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玩转基金(基金买卖最主要的技巧与方法)

2022-11-17 12:12:48 证券 xialuotejs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手把手教你玩转基金,以及新手入门怎么玩基金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手把手教你玩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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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手把手教你玩转基金、分级基金A投资技巧教你玩转分级A基金

大家都知道分级基金B类份额赚得多,而A类份额比较稳定,赚得少。不过呢,市场行情轮动,分级B基金的优势也就成了劣势,B份额的杠杆效应让其在上涨时涨得快而在回调中也跌得快,此时分级A份额就比B份额靠谱多了,投资价值越来越凸显的分级A份额,有哪些投资技巧可以帮基民获得稳定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呢
分级A的庐山真面目
A份额是分级基金子份额中风险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均相对较低的部分,B份额通过向A份额融资并支付A的约定利息。A份额具有债券属性+看跌期权(永续股票分级适用):
分级基金的定折条款决定了分级A的债券性质,其隐含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中枢在AA级10年期企业债附近。
分级基金的下折条款以及A折溢价现象使得分级A具有二元期权价值。
分级A通常情况下主要是机构的“菜”,如保险机构等,但在特定的节点尤其是单边牛市结束,越来越多的散户也认识到A的价值,加入到分级A的投资中。
分级A的主要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隐含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
1、约定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杠杆份额(B类)向优先份额(A类)借款,每日支付体现在净值里的利息,为历史年化5.75%-7.25%不等。
2、折价兑现差:分级A在二级市场中通常是折价交易,买入价格与A的净值之间有价格差,用净值兑现即可获得该价格差。
3、隐含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约定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与折价兑现差共同构成了A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来源,通过计算A的隐含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能够实现不同分级A的内在价值对比。
隐含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计算公式为约定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价格-(净值-1)],可在“集思录-实时投资数据”中查询。
经验来看:隐含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超过具有投资价值;超过7%,非常适合投资;
隐含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低于价值相对较低。
分级A的轮动策略:寻找低估且整体折价的分级A
轮动策略:每周末计算母基金的折价率和分级基金A端的隐含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选择A端隐含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高、母基金折价率高的分级A。每周买入排名靠前且流动性较好的三个分级A,每周轮换。
下面是使用该策略跟踪的A净值变动图:
轮动策略可能的风险点:
市场短期资金面紧张,尤其是6月底、12月底或其他可能出现钱荒的时段,短期预期年化利率抬高会压制A的价格。
市场做多热情高涨,母基金维持一段时间的高溢价水平,溢价套利资金会打压A的价格。
分级A赌下折策略:买入有下折预期的分级A获取下折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A份额参与下折是其期权价值的兑现:A以市价交易,净值折算,折价差构成期权价值来源。
参与下折流程:
以7月8号触发下折的煤炭A为例,如果9日买入,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可达30%左右。
分级A赌下折的风险:
1、母基金下跌风险:下折是分级A净值约部分折算为新的分级A,剩余部分折算为母基金,根据折算规则,折算后的母基金最快在T+2日(T-1日为下折触发日)可以赎回,实际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会受2日的市场波动。
2、赎回流动性风险:在极端行情下出现巨额赎回,基金公司难以支付赎回费用的风险,但来看,基金公司拒赎的概率较小。
3、市场反弹导致下折落空风险:通常在有下折预期时,就会有很多人买A赌下折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如果此时母基金不再下跌,而是转而上升,分级B脱离下折区域,那么分级A就会跌回原值,有一波大的下跌。

Q2:如何购买基金啊、

1.现在没那么复杂 开个网银直接网上买方便 现在没有基金交易卡了 直接是你的银行卡上开通即可
2.基金从银行购买后 还没买上基金呢 银行再从基金公司给你买 银行是代售的 所以银行从基金公司买完给你的 基金确认书 说明够买成功 (有时购买不成功的)所以你购买完过两天看一下基金公司确认没有
3.赎回是 你已购买的基金份额 你把它卖掉 套现
4.撤回是 你买完基金 但改变主意了 不想买了 可以撤销本次操作 但是一般当天有效 银行行没提交基金公司前 撤销了 过一天一般都不能撤了 只能确认完了 赎回了(要花手续费)

Q3:基金赎回是什么意思、

若申请将手中持有的基金单位按公布的价格卖出并收回现金,习
惯上称之为基金赎回。基金的赎回,就是卖出。上市的封闭式基金,卖出方法同一般股票。开放式基金是以您手上持有基金的全部或一部,申请卖给基金公司,赎回您的价金。赎回所得金额,是卖出基金的单位数,乘以卖出当日净值。

Q4:新《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Q5:基金入门基础知识、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说白了就是专家替你理财。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基金可分为: 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重占60%以上);债券基金是指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债券投资比重占80%以上);混合基金是指股票和债券投资比率介于以上两类基金之间可以灵活调控的;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以国库券、大额银行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等货币市场短期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基金有好多种,
分类也不同
现在人们买的最多的 是 股票型基金
就是该基金用你的钱(投资)大部分去投资股市了
相对来说
这个基金的收益最高

对于基金的投资
我觉得你该如楼上所说,注意长线投资
因为基金涨得比股票慢
而且申购和赎回的费用比股票高许多

其实这么说吧
别人怎么说都有点片面
你该多去一些基金网站的论坛里看看
对你肯定有好处

Q6:基金买卖最主要的技巧与方法是什么、基金买卖最主要的技巧与方法

(1)坚持组合投资

所谓的组合投资,通俗来讲就是“ 不要将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 ”,这是降低基金投资风险的一个有效方式。现代金融学理论已经证明:组合投资可以有效降低证券市场非系统性风险。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组合投资不是简单的重复投资,如果投资者不加甄别地重复购买多只产品,一样也不能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一个好的基金组合,并不是基金数量越多越好,而是要提升其中基金产品的差异化程度,且数量要适当,才能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2)基金定投

无论是主动权益基金,还是被动指数基金投资,基金定投都较为适合缺乏投资经验或缺乏足够精力去分析和跟踪市场的投资者,其意义在于可以通过有纪律的分批购买,一定程度上规避市场波动的风险。基金定投不能帮助我们抄底,但是可以帮助我们均摊购买成本。 

(3)要有逆向操作思维

巴菲特有一句投资名言:别人贪婪我恐惧,别人恐惧我贪婪。这句话讲的是投资要有逆市场情绪操作的思维。多数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顺市场情绪的,这种思维方式本质上是由人性决定的。市场总是在不停的波动,除了组合投资和基金定投外,在市场情绪低迷的时候,适当加大定投扣款金额或者适当提升权益基金仓位;在市场情绪高涨的时候,适当降低权益基金仓位,也是规避基金投资风险的有效方式。

Q7:新手入门怎么玩基金经理、新手入门怎么玩基金

新手入门先要了解基金的基本概念、了解基金交易规则、了解基金的好坏和相关排名、了解基金购买方式。投资者要根据自身的目的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不要盲目的选择一些不适合的产品。

基金因其投资风险低、投资门槛低而备受欢迎,同时基金理财也是没有专业金融背景和相关知识的普通投资者的最佳选择。市面上的基金种类繁多,不同的基金产品风险和收益水平、特点各不相同,投资者要根据自身的目的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不要盲目的选择一些不适合的产品。

基金新手教程:

1、了解基金的基本概念

基金按风险程度来排,可分为4类。其中风险最低的是货币基金、风险稍高可控的债券型基金,风险较高的混合型基金,风险最高的是股票型基金。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又可以分为货币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

2、了解基金交易规则

想要购买基金进行理财,必须要了解基金的交易规则和主要费用。基金投资主要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认/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费。不同的基金产品各项费用的高低有所区别,其中货币基金无需申购费和赎回费。

3、了解基金的好坏和相关排名

买基金不一定是要买排名靠前的基金,但是排名靠前的基金大多数质量都是不错的。排名靠前的基金大跌时,也是能靠自己的能力再爬起来的。所以购买排名靠前的基金是比较安全的,风险系数也是比较低的。

4、了解基金购买方式

基金购买渠道有三个购买渠道,分别是基金公司官方网站、银行柜台/app和第三方基金购买平台。代销渠道中,第三方销售平台的费率会比证券和银行更优惠。而且,银行购买到的基金和其他任意渠道购买到的基金并没有任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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