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限合伙基金减资退出股权操作流程解读
有限合伙企业无须履行像有限公司减资那样相对严格的程序,这也就给有限合伙企业在实践中灵活减资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余地。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可以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减资方式退出提供一条独特的途径。
但为保障有限合伙人合法合规地从基金中退出,本文认为,还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1. 内部决议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首先对减资事项作出内部决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型基金减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就是经全体合伙人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该项决议,进一步体现出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人合性特点。
2. 减资安排
有限合伙人从基金中以减资方式退出时,根据有限合伙人的退出金额,可以分为全部实缴资金退出和部分实缴资金退出;根据有限合伙人的退出比例,可以分为按照出资比例减资和不同比例减资。
其中,同比例减资是各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减资后有限合伙人的现有出资比例继续保持不变;不同比例减资是各有限合伙人不按照出资比例同步减少,出资比例一样的情况下减资金额可以不同,不同比例出资情况下减资金额可以相同,或者有的合伙人减资,有的合伙人不减资,从而使减资后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发生变化。
3. 修改《合伙协议》
在有限合伙型基金按照上述减资安排达成一致并通过内部决议后,现有的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协议》相应内容作出部分修改或者重新签订新的合伙协议,以对基金后续事务作出安排和调整。
4. 工商变更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属于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范围。在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该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合伙基金减资的法律后果
在实践当时,有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募集资金时会要求合伙人一次性缴足认缴金额,但也会存在有限合伙型基金认缴规模非常大,实缴资金却是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期缴付的情况,也就是有限合伙人未全部实缴出资。
不管怎样,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减资都会引起合伙企业认缴规模或实缴规模的减少,但在合伙企业在减资前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减资的有限合伙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呢?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 在有限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的情况下
在有限合伙型基金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且该基金有足够现金财产时,有限合伙人收回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可以根据合伙人内部决议确定。但在减资前如基金存在债务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有限合伙人退伙时作出如下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合伙人减资后仅以其剩余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如全部减资则不承担责任。因为减资是经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全部合伙人同意的,即使因减资不能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合伙人减少全部出资即为退伙,该项规定是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体现,应当适用《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即应当以其减资后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部分减资的情况下其效果一样,亦需要体现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即部分减资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需要对该部分减资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两种观点,目前尚没有权威的法律释义或者司法判例对减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责任作出明确的指引,因此尚不能盖棺定论。
2. 在有限合伙人部分实缴出资的情况下
有限合伙人部分实缴出资时,对尚未实缴出资的部分申请减资的,系减少其认缴的出资额。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无需返还其对应的投资本金,当然也就不存在“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有限合伙人是否需要对未实缴而减资部分承担责任呢?
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间届满而未足额实缴情形下的减资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如果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才申请减资的,按时实缴出资是该有限合伙人的义务,该有限合伙人有义务先行补缴该部分的出资,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再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仍然适用或参照《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也给了合伙人违约出资、逃避债务提供了不正当的途径,也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因非法行为而获益的法律原则。
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间未届满而未足额实缴情形下的减资
若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间未届满而未足额实缴情形下减资的,是合伙人基于合伙企业实际情况对合伙企业规模的自主调整,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存在合伙企业债务,参照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案例,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合伙人的出资时间提前到期并履行出资义务,除非出现合伙企业清算的情形。因此,有限合伙人进行减资不会对债权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结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为有限合伙型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并没有对减资的可操作性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即使这样,有限合伙企业减资也并非是不可操作,在履行内部决议和做好减资安排的前提下,还是能够确保减资合法合规的。但要注意,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空白及司法态度尚不明朗,有限合伙人减资后是否对减资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没有统一的定论,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在多数情况下,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资人如要通过减资方式实现退出,首先还得建立在基金有足额现金财产的情况下,这样才能实现有限合伙人从基金中退出的目的。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少说明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或亏损。
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原则处理。
除此之外,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扩展资料: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很多人在研究公司财务报表的时候,发现企业的长期投资在减少,感到疑惑,究竟长期投资减少代表着什么呢?背后的原因又有哪些希望对大家的投资有帮助。
一般来说公司的长期投资减少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比如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清算或者减资分配等。其实无非就是长期股权投资没有或很少给企业带来收益,企业处理资产,被投资企业破产,企业本身资金用途变更等几种常见的情况。有时候有些上市公司宣告发放现金红利的时候,也会导致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减少,成本法下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权益法下才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因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经重新调整了。
一般情况下,我们也可以从股东抽逃出资来看公司的长期投资资产是否减少,要看长期投资资产是否减少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查阅公司财务记录,如果资产减少,一般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和“长期投资”中有大量的资金外流记录;第二个途径就是通过审计。因为在部分公司资产减少情况下,账目可能没有记录,虚假反应财务状况。
对于长期投资资产减少原因的查明,如果可以的话最好查明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记录,还应查验有关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等,看与公司记录是否相符,接着查明所转移财产的归属,财产转移的目的,公司从交易行为所得到的收益等
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和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备注 对子公司投资 成本法 控制关系 对合营企业投资 权益法 共同控制 对联营企业投资 权益法 重大影响 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成本法 不具有重大影响
1、持有比例>50%,控制关系,子公司;
2、持有比例﹦50%,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如:中日合资企业)
3、20%≦持有比例﹤50%,重大影响,联营企业;
4、持有比例﹤20%,不具有重大影响。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产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简而言之:按成本价入账):其会计处理分为投资时、持有期间和处置时三个步骤,见下表: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
各个阶段 相关规定 账务处理 投资时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加上直接相关税费减去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持 有 期 间 分配 现金 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计提 减值
①对子公司投资,应将长投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②对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投,应将长投账面价值高于其未来现金流量值的差额,计提减值。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处置时 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却认为投资损益。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 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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