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业退出政策(取消金融行业)

2023-04-13 18:26:59 股票 xialuotejs

姜超:目前政策调整存在压力 别老想放水真的该减税!

摘要

上周公布了2季度经济数据,紧接着21世纪等媒体报道央行窗口指导一级交易商、额外增加MLF额度买入中低等级信用债,而在周末一行两会集体发布了资管新规的配套细则,监管尺度有所放松,而市场也闻风而动,当天股市大涨债市大跌,这是不是意味着痛苦的去杠杆不做了,要重新开闸放水呢?

客观来说,目前的政策确实存在调整压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是经济增长下行。

最直观的压力来自于经济增长。2季度GDP增速降至6.7%,档袜重新降至16年以来本轮经济反弹的最低点,在过去10年当中仅高于金融危机时09年1季度6.4%的增速。

从三驾马车来看,均在减速。其中代表外需的出口增速从17.6%降至12.3%,内需中的投资增速从7.6%降至5.2%,消费增速从9.8%降至9%,而且无论投资还是消费增速都是多年新低。

从生产法来看,2季度工业明显减速,而服务业增速居然有所反弹。但是服务业的回升主要归功于三大行业,交运仓储、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业,前两者的回升还好理解,一个代表物流行业、一个代表移动上网,都有旺盛的需求。但是金融业增速的回升有点不合逻辑,因为金融业做的是钱的生意,但明显到处都缺钱啊,货币和融资增速都在大幅下降,金融业怎么可能越来越好呢?

这其实说明目前除了部分新经济还在增长,大部分靠货币驱动的传统经济都在减速。

二是债务违约激增。

今年上半年,债务违约风险明显增加。

从债券市场来看,到目前为止债市新增13个违约主体,而17年全年只有12个违约主体,违约主体数量测算的信用债边际违约率为0.5%,远高于去年的0.29%。截止目前债市违约未兑付的本金大约800亿,占17万亿信用债存量的比重也约在0.5%。

而且从违约企业类型来看,只有7%是地方国企,而民营企业比例高达74%,其余19%的所谓中外合资企业其实也是民营企业,民企是债务违约的重灾区。

而从P2P行业来看,6/7两月爆雷的平台超过100家,多分布在江浙沪地区,后蔓延至北京和深圳,其中不乏累计成交额超百亿的平台。月均袭山问题平台数量创下最近一年半以来的高峰,集中式的爆雷也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此外,由于股市持续下跌,多家上市公司股东公告质押股票存在强平或者面临强平风险。

去杠杆导致信用收缩。

而所有这一切,都与去杠杆引发的信用收缩有关。

经济增长和债务偿还都需要钱,而代表全社会融资的最重要指标是社会融资总量,今年上半年的新增社融为9.1万亿,比去年同期减少了2万亿,6月末的社融余额增速降至9.8%,创下03年有数据以来的新低。

而社融增速还不足以代表真实的融资变化,因为 *** 融资以及很多其他的影子银行活动不在社融的统计当中,所有的融资都直接或间接通过银行进行,因此我们不妨看一下银行的总资产。截止今年6月份中国银行业总资产为257万亿,同比增长仅为6.9%。

而按照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的研究,目前全社会的平均融资成本高达7.6%,这已经远高于银行的资产增速,说明目前的融资增速已经保证不了存量债务的利息偿还,必然会带来债务违约风险以及经济下行压力。

问题是,该怎么办呢?在我们看来,要解决信用收缩的问题,有三个可以选择的办法:

一是靠央行放水。

从央行的角度来看,今年做行禅激的事情已经不少了。

首先,货币政策其实已经做了调整,6月份货币政策例会表态要保持流动性的“合理充裕”,明显不同于以往讲的“合理稳定”,已经暗示了货币政策转向了中性偏松。

从年初到现在,央行已经3次定向降准,累计释放2.3万亿基础货币,相比于央行35万亿的总资产,这一规模已经非常可观了。

而针对信用市场的冻结,央行还创设了MLF抵押品机制,鼓励公开市场交易商购买低等级信用债,并可以从央行手中换取流动性。

从效果来看,其实已经有一些了。比如在货币市场,目前7天回购利率R007已经降至2.7%,比去年末3.7%的高点下行了100bp,已经降至16年末的低位水平。而在信用市场,上周AA级企业债利率也终于开始下降。

放水没有未来、举债没有空间。

但是,如果还是靠央行大水漫灌,其实是没有未来的。

在08年之后,我们已经经历过三轮超级宽松周期,央行分别在08年、12年和15年放松了货币政策,从结果来看,确实在随后的一年都出现了经济的反弹,但是都不可持续,结果是货币越来越多,债务越来越高,地产泡沫越来越大。

而且放水要想有效,必然是发动经济主体再度举债。但是在经过三轮举债之后,经济的总负债和GDP的比值已经达到历史顶峰的250%,其实已经没有举债空间了。

很多人说250%的负债率也不算多,人家日本的负债率都400%了,不也活得好好的吗?

确实负债率多高是顶没有定论,但是首先不能跟日本比,因为日本是个特例,除了日本以外的负债率基本都在300%以下,比如美国也只有250%左右,和我们基本相当。另外,我们其实不应该和发达比,因为发达是高福利社会,而中国是发展中,而BIS数据显示发展中的平均负债率只有175%,比如印度是128%,巴西是141%,以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而言负债率已经太高了。

如果把中国三大经济主体分拆来看,目前负债率最高的是企业部门,其负债/GDP高达159%,处于全球最高位,未来只能去杠杆,没有举债空间。

而居民部门负债/GDP也达到55%,虽然貌似低于美国等80%-100%的水平,但考虑到中国居民占GDP分配的比例远低于美国,用居民部门负债/居民收入衡量的中国居民负债率已经接近100%,和美国已经差不多了。

最后看上去唯一能举债的是 *** 部门,目前中国 *** 部门直接负债/GDP的比值大约为36%,但是这只统计了国债和地方债,没有考虑到以地方融资平台、PPP、政策性银行、社保和医保资金压力等形式存在的大量隐性负债,这其实说明 *** 的举债空间也没有那么大。

目前,我们的广义货币M2总量已经接近180万亿人民币,相当于26万亿美元,比美国还多一倍。而在20年以前,中国的M2只有10万亿人民币,不到美国的一半,如果我们老是不停放水,别人不停紧缩,那么汇率该怎么办呢?

可以降准,不要降息;可以宽货币,不要宽信用。

客观来看,我们认为这一轮央行货币政策的宽松程度还是和以往有明显区别。

以往三轮放水,央行都是降准、降息一起来。降准相当于宽货币,增加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而降息相当于宽信用,刺激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

而这一次我们的主要目的应该是避免信用冻结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不是再度刺激经济和地产泡沫。因此适当的定向降准是可以理解的,增加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能力。而且目前中国大型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率依然高达15.5%,而历史上最低的法定准备金率只有6%,这说明存款准备金率存在巨大的下调空间。

但是另一方面,应该尽量不要降息,因为这相当于对地产泡沫火上浇油。而且目前中国的贷款基准利率只有4.35%,处于过去几十年的最低点,其实也没有多大的下调空间。

因此,只要央行坚持使用定向宽松的货币政策,而不去主动降低利率,就和以往的全面放水不太一样。

二是靠监管放松。

这一次的信用收缩,源头其实就在于去杠杆下的金融监管加强,影子银行全面规范。

从12年到17年,商业银行的资产从120万亿将近翻一番到250万亿,这背后的主要其实是影子银行,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还有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通道业务,帮助银行逃避表内资本监管,从而使得货币超发。

而从17年开始,随着资管新规的起草、征求意见到正式出台,影子银行先后开始萎缩,最终导致了社融当中非标融资的全面下滑,从而拖累了社融增长。

因此,如果金融监管放松,确实是有助于缓解信用紧缩。而在上周末(7.21-7.22)三部委发布的资管新规细则,确实在监管尺度上有所放松,因此市场的反响也特别热烈,毕竟谁都想过好日子,不想过苦日子。

去杠杆节奏放缓,绝非再度加杠杆。

从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其实可以理解金融监管的适度放松,因为影子银行的发展壮大不是一日之功,因此在短期内将影子银行全部都关掉并不现实。所以资管新规给各家银行留出了两年半的缓冲期,同时在操作上给各家银行更大的自由度,比如说自己来掌握影子银行的回表节奏,老产品清不掉的可以暂时续作,新产品在期限匹配的情况下,也可以适当配置非标资产。

但是,去杠杆节奏放缓,绝对不代表再度加杠杆。因为影子银行发展失控的主因是通道业务,而在出台的细则当中通道业务依然被严令禁止,同时打破刚兑的方向也没有变化,因此影子银行也不会死灰复燃。央行明确表示老产品的规模必须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其实只是减缓了影子银行的萎缩节奏,而不是重新大力发展影子银行。

过去影子银行发展失控导致的惨痛教训还历历在目,这样的错误相信我们不会再犯了。

三是靠财政发力。

其实除了靠央行放水、监管放松之外,靠财政发力也可以缓解信用紧缩。

财政一方面通过税收从经济当中收钱,另一方面通过支出把钱花出去。因此财政拿的钱越少,花的钱越多,经济当中的钱也就越多。

而财政花钱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加大财政支出的力度,而这其实也是我们在过去三轮经济减速周期当中的做法,包括09年、12年和15年,都能观察到财政支出实际增速的明显回升,以及财政赤字率的明显扩大。

而当前要改善信用收缩,其实也可以考虑再度增加财政赤字率,这其实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毕竟财政发力的副作用应该远小于货币放水。

而且可以改变财政花钱的方式,从加大财政支出转变为减少财政收入,也就是加大减税的力度,而且一定要实打实的减税。

这几年 *** 一直在鼓励减税降费,但是从今年上半年的税收增长来看,我们的税收增速是14.4%,其中增值税同比增长16.6%,企业所得税增长12.8%,个人所得税增长20.3%,其中没有一项低于10%的GDP名义增速。

如果税收增速和经济增长相当的话,上半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有个人所得税就分别多交了1900亿,600亿,以及700亿,合计多交了3200亿。这说明我们居民和企业的真实税负水平非但没有下降,反而还在大幅上升。如果把这部分多交的税退给实体经济,那么全年就可以减税6400亿,直接拉动0.8%的GDP增速。

而且我们看美国的经济、股市不断上行,其实货币还在收紧,就是靠减税在激发经济的活力,这就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别老想放水,真的该减税!

总结来说,我们认为到目前为止央行层面的政策值得肯定,货币定向宽松,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但是并未直接降息刺激经济。

而金融监管政策只是尺度调整,放缓了去杠杆节奏,让影子银行平稳关闭,从而让去杠杆更可持续,但绝非重新发展影子银行再加杠杆。

而真正该做的绝非央行放水、放松监管,因为影子银行失控、货币超发其实是我们目前所有痛苦的根源,如果还是饮鸩止渴,可以缓解一时之痛,但换来的是无尽的痛苦。

真正该做的应该是财政减税,而且是大力度、真心实意的减税,减税的标志至少应该是明显的税率大幅下降,或者是税收增速的大幅下降。而且减税的好处有很多,可以直接减轻居民和企业的负担、而放水举债其实是加重了实体的长期负担,减税也可以稳定经济增长,而且把钱从 *** 还给实体经济还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用好了真的是一石多鸟。

希望我们能够保持货币的定力,加大减税的魄力,这样才是真正有希望的政策组合。

一、经济:下行持续承压

1 )需求依旧低迷。 7月中上旬主要37城市地产销售同比下降8.8%,降幅比6月的-19%明显收窄,但其中三四线城市销量降幅仍高。7月前两周乘联会乘用车零售、批发增速分别为-12.9%、-14.3%,显示汽车销售依旧低迷。

2 )工业继续减速。 7月中上旬6大集团发电耗煤同比增长11.3%,增速与6月份基本持平,但7月中旬发电耗煤增速大幅降至3%。7月前两周全国高炉开工率比6月明显下降。均显示7月工业在继续减速。

3 )经济下行承压。 2季度GDP增速回落至6.7%,从需求看,三驾马车投资、消费和出口增速均明显下滑,从生产看,工业明显减速,而服务业的回升难以持续。2季度社融增速降至9.8%的历史新低,意味着下半年经济仍将承受持续下行的压力。

二、物价:通胀压力减弱

1 )食品价格反弹。 上周菜价反弹,猪价大涨,食品价格结束5周下跌,环比上涨0.8%。

2 ) 7 月 CPI 小降。 7月以来菜价、猪价先跌后涨,截止目前7月商务部食用农产品价格、农业部农产品批发价格环比分别下跌1.1%、2%,预测7月CPI食品价格环比下跌0.6%,7月CPI小降至1.8%。

3 ) 7 月 PPI 回落。 7月以来钢价高位震荡,煤价油价见顶回落,截止目前7月港口期货生资价格环比持平,预测7月PPI环比下跌0.1%,7月PPI同比见顶回落至4.4%。

4 )通胀压力减弱。 2季度虽然PPI小幅反弹,但CPI明显回落,整体物价仍在继续走低,2季度GDP平减指数降至2.8%,已经连续3个季度下降。展望未来,我们认为PPI已经见顶,后续回落幅度将加快,而CPI将继续保持低位,这意味着后续通胀压力仍将继续减弱。

三、流动性:货币维持宽松

1 )货币利率小升。 上周货币利率R007小升8bp至2.69%,R001上行14bp至2.5%。DR007上行2bp至2.65%,DR001上行15bp至2.46%。

2 )央行大幅投放。 上周央行操作逆回购5800亿,逆回购到期400亿,逆回购净投放5400亿,国库现金净投放700亿,上周央行公开市场净投放6100亿。

3 )汇率继续贬值。 上周美元指数下跌,人民币兑美元走弱,在岸、离岸人民币分别贬至6.79、6.78。

4 )货币维持宽松。 上周央行发布关于资管业务的《央行通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新规》细则,其中打破刚兑、消除嵌套、统一监管等原则并未改变,但在标投资、压缩节奏、计价方式等方面较市场最悲观预期有所放宽。我们认为在信用收缩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货币将保持宽松格局,而金融监管尺度的放宽也有助于改善信用冻结,但不会改变去杠杆和信用收缩的大方向。

四、政策:加大信贷投放

1 )国税地税合并。 国务院发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地税由分设向合并改革有利于提高运行效率,提升纳税人便利度,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治理现代化。

2 )央企重组整合。 央企重组整合仍被国资委列入下半年重点工作。国资委表示,要稳步推进装备制造、煤炭、电力、通信、化工等领域中央企业战略性重组,推动国有资本进一步向符合战略的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以拥有优势主业的企业为主导,打造新能源汽车、北斗产业、大型邮轮、工业互联网等协同发展平台,持续推动煤炭、钢铁、海工装备、环保等领域资源整合,加快推进免税业务、煤炭码头等专业化整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3 )加大信贷投放。 银保监会表示,要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大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力度,大中型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贷款价格,带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明显下降。

五、海外:特朗普点评美联储,鲍威尔重申渐进加息

1 )特朗普点评美联储。 特朗普上周接受CNBC采访时说,他没有为美联储加息“激动”,每次经济走强联储就要再次加息。特朗普评价鲍威尔今年出任美联储主席,称他在联储委任了一个很优秀的人。但他认为联储加息可能干扰美国经济复苏,称担心加息的时机可能不好,在日欧央行都保持货币宽松时,加息可能会让美国处于“劣势”。

2 )鲍威尔重申渐进加息。 上周鲍威尔出席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的听证,重申当前最佳途径就是保持渐进加息,很难预料当前贸易讨论的结果,美国经济所面临的风险大致均衡,FOMC意识到加息太快或太慢的风险。

3 )特朗普指责欧盟操纵汇率。 上周特朗普称,欧盟等一直在操纵汇率,并降低利率,而美国在加息,美元也变得越来越强。其讲话过后美元指数走低。今年二季度以来,美元指数已经大幅上涨近5%。

4 )特朗普首席经济顾问看多美国经济。 上周三特朗普首席经济顾问库德洛周三对经济发表了乐观看法,认为美国经济增长将大大高于过去10年的常态,现在的经济增速是3%,两个季度后可能达到4%,而且未来还将出台更多的减税措施。

金融服务业退出政策(取消金融行业)

国家促进各类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服务业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二)对符合非营利条件的服务性组织,免征企业所得锋帆税。

(三)认真做好毁蠢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按照财税[200811号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巾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积极落实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2000/在税前扣除。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Ⅸ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 *** 批准的最纤基陪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五)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

(六)积极落实服务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同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八)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小型服务业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经开区工商注册】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五个月新注册企业9927户

沈阳片区“1+3”产业政策,“1”是首批重点发展产业目录,“3”是促进先进制造业、金融服务业、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三项产业政策。重点发展产业目录是指导性文件,确定了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三项产业政策围绕落实市委十三届五次会议精神,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一方面吸引先进制造业在片区集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形成产业群,打造价值链,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另一方面就是要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促进产业和金融深度融合,打造满足实体经济需求的金融链,切实推动先进制造业等实体经济的振兴发展。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最高奖励1000万

为进一步加快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吸引先进制造业在片区集聚,推动实体经济振兴发展,制定了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共14项,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1.奖励类。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的设立、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突破项目和示范应用项目、拥有填补国内空白、国际领先技术的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设立创新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等方面,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额度50-1000万元不等。

2.补贴类。对利用银行贷款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贴息补助,对企业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企业科研成果转化、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地方本级财力,分别给予相应的补贴,额度100-500万元不等。

3.其它。设立10亿元鼓励类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市场化形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鼓励类产业。鼓励国资国企装备制造类企业在本片区进行债转股、混合所有制经营试点,采取“一企一策”进行扶持。

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最高奖励2000万元

为促进沈阳片区金融服务业发展,沈阳片区管委会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起草了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共11项,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1.落户政策。对于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的一级和二级分支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商业保理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市场,根据实缴资本和实际开办费用情况,分别给予落户并稿扶持资金,额度80-2000万元不等。

2.经营贡献扶持政策。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商业保理机构,按照不同的比例,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扶持政策。

3.高管人员扶持政策。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商业保理机构的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地方本级财力进行全额补贴。

4.办公用房补贴。对租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商业保理机构,仿逗按照合同房租价格的一定比例,连续三年给予租金绝大孝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商业保理机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5.金融创新政策。对开展融资工具和融资服务模式创新的各类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资金。

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推12条政策

为促进沈阳片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沈阳片区管委会会同市服务业委就沈阳片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行了深入调研,共同制定了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12条政策,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1.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和相关行业资质认定。沈阳片区注册的租赁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税部门审批通过,即可成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放宽沈阳片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申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条件等。

2.鼓励企业落户增资和扩大业务规模。对于在沈阳片区注册,实缴注册资本金1.7亿元以上,且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对于已在沈阳片区落户的融资租赁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给予增资奖励。对于当年融资租赁业务额比上年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3.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各类型企业合作。融资租赁企业对我市小微企业、装备制造企业、科研院所或科技创新型企业、公共服务型企业免收融资租赁物保险费的,按照签订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4.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开展跨境业务。对于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通过与沈阳片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经认定后给予相应补贴。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5.对融资租赁业高端人才、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训给予奖励和补贴。对于当年业务规模达到规定标准,其聘用高级管理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本级财力100%给予奖励;对于以中国租赁业东北创新服务基地为平台,开展信息交流、专业论坛、项目对接等活动,给予补贴;对于以东北融资租赁研究院为平台开展专业培训活动,给予补助。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自4月10日挂牌以来,已经运行近五个月的时间。截止9月15日,自贸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审批服务事项65854项,新注册企业9927户,注册资本860.95亿元人民币。其中,内资企业9852户,注册资本827.56亿元人民币;外资企业75户,注册资本4.90亿美元。

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海口公司注册,郑州公司注册,武汉公司注册

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WTO中的中国金融行业的规则

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一)

胡国栋

鉴于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日益紧密相关,以及国际贸易领域中限制性竞争行为日益增多,WTO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做出决议,“建立一个工作组,研究成员提出的有关贸和银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的问题,包括反竞争行为,以便确认值得在WTO框架内进一步考虑的领域”。据此,WTO成立了贸易和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几年来,在该工作组组织下,各成员国就如何在WTO体制下建立竞争规则进行了探讨。

在2001年多哈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我国加入了WTO。与此同时,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确认了建立一个多边框架来加强竞争政策对国际贸易和发展的贡献的必要性,同意从现在到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这段时间,贸易和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将就以下方面的澄清做进一步的工作:核心原则,包括透明度、非歧视和程序上的公平以及核心卡特尔(Hardcore Cartels)规定;自愿合作方式;支持通过能力建设逐步的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与者的需要应给予完全的考虑,应就解决这些需要给予适度的灵活性。

而且根据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部长宣言》的部署:在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以后,将以《谈判方式会议》上经由明确一致达成的决定为基础,进一步进行竞争政策的谈判,并且谈判应在不迟于2005年1月1日前结束。第五届WTO部长级会议将评估谈判中取得的进步,提供任何必要的政治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决定,当所有领域的谈判结果出台的时候,将召开一次部长级会议的特别会议,就这些结果的接受和实施做出决定。

竞争政策是WTO涉及的一个新领域,长久以来,人们对WTO的认识只局限于WTO是消除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各国进行市场准入谈判的场所,而对于WTO体制在竞争法律制度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则尚未有从学理上进行系统的认识和研究。

根据竞争法的基本原理,禁止滥用市场支念棚裤配力、禁止限制竞争性协议(尤其是卡特尔)、审查企业合并是竞争法的三大支柱。其中,前两类制度在WTO现有体制中已经初现雏形。本文的出发点即在于,试图从竞争法这一崭新的角度对WTO体制进行剖析,系统分析WTO现有的初步的竞争规则。

一、WTO协议中竞争规则的发展演变

(一)WTO成立之前的阶段

GATT—WTO体制在本质上是一个基于重商主义理念开展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该体制以市场进入为导向,通过互利的贸易减让促进全球贸易的开展。[1] 在WTO是否应该纳入竞争规则,长期以来一致有两种争论。支持者认为,“只有贸易政策,而无竞争政策,政策体系是不完整的,其存在的缺陷、漏洞和盲点,必定会使单一贸易政策行之不远”。 [2]反对者则认为,“当国家之间更加趋于相互开放市场,限制性商业惯例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就更小。所以,WTO应该致力于其传统的角色,继续完成旨在减少消除 *** 所设置货物服务贸易障碍的议程”。[3] 由于存在上述两种针锋相对的辩论,WTO在将竞争规则那纳入其体制的过程历经曲折。

事实上,早在1948年3月,探讨组建ITO(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会议上,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缔约方便达成协议,要求通过透明度、协商、调解的方式来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危害。会议通过的哈瓦那仔简 *** 第5章第46条指出,“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与本组织合作,管制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商业实践,如分割市场或者增强垄断势力,而不管它们是由私人企业还是国营企业所为”。[4] 但是,美国 *** 将成立ITO之条约送请其国会批准时,遭到国会之反对,致使ITO未能成立。在此前,由于ITO的23个创始会员为筹组 ITO曾在一九四七年展开关税减让谈判。各国为避免筹组ITO的努力完全白费,且美国 *** 参与关税减让部分之谈判已获国会授权,因此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最后协议,将该关税谈判结果,加上原ITO *** 草案中有关贸易规则之部分条文,成为众所熟知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如此,哈瓦那 *** 原先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规定便被舍弃,不过,在GATT之中,保留着一些可以适用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模糊规则。

此后,在GATT缔约方组织的前七轮多边谈判中,有关限制性竞争行为的规则一直未能进入谈判议程,或者虽进入谈判议程,但是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WTO成立之后的阶段

1994年结束的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方不仅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而且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保障措施协定》等协定中对限制性竞争行为都有涉及。其中《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其后达成的关于金融业和电信业的附属协议,明确地在具体产业部门纳入反对垄断的竞争规则;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则要求,在对该协定进行审议时,应该考虑是否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定。

WTO成立之后,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届部长会议上通过的宣言第20条要求,“建立一个工作组,研究成员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的问题,包括反竞争行为,以便确认值得在WTO框架内进一步考虑的领域”。据此,WTO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工作组成立并开展工作。经过多年努力,2001年多哈第四届部长会议决定于2002年1月31日到2005年1月1日进行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其中贸易与竞争政策关系是新一轮多边谈判的议题,如果新一轮谈判取得成功,WTO体制下将正式建立全球性的竞争规则。

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二)

二、wto规则中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规定

(一)禁止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规定

垄断的产生有两个主要途径:其一、立法机关或 *** 授权企业进行垄断;其二、企业由于所在行业的特点或通过自身经营优势形成的垄断。企业具有垄断地位,这一事实并不为竞争法所反对;只有当企业存在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竞争法才进行规制。

在对外贸易中, *** 授权企业对某一领域进行垄断的情形尤其多,这种做法被称为“国家垄断贸易”(state trading)。国家垄断贸易指,“容易在市场竞争中引起混乱无序的诸如某种农业品、烟草和石油等,把本应由私人公司经营的国际贸易,由国家承办, *** 依法指定某家企业作独家经营或专买专卖,排除本行业内的竞争,实行垄断”。[5] 在我国加入WTO,承诺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之前,我国外贸体制即为国家垄断贸易体制。

与竞争法对待垄断经营者的态度一样,“GATT并不想禁止设立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或者单位,仅为了限制其滥用的机会……”[6]。 由于国家垄断贸易与关税、海关手续、数量限制、国家补贴等手段被视为阻碍国际贸易的重要障碍,GATT为防止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7])滥用支配地位,在GATT第2条第4款、GATT第17条、GATT《注释和补充规定》以及《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中作了详尽的规定。

1、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的界定

根据《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第1款的规定,所谓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指被授予包括法定或宪法权力在内的专有权、特殊权利或或特权的 *** 和非 *** 企业,包括销售局。[8] 也就是,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国有企业、私人企业,也包括实际上从事垄断贸易的 *** 机构,例如欧洲各国 *** 农业部门的“营销局”。

2、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之禁止

(1)限制对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进行加价(Mark-up)。根据GATT《注释和补充规定》,进口加价指“进口垄断向进口产品收取的价格(不包括第3条范围内的国内税、运输和分销,及购买、销售或进一步加工所附带的其他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超出起岸成本的幅度”。以烟草专卖为例,一条名牌外国香烟的国际市场价格假定为100元,在不存在垄断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缴纳10%关税及其他税费后,以10%利润计,则在国内市场售价为125元。但是,由于专卖公司具有垄断地位,可以把售价加码到200元一条。

这种超高定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显然属于国内竞争法禁止的行为。然而,由于这种行为实质上等同于变相加关税,例如原先价格125元的香烟被加码到200元,实质上等同于加收了75%的关税。可见,利用经营垄断贸易的企业进行的加价行为,进口国可以变相地抑制国内需要,限制进口。

GATT第17条对上述加价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应仅依照“商业因素(normal commercial consideration,包括价格、质量、可获性、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进行垄断产品的购买或销售”。也就是,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仅仅能在合理商业因素的范围内(如收取交易费、手续费),对进口产品加价。这一原则体现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16段,“工作组各成员指出:中国大部分农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世界价格,这个差价容许中国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或单位以低价进口,而在将产品授予批发商与最终用户时加价(Mark-up)。有些成员担心,这种做法在关税配额管理创造更多准入机会后,会更加普遍。这些成员特别关注,加价会降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并限制中国最终用户可使用品级与质量的高低。中国代表表示,现在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并未对进口产品加价,而指收取正常的交易费。因此,中国的做法符合WTO义务,并未造成任何贸易扭曲,且中国法律限制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收取的费用”。

在上述要求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对进口产品加价必须合理的基本原则下,GATT第2条第4款与GATT第17条第4款还根据垄断贸易的产品是否在成员的减让表中,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一、如果国家垄断贸易的产品是在减让表中的产品,则适用GATT第2条第4款规定,“如任何缔约方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所附有关减让表中列明的任何产品的进口设立、维持或者授权实行垄断,除非减让表中有所规定或最初谈判减让各方之间另有议定,否则此种垄断不得以提供平均超过该减让表所规定的保护水平的方式实施”,也就是对于被列入减让表的受垄断经营产品,垄断带来的保护水平(即偏离市场竞争或商业习惯的程度)以减让表所列约束税率为上限。[9]

第二、如果国家垄断贸易的产品不是在减让表中的产品,则通过透明程序进行保障。对此,GATT第17条第4款(b)规定,“对一不属于第2条下减让对象的产品设立、维持或授权实行进口垄断的一缔约方,应在有关产品贸易中占实质性份额的另一缔约方的请求,应将最近代表期内该产品的进口加价通知缔约方全体,如无法进行此类通知,则应通知该产品的转售价格”。

(2)歧视行为的禁止

歧视行为是滥用垄断地位的另一种表现。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由于其处于专买专卖的优势地位,更有条件进行歧视行为。例如,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在货物向哪个国家地区出口,货物从哪个国家进口的问题上,可能不依市场导向,而考虑其他因素,而做出歧视性的选择。当垄断贸易的产品是某种独特商品时,上述歧视行为更可能造成对他国的损害,从而引起关注,如《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14条规定,“一些工作组成员考虑到中国作为世界主要丝绸供应国的地位,对纺织部门原材料的供应表示关注,特别是丝绸的供应” 。

GATT禁止上述歧视行为的发生。GATT第17条第1款(a)项规定,“每一缔约方承诺,如其建立或维持一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无论位于何处,或在形式上或事实上给于任何企业专有权或特权,则该企业在其涉及进口或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方面,应以符合本规定对影响私营贸易商品进出口的 *** 措施所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行事”;同时, (b) 项进一步要求,当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进行垄断产品的购买或销售时,“应依照商业惯例给予其他缔约方的企业参与此类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概而言之,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不得有歧视性的商业行为。

(二)禁止服务贸易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规定

服务贸易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才开始涉及的领域,但在进展迅速。在1994年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1997年还进一步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服务贸易领域是WTO体制中竞争规则较为完善的一个领域,其特色在于:不仅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于竞争问题的一般性的规定,在金融与电信产业还做了进一步的要求。上述要求均着眼于防止成员国在服务业中居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有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从而阻碍服务贸易市场的自由进入。

1、禁止垄断者歧视行为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对于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进行的歧视行为不仅可能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样也是竞争法禁止的行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给予明确的禁止,“每一成员应保证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不以其在第2条和具体承诺下的义务不一致的方式行事”;而且“一成员的垄断提供者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参与其垄断权范围之外且受该成员具体承诺约束的服务提供的竞争,则该成员应保证该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其领土内以与此承诺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2、对金融行业中垄断经营者的具体规定

金融业传统上处于反垄断法的豁免领域,“因为人们认为这些领域中竞争的坏处将会大于好处”。[10] 但是,如果国内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服务经营者滥用垄断地位,往往可能对国外的金融服务经营者造成市场障碍。例如,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一个独一无二的清算机构,这样的清算机构如果拒绝向外国金融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则使得外国金融服务经营者无法开展业务。因此在1994年《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中,不仅要求各成员对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服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力的歧视行为进行禁止;并要求各成员尽量减少金融服务业中的垄断,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首先,在《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B部分“市场准入”中,第1条规定,“每一成员应在其有关金融服务的减让表中列出现有的垄断权,并应努力消除这些垄断权或缩小其范围”。

其次,在《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C部分“国民待遇”中,第2条规定,“如一成员为使任何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与该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平等的基础上提供金融服务,而要求参加、参与或进入任何自律组织、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或市场、清算机构或任何其他组织或协会,或如果该成员直接或间接地向此类实体提供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特权或优势,则该成员应保证此类实体对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给予国民待遇”。

3、对电信行业垄断经营者的具体规定

传统经济学原理,认为电信行业是一个自然垄断行业。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电信行业正在演变成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但是,电信行业的新进入者特别容易受到处于垄断地位的运营商的限制,如果处于垄断地位的运营商拒绝向新进入者提供互联互通,新电信运营商根本无法进入市场。所以,为了保证各成员国在电信市场准入问题的承诺不受其垄断电信运营商限制性竞争行为的影响,在1994年《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1997年《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11] 中对于垄断电信运营商可能出现的歧视、拒绝交易等滥用市场力的行为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第5条,“每一成员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服务提供者可按照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进入和使用其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以提供其减让表中包括的服务。”

《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则进一步明确防止垄断电信运营商的限制竞争行为。该文件第1条即是“竞争保障(competitive safeguards)”条款,该条规定“(1)防止电信业中的反竞争行为,应维持适当措施以防止主要提供者独自或联合从事或延续反竞争行为;(2)保障以上所述反竞争行为尤其应包括:(a)进行反竞争性的交叉补贴;(b)利用从竞争对手那里获得的具有反竞争效果的信息;以及(c)未及时向有关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关关键设施的技术信息及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有关商业信息” 。

(三)禁止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规定

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由于性质的不同,分别属于垂直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12]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在知识产权领域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第2款要求各成员国注意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滥用其权利,而对交易相对方有损害的行为,根据该款规定各成员国“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在其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第8节中进一步详细确立了对知识产权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则。根据该节第40条规定,由于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会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所以,各成员可以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并对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此类活动。协议具体列举了可以明确禁止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1)排他性返授条件(Exclusive grantback conditions);(2)阻止对许可效力提出质疑的条件(Conditions preventing challenges to validity );(3)强制性一揽子许可 (Coercive package licensing)等。上述三种行为实质上附加不合理条件,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表现,同样为竞争法所禁止。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k)项规定,当知识产权人有滥用其权利,进行限制竞争行为时,成员国可以将强制实施许可作为惩罚该该限制竞争行为的手段。这种情形下的强制实施许可与普通程序的强制实施许可有以下不同之处;(1)普通程序的强制实施许可要求被许可人应已经按照合理商业条款和条件努力从权利持有人处获得授权,但在合理实践内没有成功;但是作为惩罚权利人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实施许可无需具备上述条件;(2)普通程序强制实施许可下生产的产品应该主要供应强制许可所在国的国内市场;但是惩罚权利人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实施许可不用遵守该要求;(3)普通程序强制实施许可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适当报酬,同时考虑授权的经济价值;惩罚权利人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实施许可下的报酬数额,则可以考虑纠正限制竞争行为的需要,也就是报酬数额的经济价值因素会少考虑一点,而更侧重于其弥补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于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滥用权利的规定,与前述规制垄断地位的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金融服务者、电信服务者的规定不同。对于前述几种类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成员国必须予以禁止;但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和第40条的表述,成员国有权利通过立法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然而,这只是各成员国被WTO规则赋予的权利,各成员国并没有义务必须采纳上述立法。前述通过强制实施许可控制限制竞争行为也是成员国可以选择运用的权利而非义务。

另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未涵盖所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根据第40条的规定,只有在知识产权许可交易中发生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才属于第40条约束的对象。“发生在合同许可之外的限制性竞争行为或者影响技术转让的行为,如研究开发、合作协议或者联营协议等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以及具有市场力量的企业的单方行为,都不属于第40条解决的问题”。

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三)

三、WTO规则针对卡特尔的规定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卡特尔指“任何产品的生产者联合起来控制其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业或者商品中获取独占的一种联合”。[14] 卡特尔一般也称为横向限制协议。卡特尔可以区分为国内卡特尔、国际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国内卡特尔是数家国内厂商针对国内市场的联合行为,一般受到各国竞争法的严厉禁止;国际卡特尔是数个不同国家厂商针对国家市场的联合行为,由于其危害性较为明显,近来为各国执法机构所关注,通过执法合作予以打击;进出口卡特尔是数家国内厂商针对国外市场的联合行为,由于有利于本国利益,往往为各国竞争法所豁免。然而,进出口卡特尔的危害也正在于这种“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特性,各国都希望他有利于本身利益,然而如果各国都竞相采用的话,将是一个博弈上的囚徒困境,对大家的共同利益造成损失。

在WTO目前的规则下,对于影响国际贸易的国际卡特尔并没有明文规定。

对于国内卡特尔行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5款有所涉及,前提是国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卡特尔行为,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妨碍了国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进入。如前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目的在于,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防止处于垄断地位的服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力阻碍国外服务经营者的进入;但是如果国内服务经营者之间的卡特尔行为也有同样效果时,也被禁止。对此,《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5款规定,“如一成员在形式上或事实上(a)授权或设立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且(b)实质性阻止这些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相互竞争,则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专营服务提供者”。另外,在《 *** 采购协定》第15条第1款提及了企业串通投标这种卡特尔行为,但只是规定“如果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是串通的,可以进行有限招标”。

对于进出口卡特尔行为,WTO现行规则有两个地方了进行规定:当这种行为是 *** 支持下的进出口数量限制手段或者属于《保障措施协定》禁止的“灰色区域措施”[15] 将受到禁止。

首先,GATT第11条第1款,“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从该条的文字表述看,该条主要针对 *** 采取的限制进出口数量的措施,并不单纯适用于企业之间行为。但是,如果旨在限制进出口货物数量的企业卡特尔得到了 *** 的支持,则这种卡特尔因为具有 *** 行为的性质,属于该条禁止的行为。在1988年日本半导体一案中,GATT专家组认定:日本半导体生产商组成的出口卡特尔受到日本 *** 的行政指导,因此应该被GATT第11条第1款禁止 。[16]

其次,《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第1款(b)规定,“一成员不得在出口或进口方面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或其他任何类似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单个成员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达成的协议、安排和谅解所采取的措施。”所谓“类似措施”,包括“出口节制、出口价或进口价监控体制、出口或进口监督、强制进口卡特尔以及酌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方案等”;第3款规定,“各成员不得鼓励或支持公私企业采用或维持等同于第1款所指措施的非 *** 措施”。可见,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如果企业的进出口卡特尔被当作一种“灰色领域措施”,则这种行为违反第11条第3款的规定。

四、WTO规则关于竞争执法的规定

(一)竞争法的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条是对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原则进行规定。

GATT第3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affecting)其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对于上述第4款,GATT专家组1958年在意大利歧视进口农业一案中曾有过解释, [17]“第4款涉及的是影响(affecting)国内销售、购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非直接管理(governing)销售、购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于该款使用了‘影响(affecting)'一词的表述,这意味着条款起草者的立法意图不仅仅将直接管理(governing)销售、购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纳入限制的范围,而且将影响竞争状况的法律法规也涵括进来”。

所以根据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WTO成员国的国内竞争法同样必须使用国民待遇原则。这尤其体现在竞争执法的程序规定方面,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在竞争执法过程中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例如,当一个国外企业出口到我国的产品受到我国市场上一些限制性竞争行为的不当影响时,那么在向竞争执法机关申诉、起诉的权利方面,国外企业应当享有与我国企业一样的权利。

(二)监督成员国竞争执法的规定

根据GATT第23条

金融服务费属于即征即退项目吗

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袜拆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乎圆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提供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岁好塌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金融服务业的金融服务业

金融服务业即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行业。我国金融服务业目前包括(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四个分支:银行,证券,信托,保险。金融、保险业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业、证券经纪与交易业、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和保险业等。

金融服务业主要提供金融的存贷、社会资金收缩、扩放,金融领域消费的管理和设计,对金融产品设计,对消费支付方式提供和创新,金融服务业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服务手段。 就金融服务业而言,与其他产业部门相比,金融服务业同样具有一些显著的缓缺特征,比如:

1、金融服务业的实物资本投入较少,难以樱哪慎找到一个合适的物理单位来度量金融服务的数量,这也就无法准确定义其价格,从而也无法编制准确的价格指数和数量指数,因此金融服务业的产出也就难以确定和计量。

2、传统金融服务业的功能是资金融通的中介,而现代金融服务业则具有越来越多的与信息生产、传递和使用相关的功能,特别是由于经济活动日益“金融化”,所以,金融信息越来越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资源之一。

3、金融服务业传统上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而随着金融活动的日趋复杂化和信息化,金融服务业逐渐变成了知识密集和人力资本密集的产业,人力资本的密集度和信息资源的多寡在现代金融服务业中已经成为决定金融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以及金融企业生存和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

4、在当今这样一个国内和国际竞争加剧的时代,金融服务业正处于大变革的过程之中,信息技术、放松管制和自由化的影响已经永远改脊敬变并在不断重新塑造着金融服务业领域,而且这种趋势还将持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