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603176股票)

2022-07-03 4:15:49 股票 xialuotejs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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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20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信达证券在开展ABS业务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ABS业务开展环节违规,风险管理缺位,部分ABS项目存续期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投行业务合规人员配备不足、薪酬管理不健全,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对同类业务未执行统一标准,合规检查和利益冲突审查不规范。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指出,信达证券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信达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ABS业务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ABS业务开展环节违规,风险管理缺位,部分ABS项目存续期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投行业务合规人员配备不足、薪酬管理不健全,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对同类业务未执行统一标准,合规检查和利益冲突审查不规范。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提升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加强ABS业务审核,强化合规风险管控,实现合规稳健发展。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4月14日




603176股票

2月8日盘中消息,9点25分汇通集团(603176)封涨停板。目前价格11.0,上涨10.0%。其所属板块基础建设目前上涨。领涨股为北新路桥。

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上个交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4939.44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4602.84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3433.57万元。近5日资金流向一览

汇通集团主要指标及行业内排名

汇通集团(603176)个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什么为出发点

6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存在四大问题,证监会责令海通证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证监会发现海通证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金融集团)下属至少12家机构(包括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9家特殊目的实体等)的设立未按规定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备案程序。

二是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的商业保理业务未完成清理,上述业务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且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有关业务范围的要求不符。

三是境外经营机构股权架构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认真,存在重大错漏,如恒信金融集团的相关层级调整计划直至2021年8月才报告,恒信金融集团间接参股维天运通的情况2021年9月才补充。

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请项目外,海通开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所投资(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境内项目未完成清理。五是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办法》的规定完成修订。

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责令海通证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目的是

周璐璐 中国证券报·

决定称,证监会发现中信证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当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

证监会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中信证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失。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中信证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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