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属于法律吗

2022-07-25 14:25:27 证券 xialuotejs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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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月2日讯 江西证监局网站今日披露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新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江西证监局发现中信证券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审批了OA系统流程,实际代为履职人员与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不一致,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二是部分办公电脑未按要求及时录入CRM员工交易地址监控维护系统,无法提供OA系统代为履职授权记录,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三是增加经营场所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四是存在向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发送产品推介短信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17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五是融资融券合同、股票期权经纪合同、投资者开户文本未采取领用、登记控制,未采取连号控制、作废控制,保管人与使用人未分离,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六是部分柜台业务存在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缺少等问题,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张新青作为中信证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江西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反映了中信证券江西分公司合规经营存在问题、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责令中信证券江西分公司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江西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张新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审批了OA系统流程,实际代为履职人员与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不一致,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二是部分办公电脑未按要求及时录入CRM员工交易地址监控维护系统,无法提供OA系统代为履职授权记录,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三是增加经营场所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四是存在向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发送产品推介短信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17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五是融资融券合同、股票期权经纪合同、投资者开户文本未采取领用、登记控制,未采取连号控制、作废控制,保管人与使用人未分离,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六是部分柜台业务存在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缺少等问题,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行为反映了你公司合规经营存在问题、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3月1日

关于对张新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新青:

经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审批了OA系统流程,实际代为履职人员与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不一致,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二是部分办公电脑未按要求及时录入CRM员工交易地址监控维护系统,无法提供OA系统代为履职授权记录,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三是增加经营场所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四是存在向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发送产品推介短信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17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五是融资融券合同、股票期权经纪合同、投资者开户文本未采取领用、登记控制,未采取连号控制、作废控制,保管人与使用人未分离,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六是部分柜台业务存在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缺少等问题,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行为反映了江西分公司合规经营存在问题、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张新青作为江西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新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股市今天为何暴跌

本周股市震荡开始加大,同时,也走出了两极分化的行情,也没有进一步处于上攻的态势,而是进入到了休整的阶段,那么,行情在经过休整以后,又会呈现出什么样的态势?

有机构的交易员认为:“A股在经过反弹行情以后,难免会进入到洗盘的阶段,可能会在反弹的次高位持续一段时间的震荡,当震荡洗盘结束以后,行情有望继续展开。”

也有分析师表示:“其实,这一波行情的上涨性质就是反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反弹不是反转,反弹只是对下跌行情的一种修正,当反弹结束以后,行情可能会继续下跌。”

现阶段市场上各种声音不少,但是,笔者认为,目前沪深股市上方的压力太大了,短期内是不太可能会继续上攻的,因此,7月份的行情大概率是以横盘震荡,或者震荡下跌为主。

其实,归根到底,还是调整的行情。

横盘震荡主要是以年线为分水岭,在年线下方进行横盘,而震荡下跌大概率是会在3190点的位置止跌,那么,为何会在这个位置止跌呢?主要原因只有一个。

季线和900日均线在这个位置发生了粘合的态势,所以,这里的长期筹码比较集中,而且,900日均线还处于一种走平的态势当中,基本上出现这种情况都是锁仓了。

因此,即使下周股市要跳水,也会在这个位置止跌。

那么,为何下周股市要跳水了?主要只有三点。

第一,多个技术面的指标都出现了空方的信号,MACD在高位出现了明显的死叉,而且,量能指标也开始出现了绿色的芝麻点,说明,现在的下跌量能开始出现了。

同时,KDJ指标上也出现了死叉,还有其他的一些指标都是如此,可以说,现在空方的信号产生了一种共振的效应,在这种情况之下,股市的压力自然开始增加。

第二,华尔街的分析师一致认为美联储接下来会加息75个基点,甚至,某分析师表示:“下一次美联储的议息会议上,有八成以上的概率会宣布加息75个基点,从而应付过高的通胀。”

现在市场的普遍预期都是美联储会大幅度加息,而美联储的议息会议也很快了,那么,在这种预期之下,美股市场的震荡又会开始加剧,这对于A股会形成一些不利的影响。

至少,A股会受到一定的联动作用影响,而且,随着美联储加息,那么,以美元计价的资产潜在价值会得到提升,资金会回流美国资本市场,这个时候,对北向资金会形成考验。

第三,主力资金在上证指数反弹的次高位横盘10个交易日以后,明显开始呈现出流出的态势,可以看到的是,上证指数从6月27日开始到7月8日都处于横盘运行的状态当中。

这段时间里,主力资金流出的金额更是高达2400多亿,很显然,主力资金是在指数进入到横盘的时候,开始加大流出的幅度的,而且,更关键的是,股市在横盘的时候成交额异动了。

横盘的时候,沪深股市的成交额基本上都是在万亿以上的,反而在此前底部的时候,沪深股市的成交额都是在万亿以上的,反弹次高位成交额放大可不是什么好的信号。

而且,在反弹的次高位,主力资金也开始加速流出,因此,笔者认为,下周,股市要跳水了,主要只有三点,那就是以上这三个方面的原因,此时,应该以控制仓位为主才对。

综上所述,近期的股市由于缺口效应,背离效应,以及量能效应等等的因素影响,技术面上的修正行情会开始出现,短期内股市大概率会出现变盘的行情,当然,这一种变盘的行情很有可能发现在下周,即使不变盘,那也会在年线下方横盘运行,所以,机会并不大。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部门规章

北京7月1日讯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郭昕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6号)显示,经查,2019年上半年,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公司自营违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持相关债券,未对相关交易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审批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海监管局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

郭昕炜作为公司时任分管债券自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和债券自营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郭昕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郭昕炜于2022年3月21日接受监管谈话。

官网显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01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是一家拥有证券行业全牌照的综合性金融企业集团,业务范围涵盖证券、期货、公募基金、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等诸多方面。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郭昕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2〕36号

郭昕炜:

经查,2019年上半年,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或“公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公司自营违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持相关债券,未对相关交易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审批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分管债券自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和债券自营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于2022年3月21日10: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3月11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属于法律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37号

现公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司法部 财政部

2022年5月31日

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注册制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业

务活动的廉洁从业监管,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为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根据《证券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不断加强廉洁从业管理和风险防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自觉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和行业文化,珍视行业声誉。

二、证券公司应在公司层面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领导机制和基本制度安排,鼓励证券公司将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等纳入公司章程。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廉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承担领导责任,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证券公司应当指定内部控制相关部门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证券公司应结合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廉洁从业管理的引领作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评估和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将廉洁从业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全面有效的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体系机制,完善廉洁从业内部规则,全面覆盖业务各环节和岗位,并定期开展廉洁从业情况内部检查,每年应当不少于一次。

四、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和内部流程,充分发挥内审稽核等部门作用,重点对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薪酬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加强审查核查,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严格杜绝账外账、“小金库”等不规范行为。

五、证券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加强廉洁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廉洁从业承诺制度,树立全员廉洁从业理念,培育廉洁从业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定期考察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人员聘用、晋升、离任、薪酬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从业人员因廉洁从业问题被开除或辞退的,或被证监会系统以外单位追责的,证券公司得知情况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六、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问责机制,不得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业务包干等过度激励方式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对存在廉洁从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可采取要求其退还与违规行为相关的全部或部分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措施等问责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七、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利益冲突审查,将审查机制贯穿投资银行业务全流程,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违规从事证券、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情形进行审查,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并严格执行,从源头上防范廉洁从业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八、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沟通交往规定,不得以不

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审核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九、证券公司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应当重点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防范突击入股、利益输送、“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十、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证券发行询价定价信息等内幕信息和未 *** 息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隔离墙机制,禁止传播泄露内幕信息、未 *** 息,切实防范利用内幕信息、未 *** 息从事串通报价、内幕交易、利用未 *** 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十一、证券公司应当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十二、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廉洁风险防范,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资质条件和遴选流程,确保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禁止利用聘请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十三、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投资银行业务“三道防线”,充分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发行承销过程中通过欺诈、胁迫发行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协助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以返费、代持、违规配售等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遵守独立性原则,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保持职业怀疑,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严格执行签字会计师和关键审计合伙人定期轮换制度。不得因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干预而影响职业判断,不得参与财务造假。

十五、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廉洁从业和风险防控要求,加强对本所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从业准则,依法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保证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求或输送不正当利益。

十六、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依据相关法规加强对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对中介机构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构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对中介机构主动发现、主动报告、主动处理廉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诚信信息,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十七、本意见所称投资银行业务是指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等证券发行承销、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及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子公司等为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廉洁从业要求,参照本意见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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