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举报电话(12386是证监会全国的投诉电话吗)

2022-12-03 20:22:19 证券 xialuote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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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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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证券市场举报电话、工商举报非法经营电话

法律分析: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

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别人代为提出。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本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Q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执法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执法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文化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执法资格证(以下统称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 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场管理信息,需要采取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时,应当报请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文化部统一样式的执法工作服,佩带执法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
(二)执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
(三)穿着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
(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执法工作服及执法胸牌,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及执法胸牌应当上交。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态度和蔼。不得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东西,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不得推搡或手指当事人,不得踢、扔、敲、摔当事人的物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接听举报电话或者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向对方说明理由。解 问题、办理咨询时应当符合政策法规,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或者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应当清晰、准确、得体表达执法检查或其他意图: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解 咨询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 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单位)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电话;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解 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告知权利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 除办理案件外,执法人员不得动用被暂扣或者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消费性活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七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Q3:低保户调查时如何调查、

低保户调查时如何调查

低保户调查时如何调查,低保户上门一般主要调查的是看该低保户是否符合相关的政策,实际的家庭生活条件是否真的是上报的那么困难。那么,低保户调查时如何调查,下面一起来了解。

低保户调查时如何调查1

为什么要调查核实低保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情况

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公正。在我们这里,老人常说这样一句话——“人没私心的话就成佛了”。而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于确实生活困难的家庭出台的一项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是一项福利性质的补助政策,补助金额比较多,比如上海市达到了每人每月133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达到了每人每月1730元;广东省深圳市为1300元每人每月,一类地区为1087元每人每月;浙江省义乌市从10月1日起调整为950元每人每月,金华市为905元每人每月。这样一来,一个四口之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话,只低保补助就要4000多元。

这样一来,有些生活虽然困难、但是并没有达到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标准的家庭,也会提出低保申请,毕竟一个月4000多元也不是一个小数目。而如果对这类家庭的收入情况不调查核实,作为低保申请对象在低保评选会议上公布,让其他村民投票的话,是与低保政策“公平公正”的初衷相违背的。

让真正困难的家庭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与有些为了得到低保补助,实际生活并不困难的家庭相比,一部分家庭确实因为主要劳动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残疾、患有重大疾病,家庭失去了主要收入来源、看病住院花销巨大,造成生活确实困难。

而这样的家庭有的会因为对低保政策的不熟悉、或者忙于其它事务,未能及时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如果镇村干部不能及时发现,将这部分人纳入低保评选范围的话,对于镇村干部来说,是一种失职的表现,没有真正做到对于社情民意的了解和掌握;对于这部分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来说,没有了低保救助,最基本的生活难以得到保障,生活只会越来越困难;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说,不能将真正生活困难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也就失去了该项制度实行的目的和意义。

调查核实的对象是谁

需要调查核实的对象是提出低保申请家庭的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思是说,并不一定按照户口簿上的人口进行调查核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在户口簿中的家庭成员,也包括不在户口簿但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

比如张三家户口簿中有4口人,包括张三夫妇和两个孩子,但实际上张三父母也跟张三一起居住和生活,那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是6口人,而非4口人。再比如老王家户口簿中有6口人,儿子儿媳长期外出务工,并未经常性的在一起居住生活,但会定期给老王夫妇一定的生活费用,那么,儿子儿媳也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调查核实的对象。

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哪些

收入情况是低保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就农村低保而言,申请对象的工资性收入,主要是指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外出务工、就近务工、偶尔打零工、等方式所获得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口,在计算劳动力的时候不再计算,但是,在农村,还是有不少60岁以上的农民通过就近务工等方式在挣钱,这部分人员所获得收入,在调查核实的时候,也计算在家庭的工资性收入之中。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对于农村低保来说,经营性收入主要是指农民种植农作物、养殖牲畜、售卖采集的农特产品、自己编织的手工艺品等所获得的收入,还有就是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通过收集、贩卖各类农产品或者生活品所获得的收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拥有工商营业执照、大型农机具、运输车辆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是不符合农村低保申请条件的。

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对于大部分农民来说,财产净收入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就是分红,也是最近两年随着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才有的一份收入,包括农户精准扶贫贷款入股合作社所带来的的分红和合作社占用村集体的土地等公共资源而给农民的分红。另一部分是土地流转、房屋出租收入,也就是村民流转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出租自己的房屋所获得的收入。

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这部分收入对农民来说,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为对于农民来说,没有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可言,也很少有人捐赠,唯一的子女给的赡养费,也全部用于日常生活的开支,没有结余。

调查核实主要通过哪些方式进行

传统的调查核实方式。一般来说包括三类,入户调查、咨询邻居和信函(电话)咨询。也就是说,镇村干部会通过走访低保户,查看居住和衣食住行等生活条件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也会通过向左邻右舍咨询、打听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家庭成员在外务工,无法准确调查收入情况的,会通过向务工单位打电话、根据工资单判断等方式来核实。

新增的调查核实方式。在今年新修订并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中规定,对于家庭成员结构复杂,一时难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县区民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来调查核实低保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低保申请对象无故不配合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调查,是会被取消低保申请资格的。

低保户调查时如何调查2

低保每年都要入户调查吗

每年都要。低保审批后,县(市)民政局会发低保证和低保领取卡,可以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低保金,之后每年审查,县(市)民政局会通过电脑平台调查和入户调查两者结合进行重新评估,要是查出有车、银行有存款、有经营小商店等,只要发现一项,就会取消低保资格。而入户调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领取低保金。

农村低保户多久核查一次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各个地区要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核查要求

1、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

2、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

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低保家访需要本人在家吗

需要申请人在家。低保家访入户调查时,需要低保户家庭入户调查申请人(户主)在家配合调查,而其它家庭成员不做硬性要求。民政办工作人员走访见面核查时,主要核对家庭住房、收入来源、身体状况、子女入学状况,另外还会走访周边村民、电话咨询村干部等,侧面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农村满足什么条件可申请低保

1、劳动力缺乏的家庭。如果家里的劳动力已经缺失,比如说因为意外而离开人世,而妇女本身就是弱势群体,还需要照顾家人,收入会降低,家庭困难就可以申请低保。

2、残疾人。如果家里残疾人,不管是工伤还是先天性原因导致的.残疾,只要达到2级以上,需要家人帮忙照顾,已经丧失了自理的能力,是可以申请低保的。

3、孤寡老人。如果老人的生活没有什么依靠,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子女也已经离世或者没有孩子,这样的话就可以获得低保的申请。

4、重病的家庭。如今很多农村人因大病家庭积蓄全部用光,甚至还会负债很多费用,这样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户,享受着90%的大病报销,可以让花费减少很多。

5、其它贫困人口。如实现脱贫后,再返贫的农民,农民种地要看看天吃饭,要是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因家庭成员患上严重的疾病,而又返贫的农民,只要符合条件可以重新享受国家低保待遇,和精准再扶贫对象资格。

近几年国家在农村严查清理各种“假低保、关系保、人情保”,对低保的审查程序更加严格,根据农村低保标准要求,对象名单进行登记、评议,将所有的名单张榜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而浑水摸鱼的低保户只要一经查出,将会被拉入扶贫黑名单,永久不能享受国家扶助。相信在严格的政策要求下,一定可以把惠民政策切实落到实处,把资金发放到最需要的困难家庭中去。

低保户调查时如何调查3

低保户上门一般主要调查的是看该低保户是否符合相关的政策,实际的家庭生活条件是否真的是上报的那么困难。调查人员上门的目的就是核实你的实际生活状态与你申报的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够低保享受标准,是否有不实的信息被申报。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2015年以来,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

截至2018年9月,全国城乡低保标准同比增长7.6%、12.9%,低保对象4620万人,全国供养城乡特困人员483万人。

Q4:反舞弊制度(范本)什么时候颁布的、

反舞弊制度(范本)于2012年6月颁布。




反舞弊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舞弊,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适用范围。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反舞弊行为的指导工作;公司建立的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内审部)具体组织及执行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各业务部门承担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

第五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的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一) 最高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

(二) 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者局域网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涉及的概念;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所有的员工都必须清楚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面的责任并自觉努力提高反舞弊思想水平和技能。

(三) 对新员工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四) 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并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外部相关方(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股东)。

(五) 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司应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第十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 管理层在每年年初进行企业风险评估时,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管理层要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这些评估还包括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资产的盗用和

(二) 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管理层要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公司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应建立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不同的形式:如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针对发生舞弊行为

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绘制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第十二条 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接收舞弊举报、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六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内审部负责建立职业道德问题及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件信箱等,并将举报热线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加以公布,作为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反映、举报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问题的情况,或检举、揭发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渠道。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应将这一工作流程化,建立书面程序及制度,规定如何接受、保留、处理指控以及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并留下书面记录供高级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检查。

第十五条 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内审部对涉及一般员工的可疑的、被控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将视其轻重缓急,会同公司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人员共同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若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还可使用外部专家参与调查;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内审部都需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公司反舞弊常设工作机构按归档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及反舞弊常设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要依据报告性质按季度向公司执委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报告。

第七章 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内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及执行公司反舞弊工作中的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包括协助公司执委会牵头组织管理层各部门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协助含执委会在内的管理层各部门进行年度反舞弊工作的自我评估;进行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独立评估;协助开展公司反舞弊宣传活动;审核及评估公司进行的反舞弊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受理舞弊举报并进行举报登记、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及向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等事项。

内审部承担本条例第六章赋予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的任务。

第十八条 内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同时负责对审计委员会就公司反舞弊工作计划、开展情况等提出评估报告,及就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情况、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提出报告,并听取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能力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有关国内外上市的证券交易场所和监管

机构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鉴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如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外部审计有关机构,也可能接到来自公司内部人员的对舞弊事件的举报,内审部应主动与其建立联系,交流,开展工作上的必要合作。

第八章 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既要把反舞弊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也要积极支持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从预算、人员配臵、工作条件准备上给与充分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委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反舞弊情况通报会,遇有涉及公司执委会成员、总部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总经理级别人员舞弊事件,导致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舞弊事件,影响公司财务报告正常出具或发生错报等舞弊事件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随时召开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在通报会上向执委会汇报有关本部门反舞弊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听取执委会的有关意见及指示;内审部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计划、开展情况等提出评估报告,及就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情况、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提出报告,并听取执委会的有关意见及指示;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一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进行一次反舞弊工作汇报。针对管理层及内审部开展的工作,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进行指导、监督及必要的参与。具体表现为:

(一) 带头参与、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监督管理层依照公司反舞弊条例开展工作;

(二) 审核管理层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包括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认定和反舞弊措施的实施;

(三) 审核内审部每年一次的舞弊风险评估及其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 审核管理层跨越控制的可能性,或者其他对财务报告过程能够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

(五) 了解员工举报的机制,并监督其运行和有效性;

(六) 取得管理层、内部或外部审计发现的舞弊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与外部审计沟通公司反舞弊工作情况。

(七) 查问管理层就有关已证实的或疑似的舞弊或不法行为的按季度报告的接收和复核,内容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状态和最终处理情况;

(八) 了解管理层对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反舞弊控制建议的反馈;

(九) 深入参与或指派相关人员参与对重大舞弊事件或有关财务人员舞弊事件的调查;

(十) 审核针对舞弊风险的内部审计计划;

(十一) 听取内审部对公司管理层反舞弊工作的汇报;

(十二) 复核管理层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情况; (十三) 复核管理层进行的重大非寻常交易、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进行的独立的及一起进行的有关讨论及所作指示,应留有书面记录;并将管理层针对上述机构所作询问、意见、指示的反馈意见、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加以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在制定和执行年度审计计划时要考虑舞弊风险。内审部

在公司反舞弊工作中应发挥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同时其工作计划和工作成果要与管理层进行必要沟通,并接受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可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授权下进行独立的或与公司业务部门一道进行被举报舞弊案件的调查;也可以接受管理层委托,为管理层进行特别舞弊事项调查,及针对特别事项进行反舞弊制度及流程的专门评估。内审部所作调查报告、处理意见、评估报告应向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报告。

第九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二十八条 所有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内审部均应建议公司管理层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犯有舞弊行为的党员干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章 适用范围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属公司可参考此条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公司的反舞弊条例,但反舞弊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方法是一致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董事会授权下,本条例由内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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