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管局(600549股票)

2022-06-26 4:15:49 股票 xialuotejs

深圳外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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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处罚信息,因涉三项违法事实,深圳农商行日前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3万元,处以罚款104万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深圳农商行此次涉及的三项违法事实包括:1.违规办理一般贸易项下付汇业务;2.违规办理个人超限额提钞;3.违规办理个人收付汇及结汇业务。

行长助手发现,此次并非深圳农商行年内首次被罚。今年5月,因个人消费贷款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深圳农商行被深圳银保监局罚款40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

资料显示,深圳农商银行改制成立于2005年12月。截至2020年末,该行总资产为5192.07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4.37%,不良贷款率为1.13%。在盈利方面,2020年,深圳农商行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23.04亿元,同比增长27.09%;实现净利润47.82亿元,同比下降1.73%。

行长助手注意到,银保监会网站今年4月发布的公告显示,同意深圳农商行发行约19.6亿股股份的定向募股方案,并同意新加坡星展银行(以下简称“星展银行”)认购该行约13.52亿股股份,占该行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3%。作为新加坡最大的商业银行,此次发行完成后,星展银行成为深圳农商行第一大股东。

(银保监会网站)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深圳农商行引入星展银行作为战投,为近十年来我国中小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第一例。2010年6月,韩国韩亚银行以21.6亿元的价格收购吉林银行12亿股股份,占该行总股本的18%,成为第一大股东。此后的十多年间,中小银行尚无引入境外投资者的案例。

在上市进程方面,行长助手注意到,在目前广东省前五大农商行中,广州农商行、东莞农商行已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及今年9月29日完成在港股的上市,顺德农商行、南海农商行均已两度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只有深圳农商行在上市方面悄无声息。

文/北青-北京头条




600549股票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黄长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火耀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浩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说明:为使数据具有可比性,按照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股份数重新计算了上年同期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拟向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江西巨通32.36%股权,价款92,236.90万元。因江西巨通涉及诉讼,截至公告日,目标股权尚未过户。

2、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展情况详见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63)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8-064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前公司董秘办公室以传真、送达、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黄长庚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下属成都虹波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年产10000吨钼新材料生产线的议案》。为提升公司钼系列产品的竞争力、市场占有率,保障钼酸铵原料的供应,同意下属成都虹波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欧洲产业城园区投资2.6亿元建设年产10000吨钼新材料项目(折合钼酸铵为20000吨/年),主要生产钼酸铵、高纯三氧化钼。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采用萃取工艺建设17000吨/年钼酸铵及2000吨/年钼深加工生产线,建设期为3年,2019年建设至2021年;二期采用离子交换工艺3000吨/年钼酸铵生产线,由旧厂搬迁,建设期半年。项目达产后预计实现年销售收入18亿元,年净利润1.4亿元。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收购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及个人股股份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波实业”)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7204.29万元,虹波实业股权结构

截至公告日,虹波实业总股本7204.29万股,股东数量730户。其中,法人股东37户,持有股份6972.84万股,占比96.79%;个人股东693户,持有股份231.45万股,占比3.21%。持股1%以上股东5户,占比92.71%。

为解决虹波实业工会持股及股份分散问题,同意公司以虹波实业审计后账面净资产28,201.69万元为作价基础,即每股3.91元、合计不超过9,519万元收购虹波实业工会及其他股东股份,其中,虹波实业工会所持有9,340,800股份,金额为36,565,205.72元,其他股东的收购具体股份数及金额,最终以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为准。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挂牌处置厦门金鹭PCB生产设备的议案》。鉴于控股子公司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鹭”)PCB工具产品线持续亏损,为集中精力发展整体刀具、可转位刀具等重点产品,同意厦门金鹭将PCB生产设备以评估值为底价,即以8,916.22万元(基准日:2018年5月31日,账面值8,482.75万元,增值433.47万元,增值率5.11%)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让。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3日




深圳外管局咨询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1981年设立,是深圳市外汇业务的监管机构,行政上隶属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上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

概述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机关内设5个职能处室: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主要职责:

负责辖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负责辖内外汇经常项目管理工作;负责辖内外汇资本项目管理工作;依法检查辖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外汇综合处

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日常工作,承办分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以及重要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综合、文秘、宣传、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安全等工作;负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协调电子化管理及技术支持工作;配合、协助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业务开展审计工作。

国际收支处

负责深圳市国际收支、外汇收支统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深圳市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和分析;负责对深圳市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人民币汇价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办理外币清算业务。

国际收支处共分4个业务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结售汇统计组:

统计深圳市银行结售汇报表;

统计深圳市与境外及与国内其它地区的外汇往来数据;

监测银行结售汇头寸限额;

核对外汇局各部门的外汇收支统计数据;

编制"深圳市外汇统计资料汇编";

与市政府相关部门交换信息

2、国际收支申报组:

国际收支申报管理;

数据质量控制;

提供统计产品;

调研分析

3、外币清算组:

同城外币清算;

深港美元、港币双向票据交换清算;

深港美元、港币实时支付清算;

深港澳ATM/POS清算;

异地美元清算

4、银行组:

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审批;

银行自身结售汇审核;

外币代兑点准入审核;

汇率管理工作

对外业务:

1、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审批。

2、银行自身结售汇审核

3、外币代兑点准入审核

4、汇率管理工作

资本项目管理处

负责深圳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管理深圳市机构借用国外商业性债务性资本、发行外币债券、对外担保以及对外发生债权等资本交易和汇兑进行管理,对外债和对外担保进行登记和统计监测,对还本付息进行审核,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进行风险审查,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上市外币股票的汇兑事务进行审核。

对外业务

1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发放、变更及注销;

2 、负责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

( 1 )资本金账户;

( 2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 3 )外债账户;

( 4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境外暂存户、境外调回募集资金的境内开户;

( 5 )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 6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 7 )其它资本项下外汇账户

3 、负责资本项目资金结汇,包括:

( 1 )资本金结汇;

( 2 )外债结汇;

( 3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 4 )转股项下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股权结汇;

( 5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募集资金结汇;

( 6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外汇资金的调回结汇;

( 7 )其它资本项下资金结汇

4 、负责投资项下境内原币划拨;

5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人民币和外汇境内再投资审批;

6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外汇审批;

7 、负责境外投资审批;

8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

9 、负责境外投资企业外汇年检;

10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工作;

11 、负责外债、外债转贷款、非信用证形式延期付款签约及提款登记;

12 、负责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的核准;

13 、负责外汇指定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及管理;

14 、负责境内本外币债券的发行审核、登记及还本付息核准;

15 、负责已登记外债转增资本金的审核;

16 、负责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的登记及开户;

17 、负责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审批;

18 、负责办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登记、履约核准及注销手续;

19.负责非居民境内购房资金的结汇管理及非居民出售境内房产所得购汇汇出核准;

20.负责外汇指定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指标的申请、核定及备案管理;

21.负责外汇指定银行接受境外担保境内放款的登记备案及管理;

22.负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审批管理;

23.负责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支、汇兑审批及备案登记;

24.负责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包括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含股票、存托凭证、可转债等)发股前、发股后(补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含股票、存托凭证、可转债等)上市前、上市后及补登记;

25.负责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募集资金、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股票或出售资产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审批;

26.负责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费用汇出审批;

27.负责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股票购付汇额度及境外账户开立审批;

28.负责办理境外上市减持外汇资金划转全国社保基金核准;

29.负责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30.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核准;

31.负责办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及结汇核准;

32.负责办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核准;

33.负责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营运资金(资本金)汇兑核准;

34.负责办理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变更、终止审批和外汇账户备案;

35.负责办理证券公司授权其营业部经营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备案;

36.负责办理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汇兑核准;

37.负责办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股权购付汇核准;

38.负责办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减(撤)资购付汇核准;

39.负责QFII及QDII相关事宜;

40.负责办理保险中介机构资本项目相关业务;

41.负责个人股票期权外汇管理;

42.负责个人保险业务汇兑业务;

经常项目管理处

负责深圳市经常项目外汇监管工作;负责对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和外汇账户进行监控及非现场检查;监督检查经常项目下的汇兑行为,对超比例、超金额的经常项目下售付汇进行事前的真实性审查;承办规定由外汇监管部门办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对外业务:

1、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1) 出口单位出口核销备案登记

(2) 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3)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4)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5) 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6) 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7) 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

(8) 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

(9) 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核准

2、 进口付汇核销

(1)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2)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3、 非贸易售付汇业务

(1) 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2) 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核准

(3)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

(4) 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4、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业务

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1)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备案

(2) 个人携带现钞出境审批

6、 保险业务

(1)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外汇业务资格的准入、退出核准

(2) 保险公司本外币资本金(营运资金)转换核准

(3)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核准

7、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注销审批业务

外汇检查处

依法对深圳市涉及外汇收支活动的机构执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活动,协助有关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外汇的违法案件。

(1)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辖内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情况及执行外汇管理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3)受理群众举报的和总局及其他分局移交的涉嫌外汇违规案件;

(4)协助有关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外汇的违法案件;

(5)与公安部门联合,对非法买卖外汇的"地下钱庄"等违法行为实施打击;

(6)总局安排的检查任务;

(7)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完成有关政策建议调研报告;

对外业务

受理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外汇违法行为的举报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深圳外管局地址

中国网财经8月1日讯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网站消息,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将一批先行先试政策落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包括资本项目外汇资金使用、股权投资、跨境融资等多个方面,进一步便利区内企业。

具体

附件

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验区内银行(含注册在区内的银行以及办理区内业务的深圳地区其他银行,下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 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办法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第五条 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七条 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具体条件

(一)经办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经办银行某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类及以下,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级为准。

(二)区内企业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满足经办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确保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使用。

第八条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A类企业未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的,仍需按照该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办理。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和C类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第九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业务

第十条 区内企业可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可在深圳市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第十三条 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深圳市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

第十六条 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第四章 外汇市场业务

第十七条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且营业场所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办理。

第二十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管〔2018〕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管〔2018〕20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3.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4.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附1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支付命令函》(见附1-1)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二、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区内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宏观审慎系数小于1时,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中便利化额度外的部分,执行现行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如届时现行政策有所调整,执行调整后政策。

三、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注册在试验区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四、经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二)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不含B-)及以上(如有);

(三)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经办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时,应审核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交易附言”栏中包含“CIPP”字样;账户内结汇后与除结汇待支付以外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报送结汇信息,并在“结汇详细用途”栏中包含“CIPP”字样。

六、经办银行应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企业及业务风险状况确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支付总金额的10%。经办银行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七、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季度报表》(见附1-2)及《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情况表》(见附1-3)。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填表说明:

1.请在□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境内直接付汇、□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前的方框中打钩,“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指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结汇后直接支付给实际收款人;“境内直接付汇”指从资本项目账户直接支付外汇给境内实际收款人;“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指将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本选项只能单选,如同时包括各种情况,请分别填写支付命令函。

2.支付账户类型是指划出支付资金的账户类型,包括但不仅限于: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等。

3.填写支付资金用途时,请按标准用途项目填写(支付货款、支付工程款、支付保证金非同名、支付咨询费、支付其他服务费用、预付款、支付税款、支付工资等劳务报酬、土地出让金、购房、购买其他固定资产、股权出资、偿还银行贷款、同名划转、备用金、现钞、个人、购买银行保本型投资产品、融资租赁、担保履约、小额贷款、保理业务、其他)。选择预付款或其他的,请另行提交资金用途说明。支付资金用途不同需分开填写。

4.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他人填写本表的,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重要提示: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2.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附2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一、注册在试验区内且已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已登记外债合同项下的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关闭相关外债账户后,企业可向深圳市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二、企业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应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见附2-1);

(二)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提供最新原件);

(三)本笔外债对应外债账户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已关闭账户证明(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

三、银行应核实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核实企业对应外债合同项下外债提款、还本付息、外债账户关户等情况,依照《业务登记凭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该笔外债控制信息表,确认是否符合外债注销登记办理要求。

对于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的,银行应告知企业补充材料,在企业提供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材料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

银行审核通过后,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在企业《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上标注“注销”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原件留存。

四、外汇局按季度对辖内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视情况抽取部分银行就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现场核查。

外汇局根据核查结果,视情况对涉嫌违规银行采取约见谈话、风险提示、通报批评、取消试点业务办理资格等后续管理措施。

(一)对银行留存资料和系统操作不符合要求的,外汇局除责成其立即整改并纠正差错外,还可通过约谈方式督促银行加强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

(二)对于存在企业未关闭外债账户、未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但却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注销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向其发放风险提示函。在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微观合规与宏观审慎评估时,外汇局将依据“关户不符合要求”的扣分标准,在银行“外债和对外担保业务合规性”项下进行扣分处理,每错1笔扣0.1分。

对于半年内上述两项所列差错累计出现超过3次的银行,外汇局在辖内对其差错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一年内上述两项所列差错累计出现超过6次的银行,外汇局应取消其本试点业务办理资格。

附3

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

(一)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二)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证明文件等,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三)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应划入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四)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

二、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

(一)允许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二)单证审核要求。1.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给航空公司的飞机购买或租赁批文、购买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支付预付款时无法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批文的,可事后向银行补充提供。2.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3.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4.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须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相应的企业报告。5.付汇银行根据与境外签订的购买合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时,若购买合同由联合购买人签订的,付汇银行根据合同办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对外支付手续。6.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时,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外币租金。

(三)监测管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由付汇银行办理相应的台账登记,跟踪项目进境或转租境外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外汇局。

附4

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一、境外机构按规定在注册于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即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

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

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

(一)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二)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三)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四)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五)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四、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NRA 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抄 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内部发送:各行级领导;各处室。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2019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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