场内萤石现货供应减少。另外,下游氢氟酸价格快速回升也利好萤石市场。氢氟酸价格在11月下旬见底后呈现快速回升趋势,目前全国市场均价已回升至10500元,与11月低点相比涨幅近5%。

后市来看,随着萤石行业持续整顿,违规生产企业加速退出,严厉监管下行业有效产能规模持续下降,再加上冬季低温导致北方企业停产,供应紧张有望支撑萤石价格重新开启上涨通道。随着产品价格的走高,萤石企业盈利水平望改善。

相关公司方面,据选股宝主题库(xuangubao.cn)制冷剂板块显示,

金石资源:公司是国内萤石领域龙头公司,公司保有萤石资源储量约2700万吨,对应矿物量约1300万吨,采矿规模102万吨/年。

深圳新星:公司全资子公司瑞金绵江萤矿可开采量达60万吨。

中欣氟材:子公司高宝矿业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长兴萤石100%股权。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风险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东交民巷27号是什么建筑

1902年前后,一名无名摄影师站在当时东交民巷一带的制高点——汇丰银行塔楼上,从左至右拍摄下前门瓮城、尚未修建完成的六国饭店地基、美国临时使馆、天宁寺塔、宣武门城门、俄国使馆、西班牙使馆、英国使馆、阜成门城门、天安门、日本兵营、法国兵营、法国使馆、比利时使馆、德国使馆等东交民巷周边重要的建筑物。

这幅长卷也是目前已知拍摄时间最早的东交民巷180度全景照片,照片原底洗印,清晰度极佳,品相完好,是研究清末北京城市变迁的珍贵实物。今天我们就为您简单解说一下这幅长卷。请您把手机倒过来先看看这幅长图↓↓

1、前门瓮城

正阳门又称前门,位于北京内城九门南垣的正当中。在各城门中,前门规模最大,包括城楼、箭楼,把城楼和箭楼连接成一体的瓮城,还有箭楼两侧的关帝庙、观音庙,以及箭楼前的正阳桥和五牌楼。帝国时代,正阳门的正门只有在皇帝出巡,或到天坛、先农坛祭祀时才开启。平时车马、行人只能穿过20多米长的瓮城门洞,从两侧的“闸门”进出。城门洞里行人、牲畜、车辆终日摩肩接踵,臭气熏天。

庚子事变之后,城门“向夕而闭”的规定废止了。但是第二年,京奉、京汉两条铁路修到了正阳门城根。此时,不但出入北京内外城者要钻正阳门门洞,全国各地坐火车到北京的旅客,也得钻门洞才能进入内城。随着往来客商的增多,前门地区的商业也日渐繁荣起来。除了至今仍很红火的大栅栏,当时正阳门城墙根儿的小摊贩也数不胜数。这么一来,出城的、进城的、卖东西、买东西、刚下火车的、忙着赶火车的,把正阳门堵得水泄不通,交通拥挤的情形有时一直持续到深夜。

2、六国饭店地基

六国饭店是英国人于1900年建造的,为四层楼房。六国饭店建成后,各国公使、官员及上层人士常在此住宿、餐饮、娱乐,形成达官贵人的聚会场所。一些下台的军政要人也常常来此避难。老北京的许多重大历史事件都和六国饭店有关。本片拍摄于1902年,当时六国饭店还是一片地基。

3、美国临时使馆

1862年,美国正式设立驻华使馆,使馆建立在东江米巷路南、邻近路北的俄国使馆。庚子前美国驻华使馆馆址面积超过一亩,原为不同建筑风貌的民房。

1900年的庚子事变中,东江米巷使馆遭到围攻,美国使馆处于列国使馆的西南防守区域,遭受了来自南面城墙上清军炮火的袭击,破坏很严重。一年后,《辛丑条约》签订,美国使馆暂时占用东江米巷三官庙(位于东江米巷御河段南端和东交民巷交汇处西侧)作为临时办公之用。

4、天宁寺塔

天宁寺塔是北京城区现存最古老的地上建筑。据著名建筑学家梁思成先生考证,天宁寺塔的建造年代为辽代大康九年(1083年)。但寺的始建可以追溯到北魏时期,初名光林寺。隋仁寿二年 (602年)称宏业寺。唐代改名天王寺。金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更名大万安禅寺。元代寺院毁于兵火,殿宇无存。明永乐时重修,宣德间改今名。

天宁寺坐北朝南,现存古塔一座,清代重建的山门、弥陀殿以及乾隆年间两次重修天宁寺碑记等建筑遗迹。经明、清两代多次修葺,天宁寺塔是北京著名的古塔之一,在当时也是人们游览朝拜的佛教圣地。

5、宣武门城门

宣武门位于西城区南部,是内城南面三门之一,与东侧的崇文门相对,在命名上一文一武对应,取“文治武安,江山永固”之意。因为取武为意,城门守军训练用的护卫校场就设在宣武门外。元代此门已有雏形,正统元年明朝政府重建城楼,增建瓮城、箭楼、闸楼。与正阳门不同,箭楼下并没有门洞,人们是向右拐进闸楼卷门,进入瓮城、再穿越城楼门洞进入城内。

宣武门外为菜市口刑场, 囚车经常从此门出入,人称“死门“。这里很早以前就是有名的杀人地方了。宋末元初,被元朝统治者关了四年的宋朝丞相文天祥,因为不肯屈服,最后在菜市口被杀死。他在刑场上,态度庄严地对监斩官说:“我为宋朝能做的事,现在终于做完了”,然后慷慨就义。戊戌六君子之一的谭嗣同也曾在这里喊出“有心杀贼,无力回天,死得其所,快哉快哉”的豪迈遗言。

6、俄国使馆

俄罗斯公使馆是东交民巷中最早的一处使馆。1727年,中俄签订了划分国界的《恰克图条约》。俄国正式在东交民巷设俄罗斯馆。俄罗斯馆位于玉河西岸,东交民巷路北,是后来俄国公使馆的雏形。

庚子之前,俄罗斯公使馆是纯中式布局,四个门,中央有大客厅,四周是厢房。《辛丑条约》签订后,俄罗斯借机侵占了周边的鸿胪寺、太医院和钦天监,扩建了新的俄罗斯公使馆。新俄罗斯公使馆拆除了大部份中国式的建筑,建起了包括公使馆主楼在内的5栋两层的俄式洋楼及3栋俄式平房。1959年底,最高检察院进驻原俄罗斯公使馆办公。如今,院内还保存着建于1732年的“圣玛利亚”教堂。

7、西班牙使馆

1864年10月10日(同治三年),清廷与西班牙国在北京签署了有关建交和通商的条约。1868年5月21日(同治七年),西班牙首任驻华公使克维度则已经抵达北京就任。同年,在东江米巷靠近御河中桥(今正义路与东交民巷交界口)的西侧,东江米巷路北西班牙使馆建立。庚子年间,西班牙使馆毁于战火。

8、英国使馆

1861年英国在北京设立公使馆之初,英国公使额尔金看上了怡亲王府。但是,清政府不同意,他又提出将肃王府改建为公使馆。考虑到肃王府是开国八大铁帽子王之一豪格的府邸,若将其改建为英国公使馆有碍国体,清政府还是没准。最后,英国公使额尔金用每年1200两白银的租金,租下东交民巷北边玉河西岸的梁公府。

梁公府本是清康熙帝第七子爱新觉罗·允祜的宅邸——悖亲王府。根据清代爵位降等世袭的制度,到了其孙奕梁这辈,爵位已降为镇国公。英国公使馆基本沿用梁公府的建筑,只是新建了一座二层凯旋门形式的大门。

9、阜成门城门

阜成门是北京内城九门之一,包括城楼、城门、箭楼、瓮城、瓮城门各一,其规制较元大都城门为高。城楼为三重檐歇式重楼建筑,台座呈梯形状,连同城楼通高35.1米。城内道路亦改称阜成门街,街南侧有巡捕厅等机构。城外官道为通往西山的重要道路。

10、天安门

天安门是明清两代北京皇城的正门,始建于明朝永乐十五年(1417年),最初名“承天门”,寓“承天启运、受命于天”之意。设计者为明代御用建筑匠师蒯祥。清朝顺治八年(1651年)更名为天安门。由城台和城楼两部分组成,有汉白玉石的须弥座,总高34.7米。天安门城楼长66米、宽37米。城台下有券门五阙,中间的券门最大,位于北京皇城中轴线上,过去只有皇帝才可以由此出入。

11、午门

午门是紫禁城的正门,位于紫禁城南北轴线,通高37.95米,始建于明朝永乐十八年(1420年),清朝顺治四年(1647年)重修,清朝嘉庆六年(1801年)再修。午门居中向阳,位当子午,故名午门。其前有端门、天安门(皇城正门)、大清门,其后有太和门。

12、北海白塔

北海白塔建于清初顺治八年(1651),是一座藏式喇嘛塔,也是北海的标志性景点。北海白塔据建塔石碑记载,当时“有西域喇嘛者,欲以佛教阴赞皇猷,请立塔寺,寿国佑民”,得到皇帝的恩准,于是修建了永安寺和白塔。塔高35.9 米,上圆下方,富有变化,为须弥山座式,塔顶设有宝盖、宝顶,并装饰有日、月及火焰花纹,以表示“佛法”象日、月那样光芒四射,永照大地。

13、景山万春亭

景山五亭建于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万春亭坐落在中央,高17.4米,亭内面积是18平方米。万春亭里供奉着一尊毗卢遮那佛,佛像全身均为铜塑。原供奉的佛像“文革”中被捣毁。现在的佛像是1998年重塑归安的。万春亭置于景山山巅,并不是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它还和山腰处对称而置的周赏亭、富览亭、观妙亭和辑芳亭互为对景,以万春亭为中心构成一幅完整和谐的景观。

14、钟鼓楼

钟鼓楼坐落在北京南北中轴线北端。古代,鼓楼定更击鼓、钟楼撞钟报时极有规律。古人将黑夜分为五更,每更次为一个时辰,即现代的两个小时。清代规定报时方法为:定更及亮更,皆先击鼓后敲钟,其二至四更则只敲钟不击鼓。乾隆后改为只在夜里报两次更,每晚定更(即一更,19点—21点)和亮更(即五更,3点—5点)先击鼓后撞钟。定更时钟声响城门关,交通断,称为“净街”;亮更时,钟声响城门开,所谓“晨钟暮鼓”。击鼓和敲钟的方法相同,俗称:“紧十八,慢十八,不紧不慢又十八。如此两遍,共108下。”

15、日本兵营

日本公使馆最早设在东四六条的民房内。1884年7日,日本购买法国公使馆西侧的民宅加以改建。改建工程由日本第一代“四大建筑师”之一片山东熊主持。1885年5月开工,次年8月完工。图中的日本公使馆大门就是片山东熊设计的,大门采用拱券门形式,券顶以菊花纹样装饰。

义和团围攻东交民巷期间,日本公使馆并没有遭到损毁。不过,《辛丑条约》签订后,日本以旧馆地域狭小,不敷使用为由,占肃王府、詹事府及柴火栏一部分,兴建新馆。新公使馆由日本著名设计师真水英夫主持,1909年建成使用。因此,在东交民巷有两个日本公使馆。

16、肃王府旧址

肃亲王豪格是清太宗皇太极的第一个皇子,从乾隆十五年绘制的《乾隆京城全图》上来看,当时肃王府还称为“显亲王府”。在王府中轴线上,由南向北依次是府门、银安殿、东西翼楼、 神殿、后罩楼等。西面是花园,北面还有家庙。庚子年间,肃亲王府被八国联军烧毁,只存垣墙。

17、奥匈帝国使馆

奥匈帝国公使馆原为清顺治帝第二子裕亲王福全的宅邸。英法等国在北京设立公使馆后,奥匈帝国也以“利益均沾”为由,要求在北京设立公使馆。

庚子年,奥匈公使馆遭受重创,原有的欧式建筑已成为废墟。《辛丑条约》签订后,奥匈帝国像各国一样,借机扩大了使馆面积,较之前面积扩充数倍,并修建了新公使馆和兵营。如今保存下来的奥匈公使馆是1910年前后建成的。使馆主楼坐北朝南,地上二层,南立面中央三开间及两端两开间略向外凸。进入主楼大厅,迎面是双分式大楼梯通向二层。 建筑虽然已逾百年仍气度非凡。奥匈帝国分裂后,此处划过匈牙利。

18、东直门城门

东直门是位于北京城内城东垣北侧的一座城门,主要包括城楼、箭楼、闸楼和瓮城。城楼形制同朝阳门,但规制略小,面阔五间,进深三间,进深15.3米,高34米。瓮城同西直门,四角皆为直角,东西为62米,南北为68米。南侧瓮墙辟券门,门上建闸楼。在当时,东直门专走砖瓦、木材车。那时砖窖都设在东直门外,由南方通过通惠河和坝河运来的货物,从这里进入。因以木材居多,所以当年东直门内多设有木材加工厂。

19、法国兵营

1901年,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亲丑条约》条约中规定允许列强在中国驻兵,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由各国派兵保护。法国兵营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三条路北,范围东起新设的高弼路,西到台基厂大街,北到台基厂二条,占地面积约23000余平方米。1900年之前,此地为民宅区。

20、法国使馆

法国公使馆原为辅国公纯堪的宅第。纯堪的祖先是清太祖努尔哈赤第七子阿巴泰的第二子辅国公博和托。1860年中法签订《法中北京条约》。根据条约规定,法国公使葛罗提出,清政府应提供与英国公使馆规格相同的一座府邸作为法国公使馆。后经协商,清政府决定把纯公府作为法国公使馆,租金与修葺费比照英国公使馆。在义和团运动中,法国公使馆大部分建筑都被损毁

21、法国邮局

法国邮政局位于东交民巷19号,是一排西方二十世纪初折衷主义风格的平房。 法国邮政局建于1910年,与东交民巷5号的法国使馆同处路北,隔门相邻,又与东交民巷34号法国东方汇理争行斜对。建筑主体为砖木结构,坐北朝南,南正立面作左右对称图形,东西两侧各开一门,门两侧巾贴以坚固的花岗石壁柱,更显突出醒目。法国邮局建于1910年,是指1910年法国邮局开始办公,而不是此平房建于1910年,其实该建筑在此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22、圣米额尔教堂

圣米额尔教堂,又名台基厂天主堂,是北京城区最小的天主教堂。教堂位于东城区东交民巷,原属法国领事馆,建于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 教堂内北侧是一座灰砖砌二层西式楼房,供神职人员居住。西部的圣堂为哥德式建筑,建于高台上,坐北朝南。圣堂南为两座锥形尖塔。东侧是一排民居平房。1902年,教堂刚刚落成。

23、德国医院

1900年,德国军队攻入北京之后,在使馆区内设置了一座战地医院,1904年又进行了扩建。德国医院是清末到民国北京城内最主要的综合性医院之一,1945年10月由著名医学家吴洁先生奉命接收,后改组为市立北平医院,即今北京医院的前身。

24、朝阳门城门

朝阳门是北京内城东面靠南的城门,朝阳门形制与崇文门略同,面阔五间,通宽31.35米,进深三间,通进深19.2米;楼连台通高32米;箭楼形制略与宣武门同,面阔七间,通宽32.5米,进深三间,通进深25米。古时为进京的交通要道,1915年经过一次拆除,1956年彻底拆除。

朝阳门是漕粮出入的城门,京城百姓的口粮基本均来源于此。门下走粮车,所以朝阳门的城门洞顶上,刻着一个谷穗儿。粮食进了朝阳门,就存放在附近的粮仓之中。现在朝阳门内的地名还有“禄米仓”、“海运仓”、“新太仓”等,那都是当年存放官粮的仓库。

25、崇文门城门

崇文门是北京内城南面东侧的城门,与西侧的宣武门“一文一武”,遥相对应。崇文门以瓮城左首镇海寺内镇海铁龟著名,“崇文铁龟”之名遍响京都。崇文门走酒车,城外是酒道,当年的美酒佳酿大多是从河北涿州等地运来,进北京自然要走南路。运酒的车先进了外城的左安门,再到崇文门上税。清初,为了调剂在京满人官吏的收入,\"京师九门,皆有课税,而统于崇文一司\",崇文门税关之苛也使外埠客商望门生畏。

26、比利时使馆

比利时使馆旧址位于台基厂十字路口东北角,是一座乡村别墅式的,现为紫金宾馆。1901年,清政府被迫同列强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退还了攻占的各国使馆与教堂,将东交民巷地区辟为列强专用的使馆区,用庚子赔款让列强重修再建使馆、教堂。除西班牙外,包括比利时在内的列强十余国均肆意扩大其使馆的地盘,于其内修建兵营,出租地产,建造由洋人经营的银行、邮电、商业行馆。这些带有昔日屈辱印记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的建筑保留至今,提醒人们不要忘记历史的教训,同时也是研究历史的重要实物。

27、德国使馆

德国公使馆修建于1875年至1879年,设计师为德国人恩斯特·奥尔末。奥尔末1847年出生于汉诺威王国(今属德国),是一名旅馆老板的儿子。奥尔末十几岁加入一支商船队前往中国。1867年,他在厦门开设了一家照相馆,开始了专业摄影师的生涯。不过,没过多久奥尔末就北上京城,供职于北京海关。1872年至1880年,奥尔末在北京工作期间,经常到烧毁不久的圆明园游览。圆明园苍凉但仍精美绝伦的残垣断壁令他着迷不已。凭着职业摄影师的敏感,奥尔末留下了12帧圆明园的照片。这些照片,目前被公认为是圆明园被毁后最早的影像资料。然而,很少有人知道,这一时期奥尔末还受邀,设计了德国公使馆。

华辰2018年春季拍卖会影像专场

6月21日开拍

预展时间:6月18日-20日

拍卖时间:6月21日

地点:北京伯豪瑞廷酒店5层

华辰影像




东交民巷27号属东城区哪个街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请发至:xssfjs@163.com;


二、信件请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邮编:100745;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邮编:100726。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标注“解释(三)修改建议”。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四)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五)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质量的文字,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 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著作权人。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第三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一)以贿赂、欺诈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采取擅自复制或者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或者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使用的,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造成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 被侵犯的技术信息系权利人技术方案的一部分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应当根据被侵犯的技术信息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所占比例、作用或者该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本身价值及其在实现整个成品利润中的所占比例、作用等因素确定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

商业秘密系经营信息的,应当根据该项经营信息在经营活动所获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


第七条 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失数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综合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直接造成的商业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保密措施所支出的必要补救费用,应当一并计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第九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书面申请对相关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在诉讼程序中采取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诉讼参与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密措施,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依法予以销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依法予以销毁。

对于没收和销毁的物品,应当制作清单,并在销毁前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积极赔偿权利人因被侵犯知识产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四)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申请为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标等,相关知识产权已经归属权利人的。


第十三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权利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其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商业秘密或者复制发行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予以追认许可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第十六条 本解释发布施行后,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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