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部投资公司及项目,副处级干部能够投资公司吗?

2023-04-03 9:55:40 基金 xialuotejs

对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有何具体规定

1、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2、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

3、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到这些企业任职的,要经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4、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继续按中发[1984]27号文件酌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

5、党和国家机关要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退休干部,其原所在机关应及时纠正;不按规定纠正的,要追究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纪检等部门,要经常检查执行规定的情况。机关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

6、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副处级干部能够投资公司吗?

不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明确说了:公务员不得经商,处级干部投资开公司更加不允许了。

一:投资,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又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

二: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等。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三:投资这个名词在金融和经济方面有数个相关的意义。它涉及财产的累积以求在未来得到收益。技术上来说,这个词意味着“将某物品放入其他地方的行动”(或许最初是与人的服装或“礼服”相关)。

四:从金融学角度来讲,相较于投机而言,投资的时间段更长一些,更趋向是为了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获得某种比较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益,是未来收益的累积。

五:在财务方面,投资意味著买证券或其它金融或纸上资产。估价是估计一项潜在的投资的价格值得与否的方法。投资的类型包括房地产、证券投资、黄金、外币、债券和邮票。之后这些投资也许会提供未来的现金流,也许其价值会增加或减少。股市里的投资是由证券投资者来执行。

六:恰当的规模才是真正的规模经济,而不是绝对地规模越大越好。但仍有众多的企业盲目追求投资的规模,追求做大的乐趣。企业的扩张、连锁经营以及多元化甚至并购大多是基于规模经济的考虑,对投资者而言,以规模扩张为投资出发点或是过分追求投资规模,是一种十分有害的倾向。

七:企业的目标是利润,但短期利润的诱惑却常常使企业丧失了获得长期利润的源泉。对短期利润的追逐会使企业的有限资源越摊越薄,在人、财、物和精力等方面稀释主业的供给。

国家干部投资公司及项目(国家干部投资合法吗)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是否可在自己企业入股?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二)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交企业。

(三)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四)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参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2003年2月19日中国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县处级干部参股经商如何处理?

有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经商都有规定的。你看下面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中国 ***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 *** 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现对我县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

1、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2、未经批准不准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中入股,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更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以及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

3、不准用所在单位的资产和名义,与自己的配偶、子女联合经商办企业。

4、不准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建设工程和其他承包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准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经济担保。

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6、在离职和退休后两年内,未经批准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到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二条 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

1、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2、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 *** 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资、承包等活动。

3、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荐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务。

4、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服务。

5、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6、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部门和业务范围内代理诉讼。

7、兼任国有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经营与本企业相同的产品,租赁承包本企业的固定资产。

8、配偶、子女确因工作需要而从事与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范围相关的经济活动,或其配偶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中参股的,都应事先向县委报告,经县委批准同意后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条 关于责任追究

1、本规定适用的范围:现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已提前离岗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不满两年的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2、本人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或受聘于三资企业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家属在企业中参股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内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要求,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纪委备案。

3、已经从事上述经商办企业活动的,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应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职务或给予组织处理。

4、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一经查出,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条 其它

1、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