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扩展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公告》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截止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大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时,暂无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的替换程序: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替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基金管理人替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替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运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替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需要,基金更换基金经理一般会提前发出公告,投资者可以根据更换的基金经理做出投资调整,若更换的基金经理业绩较好,投资水平较好,那么投资者可以继续投资,若更换的基金经理业绩一般,从业时间短,投资水平一般,那么投资者可以更换其他基金进行投资。
基金经理是基金的管理者,决定了基金的投资标的,基金经理投资水平越高,基金的业绩也会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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