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
1、金融法律体系较为庞大,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2、法律分析: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
3、以经济法理论为基础学习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税法、环保法、企业法、破产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共同组成了经济法的内容。
4、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
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
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是具有金融性的国际关系。
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
其基本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具有双重地位,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管者。特定地区作为主体的条件则取决于其独特的地位,如港澳台。
1、在涉案存款、汇款的冻结、划拨方面,金融机构依法负有协助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实施强制的法定义务,如果不依法履行,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违反市场准入规定的法律责任。
2、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
3、金融法律关系是对具有双边主动性特征的金融交易关系和以单边主动性为标志的金融规制关系的抽象与拟制,是制定金融法律规范的基础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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